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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權歸爭議

發布時間: 2021-01-27 13:28:03

①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歸爭議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② 農村土地糾紛-砍果樹引起的土地所有權

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徹底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群眾就不要提以前的事了,現在版就講權依法使用或者承包吧,法律規定以及政策不能白制定了,政府土管部門根據事實以及相關規定完全可以確定使用者,誰也不要拿不是當理說。是你說的樹有點小了,還是怎麼回事,那麼大歲數的老婆婆有能力砍樹嗎?

③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歸誰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3)農村土地所有權歸爭議擴展閱讀:

主體虛位:

集體所有權按基本來含義講,應當是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既不是個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那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是歸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農民集體共同共有。

從中國立法上看,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按這些規定,現階段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以下幾種:

(1)村農民集體;

(2)鄉鎮農民集體;

(3)村內多個農民集體如村民小組等。由於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或程序,這樣,就導致農民集體無法行使所有權,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力。

④ 農村村莊里的道路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回的社會主義公答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4)農村土地所有權歸爭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農業合作化時期土地入社和實施《六十條》時土地已確定為集體所有是確定集體所有權的主要依據土改中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是農民私有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的法律憑證,因此在農業合作化時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確定土地所有權是否歸集體所有的關鍵。

國家土地所有權推定原則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即根據民法理論中著名的無主地屬於國有的規則,在無法確定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時,集體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集體不能證明該宗土地為集體所有,則推定該宗地屬於國家所有。

⑤ 農村土地屬於誰不是國家所有!不是村委會所有!是村民小組所有!!

屬於村集體所有,即每一個村民所有,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如果已經有合作社或者村民小組,那麼就歸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5)農村土地所有權歸爭議擴展閱讀:

以下土地也是村民所有,注意區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土地

⑥ 有關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糾紛

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版經營體制。農權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國家大政方針、基本國策,人民群眾應該正確理解這幾個字的意思,你們就理解錯誤。你如果沒有弟兄,你和父母談不上分戶,別瞎折騰,這不僅僅是違背分家規矩,而且法律上是依據法定家庭關系予以確定家庭以及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僅供參考,村幹部提供事實是重中之重。另外家庭肯定要延續,把家庭大權交給兒子了,有兒子的話,大權就不能回到父母手裡。弄清楚了家庭,就知道你父母他們是混淆概念、混亂政策,法院不會支持他們,白花冤枉錢

⑦ 鎮政府能否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對農村土地確權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白新亞
閱讀提示:本案中,兩村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原鎮里從來沒有鎮(公社)一級農民集體組織,所以,原鎮政府無權成為爭議土地的訴訟主體。
[案情]
北村和西村鄰靠渭河南岸,由於河水不穩,暴洪時常淹沒沿岸農田,自1962年起,兩村各自組織修築堤壩。1976年,公社(後改為鎮政府)決定把兩村的1600畝河灘地(北大隊1083畝,西大隊517畝,)收歸公社統一規劃,統一治理。治理後的灘地三成按兩個大隊投入的土地面積依比例分配,其餘七成由公社統一經營利用。
1979年初,公社治渭改灘結束,劃給北村大隊226.9畝,劃給西村大隊206.9畝,其餘歸公社使用。兩大隊不同意,由此不斷上訪,要求公社退還全部灘地。1981年至1985年,鎮政府先後分幾次又返還北村灘地223.2畝、返還西村灘地127.5畝。其間,北村地界范圍的灘地,經鎮政府之手,被國家徵用329.9畝,其餘灘地,由鎮政府辦紙廠、水泥製品廠、農場,共佔用485.54畝。
北、西兩村不斷向原鎮政府索要全部灘地。2004年8月27日,原鎮政府向縣政府申請,請求解決河灘地的歸屬。2005年2月15日,縣政府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作出了「原鎮農場、紙廠、水泥製品廠佔用的485.54畝土地屬原鎮農民集體所有,由原鎮政府代管」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兩村不服,認為從來沒有鎮(公社)一級農民集體組織,於是申請復議。在復議被維持後,又提起行政訴訟,2005年12月2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縣政府處理決定的行政判決。
[分析]
筆者認為,本案的行政處理決定、復議決定乃至行政判決,並不能使人信服。因為兩村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原鎮從來沒有鎮(公社)一級農民集體組織,所以,原鎮政府無權成為本案爭議土地的訴訟主體。縱觀三次結果,處理和審理機關始終沒有把本案中的鄉(鎮)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公社)三者之間的區別和與爭議土地的聯系講明說透,因而在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規定,對爭議土地權屬的確權適用上,總給人以生搬硬套的感覺。
現將1998年9月由國土資源部和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為主的編委會編著的《新土地管理法與土地執法實務全書》關於本法第十條的立法原意和適用釋義全文引用出來,供大家學習參考,以便對本案的確權作出正確的判斷。
「本條規定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一種。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一般是村集體組織,但在照顧既成事實的情況下可以是鄉(鎮)集體組織或村內不同的集體組織。
在存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以該組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不存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以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這里存在一個問題,集體土地原屬鄉(鎮)所有的,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存在,而由鄉(鎮)政府代管的情況下,該土地應當確定為何者所有?我們應該認識到確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的態度。如果土地過去是歸公社(及現在的鄉或鎮)所有,那麼首先應當確定他們是屬於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屬於全鄉(鎮)的農民所有。如果以前的集體所有權主體是鄉(鎮),而現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存在,則應當參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原則,承認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成為本村范圍內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所謂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權和收益歸屬全鄉(鎮)農民,並且全體集體成員能夠通過一定民主管理程序行使社員權的組織。如果名為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並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雖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其產權、管理權和收益權事實上為鄉(鎮)政府或少數鄉(鎮)幹部所把持,那麼,應當認定該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名存實亡。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將土地確定為村集體組織所有。
在原鄉(鎮)集體土地被確定為村或者村以下的集體組織所有的情況下,以下兩個問題應按不同辦法處理:原有的鄉(鎮)企業的產權可以維持不變,但其佔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村或者村民小組,使用權屬於該企業;屬全鄉(鎮)農民共同收益的道路、水利設施、學校、醫院和其他公共設施,可以確定為全鄉(鎮)的各村共同所有,委託鄉鎮政府代為管理。
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過程中,常常發生鄉(鎮)、村、組不同集體組織之間的權屬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確定,可採用如下標准:第一,在鄉(鎮)與村之間,農地和農民住宅用地原則上應確定為村(或者村內的組,下同)所有,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如果鄉政府已經向村支付了相當於國家征地補償標準的補償費或採取適當的安置措施,原則上應確定為鄉鎮集體所有。第二,在村與村內小組之間,根據本法的精神,土地所有權歸屬應以確權以前所有權行使的事實狀態為准。
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配套規定新釋新解》對本法第十條中「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立法原意和適用也作了具體釋解:「這種情況包括:一是指改革開放以前,原來以人民公社為核算單位的土地,在公社改為鄉(鎮)以後仍然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時期,公社一級掌握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仍然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土地仍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⑧ .農村土地屬於誰

農村土地95%屬於村民小組,佔地時村民小組說了算
農村土地到底歸誰所有?對此農民朋友存在很多誤區。有人認為是國家所有,有人認為是村委會所有,還有人知道是集體所有,但具體怎麼個集體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條對於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頭霧水,甚至會曲解其含義。就連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一次我參加一個會議,當我問到有關土地是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還是村農民集體所有時,北京某有名律師過來質問我「哪有什麼村民小組,村民小組不是一個主體。」我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爭議的案件時至少兩次碰到縣級國土局的主管副局長稱「村民小組根本不是一個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是村委會的下級。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產生土地所有權歸屬爭議,就好比兒子與老子打官司」。
由此種種現實笑話使我不得不想,怪不得農民的土地受到這樣那樣的侵害如此嚴重,社會各界,特別是農民自身缺乏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是一個重要原因。本來屬於村民小組的土地,但大家都不清楚這一點,又怎麼去維護土地權利呢?就好比本來是你的手機,但你還以為是別人的,你還會關心和維護好它的權利嗎?
有鑒於此,我要大聲疾呼並再三強調一個基本常識和現實存在:農村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其中95%以上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有少量歸村級農民集體所有;極少數歸鄉級農民集體所有。人民公社時期所概括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基本沒有改變。只不過生產小「隊」的稱謂變成了村民小「組」而已。

⑨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⑩ 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是否使用仲裁

應該不能仲裁的,因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涉及國家的公權力和基本的土地制內度,而不是私權容利,法律規定了解決途徑,不包括仲裁.
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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