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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歷史

發布時間: 2021-02-07 16:52:40

⑴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多少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權律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中國清代宣統二年(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回權律》。
答《大清著作權律》(Copyright Law of Qing Dynasty),中國清代宣統二年(1910)制定的關於保障著作者權利的專門法律。20世紀初,清政府預備立憲,並委任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引進資產階級的法律體系與原則,制訂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大清著作權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權律》分為「通例、權利期限、呈報義務、權利限制、附則」 5章,共55條。對於版權的概念、作品的范圍、作者的權利、取得版權的程序、版權的期限和版權的限制等問題,均作了相應的規定。

⑵ 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安娜法》是___頒布的.(3分) A, B, C, D, A,德國 B,法國 C,英國 D,美國

C,英國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其名稱是後人為簡便而冠之以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安娜之名,非該法的原名。

該法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擁有為期21年的重印獨占權,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權保護期為14年,如果14年期滿後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14年。

《安娜法令》廢除了皇家頒發許可證制度,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制的保護,這在版權史上是一次飛躍,是版權概念近代化的一個突出標志,對世界各國後來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2)版權法歷史擴展閱讀

1710 年 4 月 14 日,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原名《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由於該法在議會通過後,由安娜女王批准實施,故稱《安娜法令》。

頒布於 1709 年、並於 1710 年生效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該法首次承認作者是著作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近代意義的著作權思想,對世界各國後來的著作權立法和著作權法律保護產生了重大影響。

由於《安娜法令》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方式,因此該法所保護的作品僅限文字作品及以書面形式出現的美術、音樂作品。

《安娜法令》規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 14 年的版權保護期,期滿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 14 年。

當十九世紀末大清王朝還援用《大清律例》來壓制出版事業之時,世界上第一部保護版權的法律《安娜法令》卻早於十八世紀初就在英國議會獲得通過。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反映了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⑶ 中國歷史的第一部版權法頒布時間

英文中的right一詞,在中文中有版權和著作權兩種不同用法。版權起初所側重保護的是圖書的「復制權」,保護的是印刷出版者,而英國的《安娜法》(1710年)則標志著版權概念的近代化,即轉向主要保護作者;著作權則顧名思義是將重點放在作者和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上,包括作者和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精神權。從清末我國第一部保護著作權的《大清著作權律》,到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都採用大陸法體系的著作權這個說法。然而現在負責著作權事宜的卻是國家版權局。同時,國內討論著作權法的學術著作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仍然採取版權法這一說法,如鄭思成的《版權法》(1997)。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現在只是在用法上有些差異,內涵上卻無甚差別。

關於作者權(author』s right),吳漢東(1998a:11)指出,大陸法系國家從作者的本位立場出發,將立法的重心置於個人精神利益保護的支點上。為了區別於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版權」觀念,他們創制了「作者權」的用語(英文 「author』s right」,法文 「droit de auteur」,德文 「urhebrrecht」,西班牙文 「derecho de auto」,義大利文 「diretto d』autore」 等都是「作者權」的語義表述),強調對作者個人權利的保護,而不是對出版者權利的保護;強調法律不僅應保護作者的財產權利,而且更應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

作者身份(authorship)一詞,我們在引言中已經介紹過了,在此不再贅述。總之,這幾個概念各自表述了不同的內容,但是彼此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明確這幾個概念的內涵和關系,有助於我們進一步展開下面的討論。

⑷ 版權的起源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⑸ 美國版權法的來源

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也來擴展保護的時間,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庭對憲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
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沖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擁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范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準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庭在一次判決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需要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雇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政府的作品,但美國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范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5

⑹ 著作權保護法的中國著作權法的歷史

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回施條例答,2013年修訂;
3、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
4、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
5、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4年;
6、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1年;
7、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

⑺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⑻ 請簡單講解一下美國版權法的發展歷史。謝謝!

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是於1790年制定的。

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授權:
「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⑼ 中國歷史的第一部版權法頒布於什麼時候

經過戊戌變法失敗後幾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國思想界重新活躍,出版業再度繁榮,盜版問題也沉渣泛起並且來勢兇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書局創辦人廉泉、著名翻譯家嚴復分別上書,要求清政府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這是中國知識分子要求版權的第一聲呼籲。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態,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權律」。1905年初,商部擬出了版權法初稿,送交學務處審核。

1907年,學務處又將版權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數度轉手,直到1910年才最終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將修訂完畢的版權法交給資政院議決。12月,經過資政院議決通過、宣統皇帝批准,中國第一部版權法正式產生,定名為《著作權律》,共5章55條。

清朝的這部《著作權律》以「伯爾尼公約」為藍本,參照了各國的現行法律。該部法律比較完善,奠定了中國後來版權法的基礎。

⑽ 版權最先在哪個國家出現

「版權」在英語中叫做right,字面意思就是「復制的權力」( + right)。在歷史上,「版權」最早確實就是指復制權。

在印刷術出現之前,並不存在「版權」這個概念。中世紀的時候,書都是抄寫而成的,所以幾乎不存在盜版動機,因為盜版的成本同生產原書差不多。另一方面,那個時候作者寫書也是沒有報酬的。

十五世紀中期,印刷術發明,從此出現了盜版現象。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書籍不至於沒人印刷,義大利的一些王國最早規定了印刷特許權制度。王室將某些書的印刷特許權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個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4年),他人不得印刷該書。

這說明了三點:

(1) 版權本質上就是復制權;

(2)版權制度的起源是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權保護期僅為14年。

十六世紀,印刷術傳到了英國,於是英國也出現了類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壟斷」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國通過了《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刷書籍必需有許可證,同時必須將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這部法律實際上只是將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規定而已。

1710年,英國通過《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將版權的保護范圍從印刷商擴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書籍。同時,該法規定版權的有效保護期為28年,此後該書就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安妮法》是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它有三個特點:

(1)早先的「印刷特許權」制度只是將版權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權成了印刷行會成員的私有權利,而《安妮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擁有版權,因此使得版權成了一種公有權利。

(2)《安妮法》規定版權源於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讓渡的權利才能獲得版權。

(3)《安妮法》明確規定了版權的期限。在該法頒布時,已經出版的書籍擁有版權年限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書籍,版權保護年限為首次出版後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請繼續延長14年。但是印刷商爭辯,版權在首次出版時已經由作者讓渡給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請延長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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