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
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何時起算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版合同書》的土地,其土權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2. 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的出讓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土地出讓管理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出讓期屆滿,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補償。使用者如需繼續使用,可向政府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期滿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地價款並更換土地權屬證書。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如何起算
土地屬於不動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這一物權的行使時間從何起算,十分重要。根據2008年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規定,出讓年限按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使用期是多少年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5.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期限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專土地的最高年限。國有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實際出讓年限,可以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內確定,但不能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7.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是多久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專權出讓合同屬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8.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國家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與土地使用者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