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資產所有權
A.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一、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對東道國來講,BOT投資模式有以下優點:
1、解決東道國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面對巨額的投資支出,政府資金往往一時難以周轉。而另一方面,基礎設施項目帶來的巨大的利潤則可以吸引眾多的外國私人資本,從而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是展中國家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的新途徑。
2、在不影響政府對該項目所有權的前提下,分散投資風險在融資方面,採用BOT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其融資的風險和責任均由投資方承擔,大大地減少東道國政府的風險。在工程的施工、建設、初期運營階段,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是極大的。若採用BOT投資模式,吸引外國私人資本投資,政府可免於承擔種種風險,相應地由項目的投資方、承包商、經營者來承擔這些風險。通過這種融資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也有利於基礎設施項目的成功。
3、有利於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及管理方法通過將項目交給外商投資、經營,東道國可借鑒先進的外來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工程的建設,提高項目的運營效率。同時,國內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者通過學習與借鑒,可以改善國內項目的投資、經營、管理,與國際市場接軌。對項目投資企業的角度來講,可以涉足東道國的市場,獲取
豐厚的利潤,還可以帶動投資國成套設備的出口。
二、BOT投資模式的缺點
對東道國來說,BOT投資模式包括招標問題、政府的風險分擔問題、以及融資成本和其他經濟問題等;在特許期內,政府失去了對項目所有權、經營權的控制。
B. 哪位大神給解釋一下下,BOT業務中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是個什麼意思
基礎設施建成抄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C. BOT業務為什麼會確認為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
BOT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視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版時,分別確認權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①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所形成金融資產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這是因為取得的補充對價就是金融資產,當然按金融資產確認。
②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能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這其實是一項特許經營權,屬於無形資產的范疇。
D. BOT模式財務處理
BOT,最典型的就是收費公路
商場建好後
產權是國有企業的
老闆是運營者,按照利潤享受分成(國有企業僱傭老闆來經營)
老闆向個人投資者借錢(付利息給個人投資者)
運營期結束,例如20年後,老闆可以再出一筆錢,把商場買下來,產權就從國有企業,變成了老闆私人的。
E.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
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購買商服務者
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
3、債權人
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
5、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
6、供應商
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
7、運營商
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
8、政府
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
(5)bot模式下資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力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共建設項目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F. bot模式固定資產為什麼要轉為費用
有企業將在建公路的反映在「無形資產」科目,有企業放在「在建工程」,哪個回更好?答 無形資產是已經形成的資產,而在建工程是正在形成的資產。從成本費用角度考慮,無形資產可以計提攤銷,而在建工程必須轉固定資產後才能計提折舊;從利潤角度考慮,計入無形資產後影響了企業利潤,使利潤減少;而計入在建工程則對企業利潤沒有影響;從出讓角度考慮,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的的評估價值沒有太大區別,前提是使用同一評估方法。 具體放在哪個科目更好,可以綜合上述情況和企業需要來考慮。 出售房地產建設項目,沒有竣工前,放在「開發成本」賬戶歸集成本,即你說的「存貨」。竣工後未出售前放在「開發產品」賬戶;售出後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G. bot模式的主要參與者有哪些
主要參與者有
1、項目發起人
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購買商服務者
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並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
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H. bot模式代表政府的資產出售了嗎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繫上
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I. 簡述:BOT模式下的項目產權委託代理與項目化治理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回府和私人答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1.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2.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3.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4.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對付葉新雲,這已經很足夠了……!
J. BOT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合同請詳細講述一下,3Q……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抄-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BOT合同屬於建設合同。
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