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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變更承租權後另一方的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05 14:35:57

1. 車歸一方所有權另一方有使用權所有權一方能不能把車賣了

這個是可以的,因為我們國家物權法規定,只有所有權才賦予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對方的使用權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上,而所有權是在你這邊,所以處分車子是你依法所有的權利!

2.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2)一方變更承租權後另一方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3. 重組家庭夫婦共有承租權,其中一方去世後,其子女要求變更承租權,如果解決可否分割承租權如何分割

1,全部返還給婚姻的主要當事方,並取得婚姻

黨房產證所支付的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是屬於夫妻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個人財產,離婚,另一方請求分割的權利。

2,所有的返還給婚姻中的主要當事方,結婚房產證

這是一樣的在本質上是第一種情況,唯一不同的是,房地產在不同時間獲得的許可證。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權利。

3,一是婚前個人財產抵押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婚姻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前配偶,房產證登記在黨的名字,離婚,房屋所有權和部門,司法實踐中不同省份的時間有不同的規則,我指的是上海高院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歸屬於房子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BR p>(1)婚姻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產權之前,夫妻一方,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個人債務。已婚配偶參與和解的貸款並沒有改變房子的個人財產的性質,所以財產離婚時的分割,房子是個人財產,剩餘的債務尚未償還個人債務,貸款已清償,屬於和解的配偶一方,應當返還。

應該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在雙方,這將被視為是共同償還個人貸款的薪金或工資貸款的一方。如果買家真的能方證實,從個人婚前財產的貸款資金,那麼房子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當

(2)對於黨的名義登記,但有證據顯示生產證書婚前配偶一方的買家,這也共同出資,財產離婚時分割,房子仍是產品生產許可證登記的個人財產,剩餘的債務是不是也是他們的個人債務,但首付和貸款已償還部分資金配偶及結算部分,應當返還。

(3)在結婚前一方配偶一方名義登記生產證書時,有證據表明,它也是共同出資購買,盡管有證據表明,他們的婚姻是基於既為共同認可所購房屋的所有的前提下提供資金,盡管該物業登記在黨的名稱仍然認定為夫妻應該是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共同財產應當相等,抵押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處理。然而,當除以所有的共同財產,數額的投資比例為當事人和窮人的存在,而事實上並沒有在一起婚姻或婚姻關系後,在較短期間內,如情況下,生活繼續存在,應也可以考慮,指的是房地產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而不是分裂的住房。

4,資助婚姻當事人(包括貸款)取得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別注意產權:(1)無論房地產在黨的名稱,或者當事人的姓名牌,是共同財產。 (2)按房屋時,市場價格根據購買的原合同金額不計算值計算。 (3)如果涉及貸款,首先取下貸款部分。例如,羅和謝小姐在2000年結婚的夫婦,在2002年花了兩個人買了兩室兩廳700,000房地產,首付30萬元,40萬元貸款的房產證上只寫謝一個人的名字。 2005年,二,准備通過協議離婚之間的關系逐漸惡化。在這種情況下,房子的價值上升至120萬,但還有30萬元的貸款沒有。如何改變房子分?此時夫妻可以分的部分是,120萬美元的現值減去90萬元貸款30萬元份額每人45萬元後。如果謝先生的房子,羅小姐應賠償45萬元,謝償還剩餘本金和利息孤獨。

5,有第三人的名字出現在房產證

在實際應用中,除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的房產證,還有可能有父母名字他們的孩子的名字,等等。在這方面,法院不會主動在離婚案追加第三人,而是要採取以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案件被中止,告知當事人申請生產的單獨訴訟的分析,後期製作的基礎上,判決,婚姻房子的一部分劃分的分析; (2)基於應用程序的當事人,物業未經審判分工的殼體部分,另一起案件中起訴的當事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子

的「婚姻法解釋(二)」父母(1)第22條的規定,結婚前出資考慮禮物為自己的孩子,但父母明確表示雙方比其他禮物; (2)明確提出,比禮物的一方結婚等注資後的父母,算是新人的禮物,但他的父母。例如,結婚2004年5月一個女人。今年七月,女父母出資為女人購買了一套房產價值為90萬和她的丈夫住,該女子和她的丈夫是不是一分一毫。在產權登記過程中,女方的父母把自己的名字和名子寫生產許可證的女人,而不是女人丈夫的名字寫生產許可證。婦女和她的丈夫打算離婚婚後不久。可以說她的丈夫,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我們計算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的三分之一應該平分。將來看丈夫的一點是正確的?看丈夫的觀點,我認為是不正確的。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後的規定結婚的父母出資,視為對夫妻的禮物,但他的父母明確表示比禮物派對等。情況下,父母買房子給女兒的貢獻,以產權為他們的女兒的名字注冊的過程中,寫一個產品生產許可證,但不是她丈夫的名字寫生產許可證的女兒,這樣的舉動可以買一個房子是家長促成了她的女兒黨的禮物。在這方面,高等法院在一些省份有明確的規定,如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回答一些問題(一) 「第5條規定的做法夫婦父母出資購買的子女的資助者,從社會常理出發名義登記房屋的生產證書,可以清楚地識別為送什麼禮物給他們的孩子之一,貢獻應得到承認為所有個人的一部分;如果生產證書中配偶的名義登記,兒童的投資者,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的貢獻是書面協議或任何一方出資者明確授予的聲明,通常被視為適當,恰當的禮物給各方。的貢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的組成部分。

但是,如果一個人問父母投入的錢去買房子借給自己,而不是禮物,並拿出欠條來證明。在這方面,一般的做法法院是先看看對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是不成立的有無債務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參加訴訟的第三方。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同一房屋分割,會告訴當事人可以聲稱是借用另一起案件中起訴。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就房子和歸屬的值一致時,法院在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夫妻離婚分割這種情況下,房屋:

1,雙方站到房間,法院組織投標者出價過高的房間由一方向另一方房間里適當的補償。

2,一個人想另一方的金錢房,房價由雙方失敗,協商價格的房子由相關審計部門評估,空間一方向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都沒有房拍賣後,或由雙方共同申請法院移交處理。

兩個分裂

公屋公屋住戶的權利,有權使用或租賃權沒有所有權的住房,這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出現的唯一政黨。雖然這些年的實施,房改,許多很少在數量方面,但由於種種原因,仍有相當數量的這類房子都沒有得到執行或房改住房制度改革,因此,大量的離婚案件,不可避免地涉及這樣的公共住房權劃分。作為唯一的公共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權利,不享有房屋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判決歸屬的使用權,不涉及房屋權利的問題。

最高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出具的「公房使用有關處理離婚案件,租戶回答了幾個問題,」法院審理的司法解釋離婚案,分工公屋住戶的使用權問題做出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在下面的9案件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1,公屋租戶按婚前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5年以上; 2,公屋住戶的單位,離婚,雙方3,公屋住戶黨的建設作出婚前借款投資,已婚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權利婚前酮;導向單元4工作者,婚姻的一方或雙方申請公屋居民的權利; 5,婚前一個公有房屋承租人,因為承租人房子的婚姻租來的房子拆遷,得到正確的; 6,內置單位相連投資或合資購買住房總量的夫婦; 7,出租房屋的單位之一,將其返回到單元或之後的其他單位,對方掉套住房; 8,婚前雙方都有公營房屋租金,房屋換股方式吸收合並的婚姻;其他9的情況下應被視為丈夫和妻子可以租用。然而,自2001年起,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婚姻」的應用,對於婚姻財產的轉換發出了兩人的婚事被廢除以後,因此,對最高法院原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使用公共房屋審判法庭租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新穿應當無效的沖突的條款的一部分。根據現行法律和時代精神的司法解釋能娶九個多種情況中的節點將其分為三類,一類是由租用的婚姻當事人,如何分割離婚時;第二,雙方取得租賃婚前婚後合並交換的房屋,離婚是如何分割;三,一方或雙方結婚的租賃權,如何分割離婚時。

1,黨在婚姻中做了一個公屋租戶的權利,離婚的,承租人的權利仍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無權分割。

這種情況下,包括96年第1,2,3,5,7五種情形的司法解釋:

「1,婚姻一方租用公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5年以上的,「我相信,作為婚姻當事人已經取得的租賃權的房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婚姻法「的第19條」 ,所有的財產的配偶的婚姻關系的延續並沒有因為進入夫妻共同財產,第18條,「因此,租賃關系是否繼續存在幾十年的婚姻,公房應當由國有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無權分割。

「2,單位住房,離婚,單位員工的兩側,婚前一方租客」我相信,由於這種情況的發生涉及到的各方只對身份改變的關系,因此,不會影響公屋居民的歸屬權,承租人的權利仍有權無權分割另一方當事人。

「3,公屋居民借貸婚姻做出了正確的側殼體的投資,已婚夫婦共同償還貸款,」我相信,以租賃的房子,享受了黨的正確的應該去。然而,人們應該享有租賃該婚姻按照共同借款人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對方的金額的權利。

「5,婚前方租,因為婚姻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公有住房,租住的房屋拆遷」按照第27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段:「拆遷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對被拆遷產權調換的拆遷產權調換的房屋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拆遷,應當重新簽訂原房屋承租人租賃。合同。「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租賃該房子是在婚姻中做,但是根據租賃的承租人在原來存在的權利製造的,所以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房屋的租賃權還是應該在原承租人擁有的享受,享受黨的權利。

「7,出租房屋的單位之一,將其返回到單位或其他單位,另一方互換住房單位,」這種情況下,5例基本相同,因此, ,對公屋租戶權利的處分,這應該是相同的。

2,雙方就公屋租戶有權結婚,房子換股方式吸收合並,由雙方在題為婚姻擁有的租賃權,任何一方均有權離婚分割的權利。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八案:

「8,婚前雙方都有公營房屋租金,房屋換股方式吸收合並的婚姻」在這方面,我相信雙方都有離婚,對誰交換房屋的權利。

3,得到一個或兩個房子在婚姻租賃權,受到了各方擁有的租戶權,雙方都有離婚分割的權利。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第一96年司法解釋,如兩種情況4,6的:

「4,結婚後,一方或雙方的有權申請公屋租戶「我相信,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處置的一些原則和婚姻法「及本條例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6,內置單位相連投資或合資購買共計房子的夫婦,」我相信,在正常情況下,應該參考一些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和處置要求。

對於上述各方均有權公屋居民,合適的人,雖然只有權沒有所有權使用,但在公共房屋的處置是使用權,你可以參考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產權房處理。具體方法是:

1,兩者的倡導者和公屋居民獲得拍賣的同意權,招標投標辦法應當由最高出價者出價採納。 1

2,一個公有房屋承租人權利的倡導者評級機構在房子的拆遷將提供給補償承租人應當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應遵循以評估一半的價格標准給予其他適當的補償。

3,雙方都沒有公屋租戶權利的倡導者,物業單位已同意,雙方提出申請的,可以拍賣公屋租戶的權利,並將收益分配上價格。

4,雙方都沒有公屋租戶權利的倡導者,產權單位不同意的租賃權轉讓給第三方,根據實際情況和原理可以照顧他們的子女和女方決定使用股票方面,由另一方當事人對依照評級機構的評估價值標準的一半支付賠償金。

三,出售公屋,也被稱為住房制度改革的公共住房部門

銷售,意味著公屋單位的員工將被分配給工資貨幣出售給員工,員工與標准價購買或成本價格,所以購買所有財產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產權房。公房實際上是賣給情侶,而不是賣給一對夫婦只一方。根據某些福利政策購買的房屋,往往與夫妻義務,水平,工作經驗等掛鉤的購買價格往往比房子的市場價值要低得多,但房子並分享本案的具體情況有很多這樣的房屋是很難處理這類糾紛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18條,以購買價或標准價的費用的規定,每個家庭都可以享受一次。獲得住房福利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對象,而不是黨務工作者的房屋單位。物業這樣的房屋應共任何一方都屬於夫妻到這個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住房制度改革決定。然而,由於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在售的特殊性,不做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做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因此,在確定房改的人的所有權,而不是僅僅使基於匿名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但應根據「婚姻法」相結合,「民法通則」,最高法院和房改政策的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裁決。在這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租用前結婚,婚後在共同財產購買一個名字登記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應該特別指出的是,出售公屋結婚後結婚買或購買物業時,本質上是不同的。婚前買的房產是個人財產;婚姻與出售公屋購買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

公房出售和如何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主要由以下幾個部門的方式將其分割:?

1,雙方競價取得。雙方都宣稱擁有權,並同意拍賣行提出,應允許;

2,人會取得合同另一方的所有權給其它相應的經濟補償。該黨主張置業,在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屋,得到了對方的房屋所有權,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雙方當事人分割拍賣行的價格。該人士並沒有鼓吹置業,根據當事人的拍賣行,從分割所得。

另外,在實際加工中,因為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利用公屋居民的權利,可以通過正確的方式轉讓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這情況下,任何在原租賃不被認為是一方使用它似乎不公平的價值的權利。據一些省市的司法實踐慣例處理情況可分為:

1,人們的婚姻租用公房分配實現基於福利政策,結婚購置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在結婚時間審議前的公屋租住權當存續期間交換價值的關系期間未反映原始公共住房使用權,那麼離婚分割該產權房值得個人所有權;如果這種實物分配還附加其他條件,如受讓人必須為一定長度的服務,深受人們的,因此用一次性住房分配資金的損失,還是要處理根據具體情況相當。

2,對於婚姻的丈夫或妻子租了父母,結婚又以購買公共房屋的共有產權,使用原來的公營房屋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可以參考「婚姻法(二)「第22頁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的禮物假定父母,小產權房可以直接財產分割離婚後一起處理。

3,使用其婚前個人財產支付購買的共同財產又以婚姻權利所獲得的價格,除以產權房離婚時,前者的時間一個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公共房屋應當使用權由夫或妻一方支付確定為租戶當時所有個人代價的一部分,產權房的價值的剩餘部分除以一個共同財產。

4,當房屋的房產證分為

根據最高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尚未取得一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取得房屋所有權尚未完全協商,不能有爭議,人民法院裁定不應該歸屬的房屋所有權,判決應使用按照雙方實際情況。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然後通過任何一方起訴至法院。如果離婚,爭議的房產證尚未發出,法院要麼宣布,第三方應用程序來中止審理,直到所有權證發下來作進一步處理;無論是第一句歸屬,然後生產許可證下來,然後由糾紛當事人被起訴到法院。

這種類型的住房,包括當事人擁有的物業購買價格的一個標准部分購買住房制度改革和離婚的當事人,但並不適用於各類房屋的財產。的解釋,明確了最高法院民事法庭的范圍,法院判決不應在置業歸屬,包括:(1)購買房屋的福利政策; (2)購買不動產;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這三間房子,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

5,農村住房部門

目前,中國採取了對農村和城市房地產產權權利是雙系統的管理體系。這是土地所有權的農村住房的主體是農民的房子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佔領的只有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還沒有建立農村房屋登記制度;?聯排別墅主佔用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城市土地和住房,它的居民只享有在土地使用權,產權和建立國家登記機關辦理行政登記的。共同共同分享農村產權劃分可以參考總非市區房改分割方法。

1,內置

婚姻婚前派對的房子,住在一起,使用後結婚的夫婦,沒有相反的協議,如果方使房子因為婚姻是黨的收益,是婚前財產,婚姻只能頒發給其中一方屬於。

2,婚前黨的建設,以及由共同財產償還

這所房子後結婚的夫婦欠下的債務住房的建設,因為它不是一個一方在結婚婚前所得後的共同收入,因此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頒發給其中一方的婚姻屬於前。然而,由於通過建立婚姻返回的共同財產所欠的債務,因此,應該得到房子的價格,以彌補另一半(如果住房是婚姻的共同財產償還債務的一部分,然後得到一個房子的一方到另一方應適當補償)。

3,登記結婚後,童婚是家庭居住和住房建設之一,在夫妻共同生活

結婚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這所房子的規定視為夫妻雙方的父母禮物的財產,如果沒有特殊情況

局面,雙方分手時,住房部門。

4,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的家庭共同出資興建

房子。這是共同出資雙方家庭的建設,房子的建設的目的婚前夫妻生活了婚後共同使用男性和女性,以及男女雙方結婚後,房間確實是由擁有夫婦以前住,這樣考慮配偶的家庭捐贈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婚姻的房子離婚時分割的房子一般是不相伯仲。後

5,婚前共同存在於家庭財產或財產以前結婚以及與其他家庭父母一方沒有明確給出夫妻

男人和女人成員居住生活沒有生產的分離分析後,婚姻存在一個共同財產或家庭財產以前結婚的父母沒有明確給出的夫婦,如房地產和屬於共同財產的一方其他家庭成員,而不是作為一個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6,在婚姻,家庭和存在於所有家庭成員生活在一起使用

結婚,建立或購買一個家庭所有家庭成員的建造或購買同居的房子,這應該算是屬於該部分的夫妻財產各自份額的婚姻財產為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確定的財產份額每個家庭成員應給予讓一方離開家拿到自己的那份財產,以適應貨幣補償。

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份額壞當事人的財產應該得到承認,法院一般是先分領先於其他物業,房地產事業部,從而使另一利害關系人分析生產申訴提起的分離。

4. 公產房承租權相關法律

共有三部相關法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統一規范租賃關系,而沒有特別區分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就是明證。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可以類似所有權。

公房承租權人可以有購買請求權,即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在承租權人死亡時,其同住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家屬可以成為承租人,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的特殊地位或資格。

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分割如為如下三類: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4)一方變更承租權後另一方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出租人和承租人間是通過公房租賃合同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的,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交付標准租金,出租人要負擔房屋的維修養護責任。

在出租人不具備公房承租條件時,必須及時騰退。此一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爭議無法正常解決時,完全可以作為法律糾紛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但是,對於此前的資格問題,即公房產權單位根據職工的職級、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體情況,來確定職工的承租資格和順位,這一內部福利關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濟的,如果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映加以解決。其次,也具有物權的性質。

一方面,承租權不僅僅是債權法意義上的承租關系,其具有巨大的財產價值(低價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價承租的利益,此與正常的租賃關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標准租金由政府規定,遠遠低於市場租金,也達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產權單位代為負擔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請求權,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權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承租公房的期待權,從而獲得房屋市場價與成本價這一象徵性費用的差額。另一方面,承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比如,承租權人死亡後,其子女並非都可成為承租人,必須基於一定的身份和戶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屬);在此情況下,如遇拆遷,只補償承租權人,並不當然補償其他非承租權人的子女。

5.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後拆遷重獲公房怎麼分割

根據來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源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因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該房屋使用權是夫妻共有的權益,但是如果雙方就此不能達成一致,則法院一般根據下列原則來判決由哪方承租:(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但是,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6. 關於房屋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7. 離婚時承租公房使用權如何處理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回分割如為如下三類:答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8. 原來是共同承租住房,後來一方購買了所有權,另一方怎麼辦

你原來交多少的房租現在就還給多少,要是你很好的朋友,他不收你的話,那就算了

9. 上海的使用權房如何認定承租人如果確定

公房承租是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租賃關系建立依據政策規定,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場經濟公平、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確立,與其說是公房承租,不如稱之為「分房」,至於分配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由於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時代里無法關注權利種類、性質,這種分配體制讓人產生的概念是「該房歸我」。而今遇到的拆
遷確定公房承租人則事關利益、權利,同時也十分復雜,公房租賃關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質和政府照顧特徵,這種租賃關系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租賃關系。在公房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准、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幾乎沒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門具有民事出租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的雙重身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關系中,涉及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糾紛時,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與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地該案件也應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在涉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的關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現,履行行政管理的職權,相應地,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筆者認為,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標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權利,另一方當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離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員時常作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積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將狹義的承租人概念應用到具體事務,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於其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應該從歷史、現狀和相關政策方面,結合每一戶的實際情況確定承租人范圍,著重考慮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賃關系時以幾個人無房住名義分房,是婚前一人還是配偶雙方,或家庭名義;②戶口是否登記在該房屋;③有無分家或作過其他內部約定;④是否實際居住;⑤有無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補貼類;⑥有無放棄權利的事實或行為。所以,不能簡單地認』定承租人資格,這關繫到利益分配權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1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2人以上(含2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2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個以上(含2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10. 使用權房承租人變更,使用權房拆遷後糾紛

具體如下,如果滿意請採納在拆遷租賃房屋的相關補償分配上,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 第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拆遷人按照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數分別按比例支付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拆遷私有出租房屋,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住宅房屋計算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90%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因房屋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增加的貨幣補償金額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遷租賃房屋,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拆遷人應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所約定的方式,支付貨幣補償金額或者實行產權調換。(註: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返 回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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