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核算原則
土地轉讓,一般是達到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或者工程達到總工程的25%以上。沒開發的在政策上來是不讓轉讓的。
一般不允許轉用途。
具體看什麼城市,有的管的不嚴格,只要你肯交錢,什麼都給你辦。
❷ 土地使用權如何攤銷
土地使用權根據同途不同,計入的科目也不同:
1.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建造商品房,因為商品房屬於存貨,所以土地使用權也計入存貨,因為將來賣房的時候,肯定是地隨房走,沒聽說誰買房子,土地使用權沒得到的。
2.如果是一般的企業,土地使用權,要看初始取得時的用途,如果是為了建廠房、辦公樓,就要計入無形資產,同時在固定資產建造期間(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在建工程(即資本化),最後結轉為固定資產;結轉後,無形資產的攤銷還是分用途,比如用於車間還是用於管理用,分別計入製造費用(或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3.如果廠房使用一段時間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你把房租給別人,不可能不讓人家使用土地;這個時候,要看投資性記地產後續計量的方法,如果是成本模式,原來的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與投資性房地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等額結轉;原來的無形資產和累計攤銷與投資性房地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等額結轉。如果是公允模式,原來非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與投資性房地產科目之間的差額,又分為借方和貸方差異,如果在貸方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借方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同時,土地使用權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後,其攤銷計入的科目為:其他業務成本,是為了與租金的收入配比。
❸ 行政單位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怎麼來操作
如果單位將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則相應繳納的各項費用一同歸集為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出讓金、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成本、相關配套費用以及管理費等。貴單位屬於行政單位,所以增加無形資產的同時,相應也要增加固定基金。
從原理上說,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資產,與企事業單位的其他長期資產如固定資產有很多相似之處,而且在過去也有一些單位把劃撥取得的土地(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目前,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一律為公有性質(包括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而一般企事業單位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且對於取得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先實行國有化徵收,繳納出讓金辦理出讓手續後才能取得、使用和再轉讓。
從會計核算角度看,將企業的長期資產區分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業的資產分布。同時,因為無形資產固有的不確定性,所以出於謹慎性考慮,對一般無形資產都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攤銷期限。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不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則不是因為這一原因,而是從其作為一種權利且無實物形體的特徵出發的,但從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說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或者無形資產核算在本質上是沒有本質差別的,只是攤銷和折舊的年限與一般的固定資產不同而已,因此上,新的《無形資產》准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要計入相關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價值中。
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資產類科目沒有無形資產科目,但從原理上看,單位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單獨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相應對方科目的核算與取得固定資產是一樣的。
❹ 土地使用權在不同情況下應怎樣核算
土地使用權需要區分情況來核算:
(1)外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按回要求計提攤銷答;
(2)企業在外購的土地上購建廠房、辦公樓等自用固定資產時,在資本化期間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累計攤銷計入購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即記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後停止資本化。在固定資產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一直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
(3)企業將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時,其佔用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因為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但此時土地使用權與相應的廠房等資產是分開核算的;
(4)企業持有的准備增值後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董事會等做出相關決議時,要將土地使用權由無形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❺ 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中核算
先增加無形資產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支付時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❻ 土地使用權評估的最有效使用原則指什麼
最有效使用原則是指土地利用以該地的效用最大化為前提。就是指土地的利用方專式是最佳的。在土地評屬估中,是以待估宗地的最有效使用為前提的原則下進行做價的。比如,一塊用途為商業的待估宗地,容積為1.5,但實際利用容積率只有0.8,評估該宗地的土地價格時要以1.5來評估。
❼ 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原則有哪些
為了確保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評估結果的准確,在土地使用權評估過程中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的評估應當掌握以下的原則:
1.合法公正的原則
土地評估機構是一種中介服務結構,具有相應的行業要求。由於其評估的結果將直接對當事人起到參照的作用,有時甚至成為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最終依據。這就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應當盡量客觀公正,其評估的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否則,土地使用權評估也就是喪失了其應有的意義,土地評估機構也就喪失了其存在的理由。為了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土地使用權的價格評估工作,首先要遵循合法的原則,即必須遵循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和資產評估的法規的規定。其次要力求公正,做到符合客觀實際,按照科學的估價標准、評估方法和程序來評估。目前土地評估大量存在的問題就是評估機構評估過程不客觀,過於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因素。
2.有利於開發利用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其出讓前的評估工作,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有利於擴大土地開發、利用的廣度和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的強度,亦即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工作要考慮到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
3.區別對待
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應按照不同區域以及各塊土地的經濟價值和效用的大小來確定。例如上海的土地在市區分為六塊,郊區分為三塊。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土地是不動產,其價格當然與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息息相關,位於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當然具有不同的價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則
同一塊土地由於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經濟效益就會不同,因此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項目評估其出讓價格。最大使用效益有時動態的、發展的,最大使用效益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這一項原則比較難掌握,要求評估機構有較豐富的經驗,同時對於相關的信息業要有很好的了解。
❽ 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主要原則
土地使用來權轉讓是指土源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❾ 土地使用權怎麼核算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遠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
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遠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辦公/公建50年,商業/工業40年。
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一)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 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上業務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應通過「生產(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說明的是,現行企業中由於以下兩種原因而在「固定資產——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並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該情況企業在佔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上不計提折舊。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企業出讓取得、市場購買取得、接受投資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下: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明確該土地辦理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如該土地是早年出讓取得的,攤銷年限應是原規定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但國家規定「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攤銷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三)土地使用權減值。由於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動性等特性和國家實行的管理制度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減值可能性較小;產生減值時,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築物在內的房地產,此時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論是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或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均列「營業外支出」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
(四)土地使用權處置和滅失。
1. 建造開發。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
2.轉讓。根據建設部第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抵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形式均為轉讓;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嚴格限制炒買地皮和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❿ 土地使用權如何做會計分錄
1、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則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無形資產-土內地使用權容
貸:銀行存款
(2)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3、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10)土地使用權的核算原則擴展閱讀: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准: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