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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所有權糾紛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1-01-26 18:37:43

㈠ 農村四間房子一個房本,我父親名字,法院判決兩間房子所有權歸我,是不是判決書就相當於我的房本

判決書不能等同於房本,只能說明你擁有產權,可以根據判決書去辦理產權證。

㈡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

純屬無賴,給他們講法律有用嗎?頂事的話從一開始就不鬧事,他鬧你們也鬧,去他家

㈢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並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後戶口遷出。此種情況下,在冊時享受宅基地使用權,戶口遷出後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當然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未出資出力建房,故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冊人口主張雖未出資,但曾參與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權利。筆者認為,此種參與如果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則可依據公序良俗對其參與認定為對家庭應盡的義務,不宜認定為共有人。
二是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產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沒有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是否認定屬於房產共有人,實踐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觀點認為,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而筆者認為,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權益,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實,基於撫養關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定所有權人的權利時間節點。這主要是指在冊人口,筆者認為應當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的在冊人口為准。變化後的家庭人口因未對房產形成(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房屋建造)做出貢獻,不應認定為共有人。即應以權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確定而不論其後的變化。例如甲作為在冊人口申請建房並出資建房,即使其以後戶口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認定;乙在房屋審批建成之後成為家庭成員,其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後,一方子女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對於此種土體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情況,要重點審查變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種變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礎行為,如集體組織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內部協議,遺囑等。如不能證實變動的合法性,不能僅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認定其為房屋共有人。

㈣ 關於農村房屋地基所有權問題

1、你所說的「繼承時爺爺答應分其中一間給他兄弟」,這個「分給」是基於什麼關系,是你爺爺的兄弟基於繼承他們上一輩的關系得到的,還是你爺爺基於贈與的關系給你爺爺兄弟的?2、如果是基於繼承的他們上一輩的關系得到的,你爺爺的兄弟是有權得到一間房屋的。現老屋已經翻蓋過了。所以你爺爺的兄弟無權要求無條件的得到其中一間,至少給你們蓋房的補償。3、如果你爺爺答應分其中一間給他兄弟是基於贈與的關系。房屋沒有過戶,贈與行為還沒有完成。你爺爺是有權撤銷這個贈與合同的。

㈤ 什麼是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確權憑證

您好,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什麼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須出具轉工原始證明材料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可依法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子女繼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憑證或相關權利人共同簽署的意見,並由村委會蓋章認可後,方可申請登記;繼承人若為非本村村民(含城鎮居民)或雖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內另有宅基地的,申請登記時應給予相應的條件限制,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相關欄目內分別註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申請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託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於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由村民向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 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公告到期後,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並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遇到國有農場宅基地等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國有農場宅基地、已撤組轉戶和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宅基地,用途應定為城鎮住宅用地(地類為071),初審時應註明按宅基地進行管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並在土地登記簿備注欄和土地證書記事欄加以說明;

2.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

3.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或批准面積,符合政府分戶建房條件的,按依法分戶後的情況確權和登記發證;符合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為共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照相關各方協議約定進行分攤,沒有協議的按戶均攤。如分戶申請新宅基地,須核減已登記面積;

4.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5.對不予登記發證情況,應在統計匯總表備注欄內予以說明,集中上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公室備案,並在宅基地管理資料庫中加以記錄,對存在問題待依法處理後,再決定是否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望採納,謝謝!

㈥ 農村宅基地權屬爭議

這就需要看你兩家的宅基地本上是怎麼寫的,拿出有效證據一起到村委會或街道辦去,我相信他們會公正解決的.

㈦ 農村房屋權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版宅基地,其宅基地權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國不承認村民對宅基地的所有權,僅僅是保護其使用權。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村民擁有自己的房子,卻只對房屋賴以存在的土地擁有使用權。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有限制的:一戶只能一處。那麼,《物權法》所能保護的也僅僅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農村的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個人沒有產權的說法。但是如果宅基證還在戶主戶口在本村的情況下使用權的問題不大。

㈧ 農村祖屋的所有權糾紛

需要搜集證據證明A享有該租屋產權。可向法院起訴維權。

㈨ 農村公用集體宅基地權屬糾紛

簡單,集體用地,集體表決。可以集體表決,宅基地他只有使用權。再不然法院調解

㈩ 農村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雖夫妻出資,也應視為家庭共同出資。雖然房屋所有權登記為一人,分家析產時父母應有份額。子女若已成年,並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家庭生活作出貢獻也應有一定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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