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管理公告
❶ 各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如何確立
在歷史上,英國曾一度是世界上最為發達的海洋大國,其海域使用與資源開發歷史悠久,海洋科學技術一直處於世界前列,海洋產業在其國民經濟中佔有著重要的地位。而關於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來為英國政府和立法機關所重視,其海域使用制度頗為發達並為各沿海國家所效仿。
英國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產法》。該法以潮間帶和12海里領海屬英國皇室地產這一歷史傳統(該傳統來源於古羅馬法的「公共託管原則」)為立法依據,規定使用這些皇室地產修建港口、碼頭、棧橋、管道,圍海、填海,進行水產養殖以及海底礦砂開采等,必須獲得皇室地產委員會的許可,由其頒發海岸或海域使用證,並須繳納租用費(地租)。該法是目前英國調整海域使用活動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國還頒布有《海岸保護法》,該法要求成立海岸保護委員會,以行使海域使用過程中海岸保護的權力;涉及海岸保護費用的條款在該法中占據了相當比重,該法規定為加強海岸的保護,任何通過開展與海岸有關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員,均須向當局繳納費用。以這兩部法律為依據,英國建立了完備的海岸與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由於英國近海海域油氣資源相當豐富,在其海洋資源中占據首要地位,為有效地管理和促進近海油氣開發,英國於1964年專門頒布了《大陸架石油規則》。該規則規定,英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國居住的個人和在英國設立的法人均可依據該規則申請在其領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區域的底土中進行石油勘探和生產的許可證,但持證人應在許可期間內按規定的方式繳納礦區使用費及其他規費。該規則還有3個附件,即勘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格式、勘探許可證標准條款和生產許可證標准條款。
此外,由於英國的海岸帶管理是當做土地利用規劃系統的一個方面來對待的,所以,其於1971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也涉及海域使用問題。依據該法,任何開發均須事先得到地方規劃局的同意,海域的開發使用也不例外。另外,其1974年頒布的《海上傾廢法》也與海域使用有關。依據該法,除非得到許可,禁止從車輛、船舶、飛機、氣墊船、海洋或陸地構築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棄任何物質,以保護海洋環境。
美國海岸線全長22680千米,是世界上海岸線最長的國家,其75%以上的人口均居住在鄰接海洋和五大湖的各州。歷史上,美國對海洋的使用主要是在商業、海事運輸、食物生產和安全防禦等方面,其對海域使用的管理可以追溯到美國建國之前的久遠年代。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由於全球涉海經濟的發展,海洋利用越來越受到各國重視,美國亦逐步加強了有關海域使用的立法。至70年代,其美國海岸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達到高峰,並基本形成了一套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體系。進入80年代,立法重心則轉到對這些法律的修訂上。到目前為止,美國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體系,在若干制度上也較為先進。應該說,美國的海域使用立法基本上是立足於管理的角度,但透過這些立法,我們也不難捕捉到其海域使用權制度的大體輪廓。
1945年,杜魯門總統發布了關於大陸架資源和漁業保護的大陸架(2667號)和漁業(2668號)兩個公告,單方面提出了對大陸架資源的要求和在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建立漁業養護區的權利,這兩個公告基本確定了以後美國海域使用的立法走向。之後,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之間進行了一場關於領海底土及其資源所有權歸屬的長期論爭,沿海各州及眾議院力主聯邦政府應放棄沿岸海域美國的國會底土及其資源所有權的要求,而聯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則主張聯邦政府應對此擁有至高無上的所有權。爭論的結果是1953年5月23日《水下土地法》的出台;同年,為履行杜魯門公告而制定的《外大陸架土地法》也告頒行。根據這兩項法律,沿海各州擁有領海海域底土及資源的所有權,而領海以外的大陸架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則歸聯邦政府擁有,由此決定了美國海域使用管理中聯邦和州政府分權的原則,且在近十幾年裡,還出現了州政府對沿岸海域之管理權力不斷擴大的趨勢。
1972年,調整美國海域使用的重要法律《海岸帶管理法》出台。該法強調其目的在於「達到海岸帶水土資源的廣泛利用,並充分考慮生態、文化、歷史、美學價值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據該法,美國確立了海域使用活動的基本原則——「一致性原則」,並初步確立了海域使用的許可證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該法還對聯邦和州政府海域管理的許可權劃分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為了控制海水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美國國會於1972年還通過了《海洋保護、研究和自然保護區法》,它要求商務部制定一項長期規劃,以解決海域污染、過度捕撈及海洋生態系統的人為變化可能造成的長期影響。為調整深水港的海域使用問題,美國於1974年頒布了《深水港法》,規定深水港的建造和使用應進行廣泛的協調,須與國家的海洋政策和利益相對應。為了加大對海洋漁業的調整力度,美國又於1976年頒布了《漁業養護和管理法》,該法明確必須制定和實行國家漁業管理標准,建立漁業管理委員會,健全漁業保護和管理原則,它標志著美國由傳統的漁業管理制度開始轉向綜合的漁業管理。
日本是一個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陸地資源匱乏,其國內資源主要來源於海洋。隨著科技的發展,日本經濟的重心也由重工業、化學工業逐步向海洋轉移,日本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越來越依賴於海洋,有效地開發利用海洋成為日本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戰略。因此,較之世界其他國家,日本更為重視海域使用立法,並較早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海域使用與管理法律體系,而且,這些法律都得到了良好的實施。可以說,日本較為完備的海洋立法,對規范其海域的所有及使用,推動其經濟起飛和整個國力的增強,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人工島日本對海域的利用較為充分,除航運、漁業、礦產資源及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外,還大規模地進行圍海造地,建造人工島、海上機場、工業用地、居住用地,開辟人造海濱、海水浴場、旅遊基地、海濱娛樂綜合設施等。因此,其海域使用立法涉及的范圍頗為廣泛,僅有關沿岸海域使用的法規就達24項,其中不少法律為其他一些國家所仿效。
日本在海域使用方面制定較早的法律是1921年頒布的《公有水面填埋法》,該法主要規范將國家所有的水面(其中主要是海域)填埋為陸地的行為。依據該法,任何填埋行為都必須事先獲得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該法中對准予許可的條件也作了列舉性規定,如符合國土的合理利用及環保和防災的要求、申請者要有足夠的資力和信用、填埋所獲收益明顯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和損失等;同時,該法還對填埋權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填埋權的轉讓和繼承、填埋許可費用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公有水面填埋法》在日本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據重要地位,這是因為日本國會通過《海岸法》日本國土面積狹小,圍海造地成為日本拓展國家生存空間的重要手段。該法制定之後,為韓國等沿海小國所仿效。
為了規范海岸使用及其管理,防止海岸因海嘯、高潮、波浪或地基變化而遭受損害,日本在1956年頒布了《海岸法》及內容詳細的實施令。規定非海岸管理者在海岸保護區內進行某些海域使用活動,必須要獲得海岸管理者許可,且須繳納佔用費或開采費;該法中還對海岸設施建築的標准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日本海域使用法律體系中另一重要的法律是《漁港法》,這是因為漁業生產在日本國民經濟中佔有較大比重,在世界上也位居前列,該法自1950年頒布以來,至1989年已修改了29次。但該法主要側重漁港管理方面的規定,對私人漁業行為調整的規范很少。為彌補其不足,適應漁業發展的需要,日本於1977年頒行了《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及其施行令,對漁業的許可及其標准作了相應的調整,對漁業費的徵收、許可的撤銷、附加條件等也作了細化規定。
在大規模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日本對海域資源保護及環境保護也非常重視。在此方面,日本頒布有《水產資源保護法》、《水質污染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法》以及《瀨戶內海環境保護特別措施法》等。此外,日本還頒布有合理利用港灣、建設和維護港灣環境及秩序的《港規法》和《港灣法》。
韓國雖不屬世界海洋大國,但就韓國本國情況來看,其三面環海,屬典型的半島韓國漁港國家,加之韓國海域的自然條件優越,海洋資源豐富,海洋產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中佔有較大比重,因而該國高度重視海域使用立法,其發達程度也位於世界前列。
在韓國的海域使用立法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是1961年頒布的《公有水面管理法》,該法以公有水面即海域、河流、湖泊、沼澤及其他公用目的的國有水流或水面以及灘塗為調整對象,使用公有水面的權利稱為公有水面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當然包括於其中。該法就公有水面使用權的許可、費用徵收、權利義務以及權利的轉讓、停止和取消等作了詳細的規定。該法中的不少條款、制度為我國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所借鑒。
為調整海域及其他水域的填埋問題,韓國仿照日本制定了《公有水面埋立法》(1962年頒布)並頒布了詳細的施行令和施行規則。其所確立的基本制度,如埋立的許可制度、費用徵收制度、埋立後的所有權歸屬制度等,多與日本的《公有水面填埋法》相似,但其適用范圍卻被大大地擴張。除調整埋立活動外,該法還適用於水產品養殖場的建造、造船設施的設置、潮汐能利用設施的建造以及利用公有水面的一部分進行永久性設施的建造等。
為明確海洋及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韓國於1987年頒布了《海洋開發基本法》,該法在韓國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據基礎地位。該法要求政府制定海洋開發綜合計劃,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每年的實施計劃。《海洋開發基本法》集中體現了立法機關在海域使用上的基本立法思想,為以後的海域使用立法確立了基調。
韓國調整海洋漁業方面的法律稱為《水產法》而非《漁業法》,其原因是該法包括的內容較為繁雜,甚至有漁獲物運輸業和水產製造業的相關條款,但其主要內容還是海洋漁業方面的規范,尤其是1990年修訂後的《水產法》,對漁民的權利問題給予了較多的關注。
韓國海域使用立法的另一特點是,與多數國家海底礦產資源的開發適用陸地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不同,其於1970年頒行了專門的《海底礦物資源開發法》,對海底礦產資源開采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均作了明確的規定。
❷ 申請海域使用權需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海域使用權申請人、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提出登記申請。
依據海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海域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
設定他項權利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境外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九條 通過申請審批或者招標拍賣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後,申請人應當提出初始登記。
第十條 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三)宗海界址圖(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平面圖);
(四)項目用海批復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十日內進行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二)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四)填(圍)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海域使用權人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的;
(三)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
(四)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裁決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六)海域使用權人名稱改變的;
(七)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五條 變更登記應當在有關文書生效或者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但依法批準的變更,應當在變更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第三條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❹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三章 用海預審
第四章 海域使用申請審批
第五章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章 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❺ 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的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
下列項目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國家重大建設項目;
(二)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項目;
(三)傾倒區項目;
(四)國家直接管理的電纜管道項目;
(五)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七)其他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的項目。
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請,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未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跨行政區域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申請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海域的坐標圖;
(三)資信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請後,應當對項目進行初審,申請的項目用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二)申請海域沒有設置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清楚。 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二)該海域是否計劃設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權。
審查機關應當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項目用海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上報工作。不論是否同意批准該項目用海,審查機關均須按時上報。 審核機關收到審查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書面通知申請者按時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報告書或報告表);
(二)組織評審《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審核《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
(三)必要時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請,還應當徵求有關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審核機關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
(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其評審結論;
(三)其他有關的材料。 《海域使用權批准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徵收額度、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
(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
(四)其他有關的內容。 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家海洋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授權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負責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機關,應當在海域使用權登記後一個月內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 已批准使用的項目用海,應當接受審核機關的審查,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應當在審核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年度審查。
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應當在審核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接受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海域內審批的用海項目進行統計,並建立公開查詢機制。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並於每年三月發布海域使用統計公報。 各級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級的審批許可權行使審批權。
對超越審批許可權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的,應當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查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審批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域使用權證書》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印製和編號。
《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海域使用權批准通知書》、《海域使用權登記冊》的格式由國家海洋局制定。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域使用申報審批辦法》同時廢止。
❻ 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哪個部門規定
海域使用權的轉讓主要依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由國家海洋局印發,共8章55條,於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具體轉讓細節根據各省市海洋管理部門出台的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相關辦法來實施。
❼ 有關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海域答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望採納,謝謝!
❽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印發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范海域使用權管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現將《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