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的概念
❶ 從房屋所有權形式上看,房屋的所有權形式有
房屋的所有權有房屋的共有和單獨所有兩種形式。單獨所有簡稱獨有,它的所有權效力當然及於建築物的全部,這時,房屋的所有權是獨立的,也是非常明確的。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基於抽象概念,而分別擁有各自應有部分的權利,但所有權的效力仍可及於建築物的全部。這里主要介紹房屋的共有。房屋共有具有以下特徵:
一、房屋的共有權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他們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一個完整的所有權。
二、共有的客體是同一房屋,共有房屋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每個共有的公民對整個共有的房屋都可以行使權利。
三、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公民的房屋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按份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的房屋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對共有的房屋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❷ 房屋的產權所有權都是指哪些
一、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二、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綜合兩者定義可以簡單的理解: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❸ 什麼是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抄屋的所有人依襲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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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和房屋產權證傻傻分不清了,請教大家分別這些是一個意思嗎還是不同的概念呢
房產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回用、收益和處分的權答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而產權證比房產證范圍大的多,房產證僅僅是產權證之一,房產證是指房屋的所有權證,產權證是指對任何物權的憑證,就房產買賣合同糾紛而言,產權證指的是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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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房屋的所有權的解釋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
❻ 請問什麼叫做房屋的權屬性質,有哪幾種類型
根據國家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和現行房產測繪的相關政策規定,房屋按產權性質總共分為八大類:
1、國有房產。即歸國家所有的房產。具體又分三個細類:直管產、自管產、軍產。直管產又分中央級公產、市級公產、區(縣)級公產和撥用產。
2、集體所有房產。指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3、私有房產。包括中國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在華外國僑民、外國人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以及中國公民投資的私營企業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4、聯營企業房產。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之間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型經濟實體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5、股份制企業房產。指股份制企業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6、港、澳、台胞房產。具體又分為合資產、合作產和獨資產。
7、涉外房產。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投資建造合夥購買的房產,又分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企產和外產。
8、其他產。凡不屬於以上各類別的房產,都歸在這一類。具體有四種:其他產、代管產、宗教產和社團產。
9、期 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
10、有限產權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
(6)房屋所有權的概念擴展閱讀: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須帶的證件:
1、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六)房屋測繪報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4、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5、抵押權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抵押合同;(五)主債權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他項權證書;(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
7、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四)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五)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六)其他必要材料。
❼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❽ 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它分三塊,一是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二是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三是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它實為三者的結合。
二、《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