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使用權到期
㈠ 深圳將率先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路徑,「正抓緊制定方案」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如何高效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意見的函》,在自然資源部支持下,深圳將率先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路徑、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建設住宅、分類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等一系列改革。
8月4日,據深圳特區報,自然資源部於近日印發《關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意見的函》(簡稱《意見》),意見共計9條措施,助力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
意見提出,從國土空間規劃、空間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耕地佔補平衡、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關試點、不動產登記、土地只征不轉以及深圳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等九個方面,支持廣東進一步提升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其中,為充分發揮深圳「雙區疊加」優勢,自然資源部支持深圳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除前述大灣區改革探索適用深圳市外,支持深圳市取得相關法律授權,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後,可探索按規劃期實施總量管控模式。支持將國務院授權廣東省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由廣東省委託深圳市批准。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公園綠地內的建設用地不納入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管理新機制。
探索通過出讓合同約定土地閑置費的收取標准,以及違約條件下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操作方法。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操作路徑。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分類保護利用新模式。
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階段,支持廣東和大灣區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三條控制線,合理優化耕地、林地、建設用地等各類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等。
鼓勵支持各類試點,包括深化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試點,探索「只征不轉」等擴大生態空間的實現路徑,支持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機制試點,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機制,探索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建設住宅,分類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等。
建設用地方面,支持探索建立省域內的建設用地交易機制。探索建立全國性的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支持探索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政策等。不動產登記方面也將向港澳法人、港澳銀行進一步釋放優化營商環境的紅利。
深圳特區報報道指出,目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正抓緊制定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審定後實施。
㈡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應該是政府與開發商簽訂還是與業主簽訂 1991年國土局給南海石油深圳開發服務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專:「土地屬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因此,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60內要全部付清土地出讓金。
㈢ 貸款的房子可以過戶嗎
1、轉按揭
簡單直接的一種方法,在二手房買賣中通俗的講就是把個人住房出售回或轉讓給第三方而申請辦理個答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2、賣家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
如果買家不願意購買貸款未繳清的房產,賣家可利用銀行貸款來繳納剩餘的貸款。但前提是賣方有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這樣賣家就可通過抵押向銀行借出一定的款來付清想要出售的房產貸款,促進交易完成。這種賣家先還清貸款解抵押,然後再與買家進行過戶的方法,買家就不用承擔贖樓風險。
3、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
這是當下二手房交易中應用的模式。這種方式適用於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已經經過大量歸還後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通常情況下,買家會認可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家可以利用買家的首付將剩餘貸款付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㈣ 國內有使用年限到期的商品房嗎
深圳20年產權房「枯木逢春」到期房地產的續期樣本
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竣工的深圳國際商業大廈東座和北座臨街而立,地理位置優越。
深圳商報記者陳相明攝
"土地出讓期滿無償收回,買房等於交70年租金?"進入新年,上海土地拍賣中的"使用期到無償收回土地"的風波,著實讓70年產權大限如何續期的"遠慮"成為"近憂"。不過,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試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深圳特區,人們的心情卻相對比較平靜,因為到期房屋續期已經有了"通行證"先例。
在羅湖區,有數十棟產權只有20年左右的寫字樓或商住樓,並已經陸續到期。但是,只要補交地價,這些物業的"壽命"都能相應延長到40年或50年。這個"通行證",便是深圳2004年頒布的《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
如今,這些曾經只有20年產權的老房子,續期後的能否"枯木逢春"?房價日趨高企,在現實二手房交易中,市民又遭遇到哪些產權續期方面的困惑?深圳商報記者日前進行了調查。
使用權續期:
深圳7年前已有先例
在羅湖區繁華的人民南路和嘉賓路交匯處,國貿地鐵站E出口,能看到一棟20層高的白色外牆寫字樓,分東座和北座臨街而立,對面是金光華廣場和國貿大廈,占盡地理優勢。這便是曾經因為2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而引起軒然大波的深圳國際商業大廈。
資料顯示,上世紀80年代初期竣工的國商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當時,很多業主非常困惑,因為不僅是無法用房產進行抵押貸款,就是出租也面臨問題,"雖然自己住在裡面,但都不知這個還是不是自己的房子,也無法簽訂租賃合同"。事實上,在深圳,像國商大廈這樣使用"特區年限"的土地就有73平方公里。
為什麼會出現像國商大廈這樣只有20年產權的物業?不妨回顧一番深圳和國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衍變。
1981年12月,深圳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允許給在特區投資的客商劃撥土地。並規定了土地最長使用年限: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用地50年;旅遊事業用地30年;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20年。
因此,國商大廈等上世紀80年代初期破土動工的一批商業樓宇,土地使用權就只有20年。但是,這和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最高年限為40年--少了一半。
根據《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於是,為和國家規定取得一致,上世紀90年代初期,深圳出台規定: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無償劃撥用地,仍按原規定執行;1988年1月3日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定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73平方公里的劃撥土地也因此成為"歷史遺留問題",國際商業大廈正是其中一例。
2000年以來,隨著第一批行政劃撥土地的陸續到期,深圳不得不再次做出調整。2004年,深圳市頒發了《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為到期房產的續期鋪平了道路。《規定》指出,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剩餘年期(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並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該《規定》不僅令國商大廈成為國內第一個續期土地使用權的案例,也是如今深圳眾多到期或即將到期房產有望續期的重要依據。
政策保底:
城市更新讓老房子增值
如今,國商大廈的產權已經不再是業主的困惑。記者日前在現場看到,國商大廈的裙樓已經出租給各種商家,主要業態是服裝批發零售,人流量較大。由於交通方便,樓上的寫字樓租售行情也較好。據中原工商鋪寫字樓羅湖區經理駱志坤介紹,目前國商大廈的寫字樓售價大約在1.2萬元/平方米。
"大部分國商大廈的業主已經補交地價辦理了續期,因為只有續期,才能進行轉讓、抵押等。但也有小部分原業主不願補交地價的。"駱志坤說,因為一手業主當初購買的價格很低,留著物業收租很劃算,不想賣,所以是否補交地價續期產權也就顯得不那麼迫切了。"畢竟政府也不可能因為一兩家業主不辦理續期手續,而將整棟大廈都拆掉。"
緊鄰國商大廈、位於羅湖區人民南路上的單體建築聯華大廈,也同樣是曾經產權只有20年的辦公性物業。資料顯示,聯華大廈的土地權屬性質為國家所有,來源為協議出讓,土地用途為商業金融業,土地使用年限20年,從1981年1月7日至2001年1月6日,土地使用權年限已到期,業主需要補交地價才能續期或轉讓。
聯華大廈附近的地產中介告訴記者,目前聯華大廈的售價大約為1.1萬元/平方米。記者留意到,該大廈外牆已經翻新,一共26層,主要的經營業態是經濟型酒店,包括如家酒店等,也有業主將空間分割裝修成幾平方米的單間房,包括僅能容納一人的廚房和衛生間,每間租金1600元。80多平方米的空間,就能間隔出4間單房,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
"產權到期問題?好像現在還不太成為問題。"--記者采訪的多位羅湖區資深地產中介人士均表示,由於深圳到期房產能夠通過補交地價辦理續期,因此,羅湖的老房子似乎並沒有"壽終正寢"的擔憂,反而日益顯得"枯木逢春"。"羅湖口岸附近的房子,大部分都是深房集團在上世紀80年代開發的,由於城市更新,不少開發商紛紛進駐小區改造,現在羅湖區的老房子也似乎是越老越值錢。"世華地產羅湖火車站片區總監韓繼雯介紹說。
產權縮水:
年限有異困擾買家
不過,記者了解到,在實際二手房交易中,各種歷史原因導致的同一小區產權年限不一、老房子銀行貸款成數較低等,仍會給買家帶來一定的困擾。
廣東中圳律師事務所劉子孺律師告訴記者,關於土地使用權年限的房產法律咨詢確實有不少,主要集中在一些使用年限較同一個小區其他房子短、價格較低的房源;另外,也有個別市民在買房過戶後,土地使用年限發生了更改,產權時限發生"縮水",計算的年限不知為何提前了幾年。"一般這類糾紛很少上到法庭上,因為找不到很好的切入點。"劉子孺分析說。
對羅湖非常熟悉的美聯物業營業部副總經理袁新有告訴記者,二手房市場上,像聯華大廈、深圳國際商業大廈等僅20年產權並到期的物業,若要交易並不難,只要補交地價就能順利過戶,但由於《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寫明,只有"申請的土地年期已屆滿或將在1年內到期"才能申請續期,所以造成了個別產權只剩下五六年的房子,既續不了期,在二手房市場上又賣不起價、成交率較低的尷尬處境。
"現在最常見的現象是,有同一個小區的房子產權年限不統一,給購房者帶來了一些困惑。"袁新有說,例如,羅湖區的雲峰花園,就出現了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兩種情況,雖然按照深圳目前的政策,到期後都能續期,但50年產權的房子還是會比70年產權的價格低大約500元/平方米。
另外,據接受到期房地產續期申請的深圳國土規劃委第二直屬管理局的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申請者大多是二手房交易簽訂買賣合同後,到產權登記中心過戶時發現無法過戶,須到管理局補交地價換證後,才能返回登記中心順利過戶。
"市民關於土地使用期的困惑還是有不少。我們經常能收到市民的相關咨詢,諸如問房產所屬的宗地使用期能否順延、順延多少年等等,我們都有專人負責回答。"該局相關工作人員說。
關於房產續期的常見疑問
1.越早補交,代價越小
到期房地產續期補交的地價如何計算?是不是不打算賣房,不交也沒有風險?
記者調查:深圳基準地價是指在設定的土地利用狀況及土地開發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平均市場價格,在處理拆遷賠償、糾紛、評估、土地續約補交地價估算方面發揮著指導作用。
深圳國土規劃委第一直屬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建築容積率大於1的用地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容積率小於1的用地按土地面積計價。我市的普通住宅用地建築容積率絕大部分都大於1。基準地價可在市規劃國土委網站上查詢,網址為:www.szpl.gov.cn。
據了解,深圳近幾年的基準地價呈上漲趨勢。例如,2006年出台的基準地價比2004年上調了30%-40%,因此,房地產專家提醒土地年限已過期物業的業主,越早補交地價,需要付出的代價會越小。
2.補交地價,方能過戶
秦先生2009年通過拍賣買了南山區某樓盤的一套107平方米的房子,過戶時被告知要補交7.98萬元的地價,因為房產使用權期限只有20年,並在2005年已到期。秦先生不解: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有"自動續期"規定,為何深圳要補交地價才能續期?
記者調查:據原深圳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物權法》的規定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並沒有說明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所以深圳現在適用的還是2004年頒發的《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據此是要補地價的。
據了解,目前有不少市民喜歡到拍賣會上競拍房產,以期買到低於市場價的"物美價廉"的房子,但有可能會買到使用權到期的房子,要補交地價才能過戶,到頭來,可能總價還高於市場價。因此,拍賣房產前最好調查清楚房源情況。
3.年限不一,情況有別
關於產權年限不一的現象,現在比較常見的是,同一個小區,有的房子使用權期限是50年,有的則是70年。原因是什麼?
記者調查:據深圳國土規劃委第一直屬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有兩種原因造成上述現象:1.有的小區建在兩三塊不同宗地號的土地上,分幾期開發,每塊土地出讓時使用年限本來就不一樣;2.屬於同一宗行政劃撥土地,其中有部分為房改住宅,房改住宅按相關政策規定在上市時可延至70年,而其他非房改住宅則須在到期前一年申請辦理續期至70年的手續。目前50年的住宅均未到期,因此出現了兩個年限。
4.續約有條件,投資要看清
市民王女士在羅湖看中一套房子准備買下投資,但是產權只有20年了,中介說到時候可以續約,請問可以買下來嗎?
記者調查:美聯物業深圳營業部副總經理袁新有表示,能否補交地價續期,市民最好親自到國土部門咨詢清楚,因為每塊土地的情況都不一致。另外,由於續期需要提供較多原始資料,往往只有一手業主才有,一旦資料不全,能否順利續期還很難講,因此,此類房子還是少交易為妙。
據了解,續期申請的受理機關分別是:羅湖、福田由市國土規劃委第一直屬管理局,南山由第二直屬管理局,鹽田區、東部三街道(葵涌、大鵬、南澳三街道)由濱海管理局業務受理窗口受理,寶安、龍崗、光明、坪山由轄區管理局業務受理窗口受理。
5.工業區配套宿舍,最高續期至50年
市民劉先生看中了一套工業區的配套宿舍,產權是30年,但又是商品房,面臨即將到期,請問,這類房屋是否能夠順利續期?
記者調查:深圳國土規劃委第一直屬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工業區配套宿舍土地使用年限與工業用途一致,最高可續期至50年。屬行政劃撥房地產的,可在到期前一年內申請續期。
新聞鏈接
"使用期到無償
收回土地"爭議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1月上旬結束,雖然這次拍賣土地的交投冷淡,沒有吸引眼球的地王出現,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的規定,卻實實在在地挑戰了一下幾乎被人遺忘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70年大限,在房地產業界引起了軒然大波。
當時,上海某報發表了《滬土地出讓驚現"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一文,文章稱:"記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中發現,在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出現了出讓期滿後'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甚至'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而且收回的范疇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但在隨後的跟進報道中,所謂的"相關規定"是全國規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規,"無償收回"的土地要滿足幾個條件,住宅用地不用申請"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後要不要再交錢,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約未明確。
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該示範文本中第五章為"期限屆滿",其中第二十五條到第二十七條和上海版《出讓合同》的第二十七到第二十九條完全吻合。也就是說,根據國家規定,從2008年開始,所有地方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都必須有這三個條款。該三個條款通俗解釋為: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准"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准續期,但批准後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後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的,政府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70年一到,房子變磚頭。"盡管類似的擔憂不會隨便發生,但是對於普通民眾來說,對於70年許可權的疑慮並未消失,尤其是住宅自動續期是否需要付費仍然模糊,而"公共利益"也是難以界定的概念。
㈤ 在深圳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來轉讓
協議出讓土地是指當用地的單位和個人 只有一個人或單位的時候可以採用的辦法 如果多餘一個人或單位的時候一般都會採取掛牌出讓和拍賣的方式 所以首先如果使用這塊土地只有你一個人的時候 完全可以採用協議出讓的方式 但是協議出讓土地的價格是不能低於當地的土地的底價的。
㈥ 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辦理流程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6)深圳土地使用權到期擴展閱讀
處罰規定
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並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後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並在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招生
培訓市場很大,也很有前景,已經非常細分化,並且在很多地區,計算機培訓,英語培訓,已經把很多市場做爛,很多傳統的招生方法已經不適用。
據國誠招生策劃市場人員統計,每年有30%的培訓機構新增,也有30%的培訓機構倒閉。找到合適有效的推廣橋梁,成為培訓機構發展壯大的根本,俗稱生源。
㈦ 房產證「名存實亡」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歸誰所有
土地出讓制度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並沒有商品房這個概念,當時的房子都是單位直接分配的,個人只有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由於單位集體所有,也沒有所謂的土地70年的使用權問題。1987年下半年,我國在深圳特區率先開展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試點,做法是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及允許土地使用權抵押,1988年國務院發布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同年福州、海口、廣州、廈門、上海、天津等城市也相繼進行了這方面的試點,開啟了我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歷史。
不動產權證
房產證全稱為《房屋所有權證》,只有擁有該證書才有權對房子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國全面啟用《不動產權證書》(該證書相當於《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二合一的版本),房產證已經逐步退出了市場,未來現有的房產證在將會被淘汰,所以如果要說房產證名存實亡,其實也可以說的過去。
㈧ 深圳市非農建設用地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其繼受單位,下同)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管理,規范其土地使用權交易,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持續發展,推進城市化和特區一體化進程,保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是指為了保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需要,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規劃國土部門核準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使用的土地,具體包括:
(一)根據市政府1993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劃定的非農建設用地。
(二)政府徵收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返還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
第三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以轉讓、自主開發、合作開發、作價入股等方式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規定。非農建設用地中的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統建樓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市政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和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服務與監管。
市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下屬機構負責規劃技術指標、用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權交易等方面的服務與監管。
各區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下屬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易集體決策程序和受讓主體資格審查等方面的服務與監管,規范集體資產產權交易。
第五條 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涉及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應當納入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計劃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為單位建立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指標台帳,實行動態更新管理。台帳應記載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指標的劃定、調整、注銷等內容。
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台帳應包括工商用地指標、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戶一棟住宅用地、統建樓用地)指標和公共設施用地指標。
第七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應當與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用的,免繳地價,用地為非商品性質;按照本規定繳清地價的,用地確定為商品性質。
對於已經轉為商品性質的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權利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可以申請按照合法評估機構核定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登記。
空地申請進入市場交易的,按照以下規定繳交地價:
(一)工業類用地,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10%繳納地價。
(二)居住類和商業、辦公類用地,建築容積率在3.2以下部分(含3.2),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10%繳納地價;建築容積率在3.2至4.5之間的部分(含4.5),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30%繳納地價;建築容積率超過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100%繳納地價。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落在建成區,符合城市更新有關規定的,地價測算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計收,市政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的交易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
(二)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協商交易,但需符合第十條規定並取得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對受讓主體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集體資產產權交易有關規定,轉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的項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
招標、拍賣、掛牌的交易規則和程序參照國家、省、市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服務費減半計收。
第九條 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方式進行交易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委託合法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資產評估報告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應當包含交易標的、價格、支付方式、交易主體或交易主體資格、交易方式等內容。交易方案制定後,必須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5日。
公示結束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土地交易方案、資產評估報告及股東大會擬表決事宜等相關資料報送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經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和現場監督,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對交易方案進行表決。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表決結束後15日內將表決結果和監督情況抄報所在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交易結束後15日內將交易結果報所在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或股權交易,須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審議且表決時獲全體股東2/3以上(含2/3)同意;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須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審議且表決時獲全體股東4/5以上(含4/5)同意;但章程規定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或對表決通過率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財務狀況、經營管理、信用資質良好的企業進行交易。
受讓人或合資合作申請人應當符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置並經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的交易准入條件。
第十二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其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或與其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注冊成立的公司調撥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首次交易生效後,當事人可共同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手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方式與他人共同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的,可由房地產項目公司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土地使用權流轉和合作開發過程中,土地使用權權利人發生變化的,合作開發權利人新增、退出、變更的,按照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所得價款應按章程規定進行使用、分配和處分,並按照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社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同時接受區、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轉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的,由區、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規劃國土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履行生效合作開發協議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手續。
2009年9月6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且不違反市、區政府相關政策的,當事人可共同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手續:
(一)依法取得國土部門合作建房批復的。
(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通過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合作建房並已經過公證的。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期限以自然日計算。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本規定施行前市、區政府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