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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2-02 14:40:09

A. 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自己已經發表的文章算侵權

你擔心的主要是著作權問題,這個問題與一稿多投有類似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有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作者在規定之日內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這是法律上的限制。
但注意這個規定的精神實質。我認為該規定主要是為了制止你與出版方之間的違約行為,出版方主要要保護的是自己的首發權以及由此派生的獲得點擊、獲得利益的權利。如果你與該網站簽定了不得一稿多投或該網站有公開聲明來稿不能一稿多投,則你不應當在其他網站發表,這違反了你們的約定,也侵犯了你已轉讓給他的著作權專有使用權。如果未簽訂類似的協議,則你是可以在其他網站發表的。但在道德上,你也許會受到編輯的口誅筆伐,呵呵。
退一步,QQ空間可以說是一個面向你的朋友的網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例外,在QQ空間發表,屬於小范圍的(在你朋友的范圍內)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不用擔心著作權問題。我認為這也是QQ空間和其他BLOG的不同之處。

B. 博客上的原創 著作權是否有保障!

作品轉載法律責任問題:
1、首先文章、影音、視頻的原作者對作品有著作權,專享有署名等屬權利,在作者在作品上標明未經作者本人同意,不得轉載時,其他任何人不得轉載。否則涉嫌侵犯著作權,將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如果作者未在作品上標是不許轉載,則其他人可以轉載,但是要註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出處,並支付使用報酬。

但博客上的作品是公眾化的,所以即使註明不得轉載也不算侵犯著作權

1、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享有的出版、發行的權利。而博客的性質和日記差不多,將別人的東西放在自己的博客上是一種類似收藏的行為,不具有發行的性質。
2、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時事新聞一經產生即進入公知領域,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

C. 關於博客的著作權問題

1、博客享有著作權。
2、博客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3、一般情況下,侵權主體與責任承擔主體是一致的。但是由於網路環境的虛擬與特殊性導致博客著作權侵權的普遍性,不僅使判定侵權行為變得復雜,同時也加重了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博客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行為及責任
1.博客網路服務商的單獨責任
博客服務商為提高點擊率和利潤,未經許可私自轉載其他網路作品或者博客文章,其應作為獨立的侵權主體單獨承擔責任。
2.博客網路服務商的連帶責任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提供服務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上述法條表明如果網路提供商未盡其合理義務且在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與第三方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承擔的是依雙方約定或司法認定按照比例承擔的按份責任。
3.博客網路服務商的補充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再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商對於注冊用戶的個人信息真實性負有審查和披露義務,在侵權行為人隱匿身份難以確定時,依法應當由網路提供商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所謂的補充替代責任,待博客網路提供商承擔應付的侵權責任及確定侵權人後,向其進行追償。

D. 轉載別人博客里的文章是否屬於侵權

是否違法關鍵是看拷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為自己學習欣賞而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
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如果是為剽竊再投稿,或把他人的作品用於盈利性活動等行為,就是違法的。

E. 請問博客版權如何保護

上午還挺高興,晚上突然想到了一個問題:個人博客里的文章或圖片等知識產品有沒有版權保護問題?巧的很,一個名叫秦濤(音)的女子在好幾個網站辦了自己的博客,有一篇文章被某網站錄用了,結果,秦濤把該搜索網站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賠償10萬元。最終結果是庭外調解,秦濤與該國內搜索網站達成了私下協議,內容不得而知,但是,這確實讓我考慮博客的版權問題。
我在我的博客上有一個公告,要求使用者必須經過許可,否則將被視為侵權。現在我不知道,我的這個公告有沒有法律效力,受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個問題是博客文章或圖片有沒有版權。著名網路人士方興東說:博客文章沒有版權,正是因為沒有版權,才能讓博客文章廣泛傳播。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不就是想免費地廣泛傳播嗎?這個觀點聽起來有點道理,仔細一想有不少問題,我相信很多人都不會接受這個觀點。權利和義務從來都是對等的,如果沒有權利,也就意味著沒有義務,如此一來,網上的言論是否都可以隨便亂來?如果沒有權利只有義務,博客這一形式還能生存下去嗎?因此,我認為博客文章或圖片還是有版權的。
第二個問題是我與新浪的關系。由於我的博客建立在新浪,新浪是否可以說,由於我使用了它的資源,它就可以無償使用我的文章或圖片?假設這個前提可以成立,那麼,如果我的文章惹出了麻煩,新浪是否該有連帶責任?比方說,我在我的博客里對某人惡意中傷,點擊量大增,社會傳播面極廣,最終造成被中傷者不堪忍受而自殺,其家屬告我,是否也可以把新浪一起拖上法庭?如果法庭受理,我的責任與新浪的責任,哪個更大?
比照正常的出版社、雜志社、報社,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作者和出版機構都應該承擔責任。雖然出版方有時候會有事先約定:如果發生侵權事件,作者自己負責。但是,出版方作為國營機構,握有審查權或者說是審查的義務,因此,即使有事先約定,如果發生嚴重後果,出版方也難逃干係,只不過責任可能比作者輕一點而已。
第三個問題是,博客會不會發生侵權?我經常在一些博客上看到轉載大量明星圖片,這算不算侵權?具體來說,胡戈利用《無極》的中央電視台的畫面,配上自己的文字和聲音,搞了一個「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然後發布在網上,陳凱歌或《無極》是否可以告其侵權?理論上說,應該是可以的,而且早有法律專家說,一告一個准。但是,胡戈完全可以說:我沒有用它來牟利,告也白告。那麼,《無極》也可以說,沒有現實的利益所得,但是卻有長期的利益預期,比方說,造成自己的知名度,便於以其他相關方式賺錢。更加危險的是,胡戈也許可以說自己沒有現實牟利,但是,發布胡戈作品的網站是牟利的,網站是有商業廣告的,那麼,《無極》是否可以狀告發布胡戈作品的網站,利用侵權作品牟利?
可見,方興東所說博客沒有版權,是想輕而易舉地解決全部問題,實際上沒有那麼簡單。
第五個問題,以真實身份發表的網路言論與非真實身份所發表的言論如何區分?我們是否可以接受這樣一個觀點:凡是以真實身份發表的博客內容或網路言論都應該受到版權保護。這種真實身份的界定,可以是作者在網站注冊時登記,也可以在發表時以可靠的方式清晰地表達,例如用真實姓名或真實照片或真實聯絡方式等。凡是不以真實身份發表的文章或圖片,不享受任何權利,但是,同樣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網站也應該負有相關聯的責任,輕重是另一碼事。
在我看來,網路言論的版權問題遲早要立法解決,保障權利的同時,也就提出了必須承擔的義務。
我不是法律專家,寫這點文字,希望大家一起思考討論,同時,也給新浪等網站提個醒,這個問題必須要考慮了,不能只享受博客帶來的大量點擊率,獲得廣告價值的上升,而忘記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麻煩。最近,徐靜蕾的博客榮登世界第一,據說已經有人開始探討在徐靜蕾個人博客上刊發廣告,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徐靜蕾和新浪的經濟利益應該如何劃分?
寫到這里,我有點不耐煩了。凡是與金錢掛鉤的事情都很復雜,網路這個不創造任何真實價值的虛擬世界,除了耗費大量的物質資源外,還必須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未來法律的介入。

F. 新浪博客寫小說版權問題

版權當然是你的,和博客公司沒關系。
除非,公司和你有合同約定,人家出錢出力請你寫小說並為此負責,合同約定版權歸公司。即便那樣,署名權還是你的。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16條。
網站只是為你提供了一個存儲或者發表的空間,因此一切版權都歸你自己所有!

G. 關於博客的文章的著作權!高懸賞!

博客文章一般不保護著作權,所以沒有人真正較真兒。其實,必須較真兒的專話,修改時間都留在系統中,這是屬掩蓋不了的。有的網站顯示修改時間,有的不顯示,但系統有記錄。假如發生法律糾紛的話,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網站調查。

H. 上網轉載文章到自己博客會侵犯他人著作權嗎

不一定。《著作權法》抄第5 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1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也就是說,上網轉載的文章為上述內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另外,如果著作權保護期滿,該作品就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

I. 關於博客文章被抄襲,著作權問題

理論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對作者姓名權的侵害,並可以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是現在你不知道侵權人的姓名,住址,也就是說,你現在不知道該告誰,在哪裡告。

J. 博客里的文章有版權嗎

當然有,博客的版權屬於作者,不過保護起來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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