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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稿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1-31 20:27:17

❶ 沒有公開發表過的書稿享有著作權嗎有網站未經我同意擅自把我未發表的書稿提供下載,可以控告它嗎

著作權法中明確的規定了所保護的作品包含了文字作品。我們國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依法享受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都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權行為。所以可以進行控告。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❷ 書稿、畫稿財產權的轉讓為什麼不視為版權的轉讓

1、版權的權利客體是附著在有形物體上的信息,物權的權利客體是物。書稿、畫稿財產權的轉讓轉讓的是物權,而非版權。
2、正是基於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二分,通常版權轉讓需有明確的版權轉讓合同,如果只有轉讓書稿、畫稿的行為而沒有其它約定。法律推定轉讓的財產權是物權而非版權。

❸ 圖書出版人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

圖書出版,出版人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出版人出版圖書的期限、數量、質量和應支付的報酬。《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人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出版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圖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出版人的原因導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約定以外,出版人應按合同約定的付酬標準的60%支付違約金。出版人在合同約定中取得專有出版權,使在作品的傳播中取得了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人身權,即出版人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權利。財產權包括以下兩種:一、出版者對版式享有使用權。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襲,採用他人的圖書版式,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對版式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二、出版者對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圖書、報紙、雜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襲、採用他人的裝幀設計,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對裝幀設計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該版式設計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首次出版後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圖書出版人收到著作權人投遞的書稿,六個月內必須向著作權人發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過六個月不採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權人有權索回作品,並要求出版人賠償損失。出版人出版著作權人的作品後,應向著作權人支付酬金版稅。支付版稅,體現了使用者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所得的利潤中,著作權人應有一定比例的享有,一般版稅率為6%至15%,個別也有20%,計算的公式是:出版物的定價×版稅率×銷售冊數。以版稅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酬金,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的付酬方式。圖書出版人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圖書出版人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人重印、再版作品,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❹ 未出版的書稿權利是不是知識產權(著作權)

未出版的書稿權利也是知識產權。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❺ 贈與書稿是否意味著著作權的轉移

後甲立遺囑由丙繼承全部遺產,但甲臨終前又將該書稿贈與丁並立即交付。該書稿的發表權應由誰行使?A.乙B.丙C.丁D.丙和丁標准答案是B,,但是,司考異議區對這個題目答案異議的人很多,認為應該是C。 這道題的關鍵是: 贈與書稿是否意味著著作權的轉移? 標准答案B的理由也許是:作者生前只是將書稿贈與丁,是物權的轉移,但是該書稿的著作權並沒有轉移給丁;而根據遺囑,丙是作者所有財產(包括著作權)的繼承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因此,丙作為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行使該書稿的發表權。 問題是:如果該書稿是該作品的唯一留存的物質載體(就如同美術作品的原件一樣),而丁是所有權人,丙要行使發表權,丁拒絕其行使,丙是否有權利請求法院強制行使呢? 就如同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發生轉移了,著作權人是否可以行使該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呢?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既然如此,未發表的書稿(唯一的作品載體)都已經贈與了他人,著作權人憑什麼再去主張該書稿的發表權呢?(當然,作者可以明確禁止發表) 顯然,標准答案跟許多人的「直覺」,也跟相關的「法理」產生了矛盾,這是什麼原因呢? 我認為,如果現實中真有這樣的案件發生,法官在理解「甲臨終前將該書稿贈與丁並立即交付」的行為時,不應該機械地理解為這僅僅是一個「物(書稿)」贈與,而應該把作者的「真實意思」理解為這是將這個未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贈與給「丁」。 試想:如果把這個書稿理解為僅僅是一個文字作品的物質載體,那就太不值錢了,作者有必要「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將自己尚未發表的書稿贈送給乙」,並又鄭重其事地在「臨終前將該書稿贈與丁並立即交付」嗎? 因此,如果丙並不是該書稿的著作權繼承人,而相反丁通過贈與獲得了該書稿的著作權,答案B的准確性就值得懷疑了。

❻ 出版社出版活動涉及的著作權法的內容有哪些

一是投稿的情形。不能簡單地認為,誰投稿誰就是著作權人,一定要與投稿人有實際的接觸,了解清楚投稿人的背景以及作品創作的過程等。

二是作者去世,法人終止時的情形。作者死亡的情形:作者故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著作財產權,要獲得相應授權就得找到確切的繼承人(甚至經常是多人),有時候還會發生著作財產權由多個繼承人中一人繼承的情況。

三是委託作品。這里尤其要注意,編輯千萬要盯緊受託人,不要未經同意再另找他人寫作,因為另找他人寫作著作權人又會發生變化。

四是合作作品。對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弄清合作作者身份,出版合同盡量與所有合作作者簽署或者在確定其代表人的情況下與代表人簽署。為避免糾紛,在出版合同中關於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順序、署真實姓名還是署筆名等),應盡量約定清楚。對於作者在圖書上要求署上非出版合同約定的人員姓名時,尤其要注意授權書的補充簽署和作者身份證明的提供。

五是圖片使用問題。美術作品原件持有人不等於他就是著作權人。不能錯誤地認為購買了正版的圖片庫就可以隨便用來做封面、插圖等,要弄清圖片庫的匯編人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的話,不經過具體圖片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會構成侵權。

六是網路下載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對網上作品不能隨意下載使用,甚至是按規范形式注釋來源做所謂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輕易做。因為網上作品常常來源模糊,難以逐一審查其版權狀況,甚至哪些站點上的內容本身就是侵權的都很難分辨清楚。

❼ 出版社出版活動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權法內容有哪些

三大類問題不容忽視。
著作權權利主體有關問題
在圖書出版工作中,我們首先遇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主體有關問題,六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是投稿的情形。不能簡單地認為,誰投稿誰就是著作權人,一定要與投稿人有實際的接觸,了解清楚投稿人的背景以及作品創作的過程等。
二是作者去世,法人終止時的情形。作者死亡的情形:作者故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著作財產權,要獲得相應授權就得找到確切的繼承人(甚至經常是多人),有時候還會發生著作財產權由多個繼承人中一人繼承的情況。
三是委託作品。這里尤其要注意,編輯千萬要盯緊受託人,不要未經同意再另找他人寫作,因為另找他人寫作著作權人又會發生變化。
四是合作作品。對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弄清合作作者身份,出版合同盡量與所有合作作者簽署或者在確定其代表人的情況下與代表人簽署。為避免糾紛,在出版合同中關於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順序、署真實姓名還是署筆名等),應盡量約定清楚。對於作者在圖書上要求署上非出版合同約定的人員姓名時,尤其要注意授權書的補充簽署和作者身份證明的提供。
五是圖片使用問題。美術作品原件持有人不等於他就是著作權人。不能錯誤地認為購買了正版的圖片庫就可以隨便用來做封面、插圖等,要弄清圖片庫的匯編人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的話,不經過具體圖片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會構成侵權。
六是網路下載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對網上作品不能隨意下載使用,甚至是按規范形式注釋來源做所謂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輕易做。因為網上作品常常來源模糊,難以逐一審查其版權狀況,甚至哪些站點上的內容本身就是侵權的都很難分辨清楚。
著作權人授權內容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但並未限定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合同,當然如果要獲得專有出版權則須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屬於非專有出版就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是口頭協議在授權內容的證明上相當困難。
《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中有4項人身權、13項財產權和一項兜底權利。對於出版社來說,當然一般情況下是獲得的權利越多越好,最主要的是取得專有出版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而像小說類作品,其改編權、攝制權、廣播權都有很大利益空間。實際上,權利要求得越多,著作權人相應的條件要求一般也會多。
而對於授權的范圍和期限而言,如果能獲得全世界范圍當然是最好的,但有些時候(尤其是版權引進)常限定在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至於授權期限,出版社主要應注重專有出版權的獲得期限。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前,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出版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就是專有出版權,但是不能超過10年。而2001年修訂以後,《著作權法》貫徹了意思自治原則,權利性質和權利期限都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這里指的我們注意的是,首先,未約定專有出版權就不是專有的;其次,專有出版權期限可以約定超過10年;最後,專有出版權期限與合同有效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有效期限一種是合同里直接規定起始時間,另一種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時間。而專有出版權期限行業內通常約定為從圖書出版之日起算,如果不明確約定,就可能從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或者導致解釋上的爭議。
對在其他出版社出版過的圖書更換出版社再出版時,要了解清楚原出版合同狀態。尤其要注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書稿加工和修改中的權利問題
對稿件的修改直接涉及著作權人的兩項權利: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且這兩項權利是人身權性質,侵犯的後果可能不僅僅是經濟賠償,還包括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
《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因此,實際上只有經過作者許可(口頭、書面都可),才能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
稿件中常遇到的是《著作權法》第22條中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如何判斷某種引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筆者認為關鍵在兩個條件:一是引用的目的是否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二是所引用的部分是否構成引用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注意量不是一個衡量的絕對標准)。如果引用行為不能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即使已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也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在這里還要提出的就是關於抄襲、轉載和摘編問題。抄襲最主要的特徵就是將他人的作品據為己有。最容易被認定的情形是涉嫌抄襲人和被抄襲作品及其作者有接觸,且兩個作品之間有實質性相似。應注意,文字相同部分的字數多少及其在相應作品中所佔比例的大小,都不是判斷抄襲與否的唯一因素。
在沒有明確的情況下,轉載、摘編通常指報紙、期刊將在其他報刊上發表的作品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行為,不同於以圖書方式出版作品。但不能以此否認圖書出版單位可以取得轉載、摘編權。筆者認為,法律對圖書出版單位的轉載、摘編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形式,應當依照著作權使用許可的一般規定,可以由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加以約定。

❽ 責任編輯對書稿做了許多加工,花費了不少心血,可否同作者共享該書的著作權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❾ 將他人授課內容整理成書稿是否有著作權

不算著作權,著作權是必須申請審批後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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