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登記案例
設計作品,外觀專利和版權登記有什麼區別呢?包裝的設計,產品的圖案等平面設計,正好也屬於版權保護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樣的保護范圍。但是,安全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在權利取得力度,范圍,還有費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作者在選擇對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創意權益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區別。設計作品,外觀專利和版權登記有什麼區別區別一,版權與專利的新穎性和實用性版權要求作品的是獨創性,而不要求具體的使用性和新穎性。大部分所有的原創設計作品都可因此版權保護的范圍大,但專利只接受三種特徵的外觀設計申請,具體指的是新穎性,創造性還有實用性。另外版權人有權禁止,未經過允許在任何作品上,任何人不得隨意復製作品。但外觀設計保護有規定的限制及保護范圍,是以申請材料中的圖片或圖片當中擁有外觀設計的產品為准。在最新的專利法修改案當中明確要求了,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是要不屬於現有的設計,也沒有任何個人以及單位有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向國務院的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的專利文件中。所以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要求會比較高的規定,賦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現有或現有設計的特徵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專利權是比版權,更具有強烈的壟斷權力,它的保護力度會相對比較大。安全部要求作品是首創的,但是要求他是獨立完成的,是否獨立完成,有的時候也沒有辦法分辨,在創作過程當中,借鑒的例子屬於正常范圍,因此遇到被侵權的行為,如果不能證明侵權人確實接觸過你的作品,很有可能被法庭認為是侵權行為。而專利則要求作品是獨一無二的,所以無論作者發表過也不能獲得專利,外觀的設計專利在專利有效期內,享有獨占和專利權。專利權被賦予以後,任何個人以及單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能生產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區別二,版權隨作品完成後自動產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記手續專利權登記一般需要專利機關的授權,經過審查,批准,公告,頒發專利證書程序才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專利權的生氣時間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需要2到3年,等專利權授權下來以後,後市場早就沒有了,生產周期也耽誤了,所以很多國家對外觀設計都採用專利與版權雙重保護,我們國家在外觀設計是否獲得版權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當中,有產品依據版權法獲得的案例。與發明專利相比,外觀設計專利不需要實質性審查,因此,申請流程簡單,需要時間也會短一些。區別三,版權保護時間更長久版權保護時間為作者一生及逝世後50年,法人作品版權保護期發表日期50年。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權僅為10年。區別四,版權保護不需要每年繳費包括版權登記以及作品備案都是遵循自願原則。外觀設計需要繳納專利年費,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我是這樣認為的:
首先,根據實施條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內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容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也就是說,只要滿足上述的條件的「獨創」作品就享有著作權,這里的獨創指的獨立創作,也就是說兩名作者創作出近似的作品,但只要他們是「獨創」的那麼,他們對各自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權。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來分析下此案例:
該著作權人K聲稱,H的商標圖形侵犯了其著作權,那麼他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H的圖形並非其獨創,證據可以是像你所說的一些接觸途徑。
但按照你現在給出的事實依據,K的該美術作品H很難接觸到,而且美術作品所描述的圖形比較簡單,他人完全可能進行類似的創作,所以我認為很難認定後者是抄襲的。
當然,如果H能夠證明自己的該圖形創作早於K,那就更不涉及侵權了。
『叄』 中國有什麼維護版權成功的案例
軟體被盜,果斷維權
2012年7月20日,張XX、陳XX將其共同享有的《XXX軟體》(以下簡稱涉案侵權軟體)轉讓給XH公司,並簽訂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2012年12月1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XX號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記載:著作權人為XH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09年9月9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
被告人李XX注冊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CRZ公司),在寶安區西鄉黃田草圍第一工業區租賃廠地生產攝像頭,並未經原告XH公司授權在其生產的攝像頭上安裝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權軟體。
2014年05月30日10時,XH公司代表張XX向公安機關舉報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產的攝像頭軟體侵犯其公司研發的軟體著作權,2014年8月13日,公安機關在位於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黃田草圍第一工業區HCRZ公司查獲各類型攝像頭5000多個,其中安裝了涉案侵權軟體的的HD-500T攝像頭477個,查獲電腦、燒錄器等工具,並將被告人李XX當場抓獲。偵查機關從現場查獲的電腦中提取到對賬單,經統計,被告人李XX已銷售HD-500T攝像頭12899個,銷售額為980180元。
維權路漫漫,長昊律師為當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難以求法律公義
被害單位XH公司軟體著作權維權一案,歷時一年多,期間被告人對於其侵權之事實一概不予承認,長昊律師在與被告人鬥智斗勇的過程中,運用其專業的法律知識,終於在2015年09月17日這一天成功的擊敗了被告人,贏得了案件的勝利,最終寶安法院判處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並處二十五萬元罰金。
本案的辦理並不是一帆風順的,長昊律師在指導XH公司維權過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難:
一、指導被害單位開始組織HCRZ公司相應的侵權證據,在本案立案之前委託鑒定機構將XH公司生產的攝像頭與XH公司公證購買的HCRZ公司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技術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兩款產品的軟體具有關聯性,並出具了對兩款產品具有關聯性的說明,即兩款產品的軟體極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導被害單位找到HCRZ公司生產侵權產品的場所,協助辦案機關現場查獲了涉嫌侵權產品,並在現場查獲的HCRZ公司電腦內發現了許多XH公司的資料及與XH公司軟體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權產品加密而無法與XH公司產品比對的情形下,第一時間組織被害單位技術人員共同探討突破口,並將具有可行性方案積極與鑒定專家溝通,從專業律師角度為當事人爭取到權威鑒定意見書;
四、在被告人對於其侵權之事實一概不予承認的情形下,讓被告人在充足證據前無所遁形。
長昊律師團隊注意研究案件的新問題、新情況,以面對瞬息萬變的法律博弈,在與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時,體現的是長昊律師團慎密的法律思維以及敬業的執業態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形成了獨特、嚴謹的辦案風格,讓當事人真正感受到長昊作為「專業知識產權頂尖律所」名不虛傳,實至名歸。
窮盡一切合法途徑,保障鑒定順利進行
長昊律師團隊認為在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鑒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軟體著作權案件中,被害單位在主張被告人侵權事實時,應當提交涉案軟體與權利人的軟體具有「同一性」的鑒定報告。但在實踐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順利的獲取到被告人的目標代碼以及源代碼,因而無法進行「同一性」比對,這時候律師的價值便凸顯出來。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我們建議當事人選擇有專業實戰經驗的軟體著作權律師提供專業意見,熟悉相關法院對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認定的關鍵點,並對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較為熟悉,才不至於影響案件進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單位提交的第一份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是:「兩個產品的軟體具有關聯性」,該份報告能否證明兩個軟體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權威機構的技術鑒定,一般可以成為法院認定侵權事實的依據,但鑒定機構只能根據現有存在的事實做出認定,而長昊律師團隊是絕對不會允許證據瑕疵的情形出現的,因此,第二份鑒定意見書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但我們面對的是同樣的難題,即依然無法獲取涉案侵權產品的目標代碼,那麼該如何完成鑒定呢?關鍵是要認定查獲的HCRZ公司電腦內的涉嫌侵權軟體與XH公司的軟體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權軟體。總而言之,鑒定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一定需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這是一起典型的軟體著作權維權案件,其充分展現了專業軟體著作權律師在案件中的價值。該起案件的勝利也在時刻提醒著長昊律師團隊,作為知識產權頂尖律所,維權的道路是任重而道遠的,也讓我們時刻銘記著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肆』 版權登記的意義與好處
一、版權定義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版權登記是為了通過法律的程序維護著作權人的作品著作權,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它可以作為權利的證明,保護您作品的合法權益。著作權登記主要包括下列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此外還受理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事項的登記;各類作品(計算機軟體除外)授權事項登記;錄音、錄像製品登記;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中心進行的登記等。
二、版權登記的意義是什麼
1.能幫助著作權人確定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避免在今後因為著作權歸屬的問題產生糾紛。享有著作權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須擁有著作權,這樣才能保護作品著作權的合法權益。
2.在發生著作權人被侵權需要證明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明。由於著作權自動產生的原則,為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提供了便利。
3.在進行軟體版權交易,進行版權轉讓、許可使用等活動時,也需要《作品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作品,軟體的許可、轉讓,有利於軟體作品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更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
4.著作權登記同時還是軟體產品登記的前提條件,登記計算機版權有利於產品在我國境內合法經營或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5.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創新實力的表現,增強企業市場的有效競爭力。
隨著我國《著作權法》的實施和著作權保護形式的不斷發展,作品登記已經顯示越來越重要,著作權登記是絕對不能拖得,你早一日申請,你就能更快的享有作品著作權,才能更好的保護你的作品。
『伍』 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案例
、 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既然一審法院認為ets與gmac所設計的試題享有著作權,那試題屬於著作權保護范疇的法律依據也需要進一步的明確界定了。
著作權,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性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以保護作者權益原則、鼓勵優秀作品原則、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原則以及與國際著作權法律制度發展趨勢一致原則為基本原則,合理公平的解釋具體法律條文的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權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治理創造成果。」在具體的運用上,根據《著作權法》以及司法實踐,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客體應該具備有以下三個條件分別是獨創性、可復制性以及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我們可以分別從這三個方面分析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1、 獨創性。
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它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試題是由ets聘任的專家小組獨立構思而成的,並且經過版權登記,在表現形式上與同類的考試機構所出的試題有明顯的區別。但新東方學校在抗辯中指出,ets和gmac認為自己對toefl、gre、gmat試題享有著作權,作品有獨創性,但是證據只有其一位高級職員的證言。一審以這樣一個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證人證言來認定試題作品的獨創性是不合適的。而且,試題屬於文字作品,並未表達什麼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獨創性條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獨立構思,即試題是作者的獨立勞動的體現,並且經過了相關版權的登記,在其內容或者表現形式上與其它作品有明顯的區別,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對於獨創性的舉證,證據雖然只有一位高級職員的證言,但試題是ets和gmac長期獨立勞動的表現,同時試題作品都在美國做了版權登記,這是長期以來人所共知的。很顯然,試題是符合獨創性要求這一條件的。
2、 可復制性。
在這一點上,ets和gmac的試題主要是以書面和計算機數據的形式出現,很顯然是符合這一個條件。
3、 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和排除性規定,完全列舉了應排除使用的全部對象。因此,根據反對解釋原理,試題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范圍。在我國的現實中,同樣是存在試題受到保護的實例。過去每年的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此外,根據我國參加的伯尼爾公約和trips協議,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作品應該受我國法律保護。據此ets和gmac試題的著作權在我國是應當受到保護的。
綜上所述,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基本特徵的試題,可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取得受保護的著作權法律依據。
『陸』 著作權登記的著作權登記相關案例
在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訴佛山金珠激光數碼儲存片有限公司、武漢音像出版社、北京城鄉專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屬犯錄音製作者權一案中,原告正東唱片有限公司主張其為本案爭議錄音製品的錄音製作者,為此提供了兩份證據,一是兩盒激光唱盤,上有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和環球唱片有限公司的署名;二是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出具的《版權認證報告》,證明正東唱片有限公司為本案爭議歌曲的錄音製作者權人。被告認為,唱片上署名還涉及環球唱片有限公司,原告不是唯一的權利人。對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激光唱盤上的署名,結合《版權認證報告》,原告關於唱盤上署名即表示正東唱盤有限公司為環球唱片有限公司旗下的公司的解釋是合理的;原告享有本案爭議歌曲的錄音製作者權①。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一審法院的意見,指出:原告提交的《版權認證報告》包含了對原告提供的正版權利製品進行審查的內容,該報告足以證明原告是對涉案歌曲的錄音製品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權利人,原告的解釋是合理的。
『柒』 專有出版權的案例
假冒「金龍魚」食用油案
程×雄、程×忠兄弟未經授權,於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間,擅自生產假冒「金龍魚」食用油(貼上假冒標識出售),生產和銷售案值達145萬多元。東莞市人民法院於2006年2月21日依法對程×雄、程×忠兄弟,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的判決。
此案被告制售假冒知名產品,數量巨大,具備犯罪要件,法院因此追究其刑事責任。
銷售《無極》等盜版音像製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在東莞某音像製品店,現場查獲包括《無極》、《千里走單騎》、《七劍》等涉嫌盜版音像製品110張(盒)。經調查證實,店主袁某明知是侵權盜版音像製品仍進行銷售,侵犯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音像製品,並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侵犯「National」「Panasonic」商標案
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獲了東莞市石排某塑膠加工廠受他人委託代加工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National」、「PAN-SONIC」、「PAN-SONIC」、「SQN鄄NY」牌收音機等一批。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並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理。
侵權線連接器專利權案
東莞市莫仕連接器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線連接器(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並於2002年8月獲得專利權。2005年,該公司發現東莞長安某端子製品廠和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製造、銷售線連接器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兩產品已進入請求人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東莞長安某端子製品廠和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侵權。
侵犯「票單自動錄入」發明專利案
王某於2004年4月獲得「櫃台票單自動錄入方法和系統」的發明專利授權。2005年,他發現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東莞市某公司所經營的「某百貨公明店」、「某百貨黃江店」等上十間商場,在銷售散裝商品過程中所使用的系統與自己的發明專利一致。王某於是請求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查處該侵權行為。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調解,於今年4月達成和解協議。被請求人向請求人王某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取得實施該專利的授權。
侵犯「中域」馳名商標案
2005年,廣東中域電訊連鎖有限公司起訴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稱該公司批發的「中域」牌手機玩具,在顯眼處印有或貼有「中域ZHONGYU」商標。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對其進行跨類保護。深圳某公司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該案的判決,開創了東莞市人民法院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先河。今後,如果涉案商標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商標可以繼續作為馳名商標的,法院將不再審查,直接將其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侵犯「國泰」名稱及商標案
原告廣東國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本地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國泰GUOTAI」文字商標於2003年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被告東莞國泰大廈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開發的「國泰大廈」,寫有「國泰中心」的大型橫幅廣告牌,樓內亦設有「國泰中心管理處」及「國泰中心售樓處」。原告認為「國泰大廈」名稱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法院一審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大廈外牆使用「國泰」文字並賠償原告50萬元。
「明和」不正當競爭案
東莞祥和公司與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黃某,黃某系「明和電子廣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明和公司登記開辦東莞市塘廈明和電腦批發市場,由黃某與被告黎某、林某共同經營。2006年3月間,黎某、林某開始籌辦另一電腦市場「明和森達電腦城大朗店」。
原告黃某認為,被告電腦城使用的「明和」字樣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侵犯了原告開設的兩個電腦城的企業名稱權及原告的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其行為屬不正當競爭。
侵犯「老夫子」專有出版權案
原告吉林攝影出版社稱其「享有《老夫子》、《老夫子魔界夢戰記》漫畫圖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專有出版權」,被告東莞書商余某等銷售盜版《老夫子》等圖書,侵犯了原告的專有出版權,遂將余某等40餘人(或單位)起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余某等銷售的《老夫子》等書,並非吉林攝影出版社出版,屬非法出版物。被告的銷售行為,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行為」(即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製件的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有出版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捌』 作品備案對侵權案件和版權糾紛有什麼作用
樓上說的都對。我再補充一些。
備案證書不僅能夠客觀顯示作品完成的時間版,抵制對權方反告訴的「時間違約」,同時也可以證明作品的原創性,對對方侵權使用設計作品提起告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備案證書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預防侵權",作品備案可以減少侵權安全的發生,也有利於版權糾紛的和平解決,事實證明,過去侵權人不怕打官司,不怕當被告,因為設計師難以證明自己擁有作品著作權,而現在將作品備案之後,即使有人想侵權也會有所顧忌而不敢輕舉妄動,設計師一旦受到侵權,出示備案證書上後糾紛很快得到解決,法律有了更大的威攝力。
原創作者要在設計完成後,第一時間到數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備案保護。
『玖』 著作權法或者商標法的任一案例並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