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立國
1. 明確各部門職責。研發部辦公室負責專利、軟體登記、產品設計資料、技術證書等相關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總經辦負責商標、版權檔案管理工作。總經辦法務負責商標等相關資料的整理移交。各產業研究室負責產品設計資料、工藝資料等技術資料的整理移交。總經辦信息管理處負責自行研發軟體版權的整理移交。銷售部負責公司形象展示系統、產品包裝等設計稿、圖形版權的整理移交。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各事業部、控股公司負責本單位(部門)涉及到的上述相關資料的分類整理移交。
2. 明確知識產權文檔收集與管理的范疇。知識產權涉及的領域涵蓋專利、商標、版權、軟體登記、形象展示系統、產品包裝等設計稿、圖形版權及特定領域等多個方面,具有類型多樣,權利獲得及有效期時間跨度大等特點。
B. 如何成為知識產權強國
一、知識產權保護是實現強國夢的戰略基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完成了發達國家數百年走過的制度變遷之路。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全面履行入世承諾,在短短12年間,不斷制定、完善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已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體系完整、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2008年6月,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首次將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提升到了國家戰略層面,各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嚴格執法,開創了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新局面。
知識產權保護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以專利申請量為例,近年來我國專利申請量增長迅速,2013年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量達到82.5萬件,同比增長26.3%;全年累計完成專利審查131.3萬件,同比增長4.6%;專利審查周期穩中有降,發明專利審查周期縮短為22.2個月。截至2013年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並維持有效的發明專利為103.4萬件,同比增長15.4%。201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國際申請22924件,同比增長15%;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7萬余件,同比增長4.6%;全年共收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1561件,予以公告並發出證書1612件。中國已經邁入知識產權大國行列。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經濟轉型的功能凸現。針對這一新特徵,我們深入分析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作用,一方面著力深化各項制度改革,優化審查管理程序,不斷擴大人員規模,提高專利審批能力;另一方面推動各項專利工程與產業促進試點相結合,積極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發揮專利對產業的導航功能,幫助市場主體實施全球專利布局,著力提升我國的產業地位。2012年,華為和中興兩家通訊企業在專利申請量上分居世界第一和第三,表現出了強勁的自主技術創新能力。這兩家企業主要受益於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我國較早實施知識產權試點示範的企業。華為公司近10年投入的研發費用達1300億元,中興通訊則在國內企業中率先嘗試發明專利資產經營,開創了中國通信企業向跨國通信巨頭進行專利許可的先河。正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激勵下,我國涌現出越來越多的創新型企業,並正在匯聚成為推動我國邁向經濟強國的中堅力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實踐證明,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種激勵創新的政策工具,既是國家儲備創新型戰略資源的必經之途,更是未來中國贏得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制高點。當前,我國應從自身發展階段出發加快完善有利於促進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政策,努力實現創新投入與創新回報的良性循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進而實現強國夢提供堅實基礎。
二、知識產權保護是大國崛起的必由之路
追溯歷史,世界上大國先後崛起,無不與知識產權保護息息相關。但早期的知識產權實際上就是一種特許權,國家通過授予市場獨占權利,鼓勵本國企業持續創新,以贏得國際競爭優勢。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以立法取代了由君主賜予特許權的制度傳統,打破了封建社會長期的技術封鎖,促進了技術交流和傳播。正是在這一制度激勵下,英國率先發起了工業革命,成功實現大國崛起。
上個世紀以來,美國立足於全球戰略,將知識產權保護列為其經濟穩定發展和保持全球領先地位的關鍵動力。在國內,美國重視從戰略層面對知識產權事務進行統籌規劃,修改美國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構建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體系,推進聯邦及州政府機構間的協作,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扶持,提升管理能力從而鼓勵創新。在國際上,美國通過將知識產權國際立法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體制轉換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GATT/WTO)體制,將知識產權與對外貿易相捆綁,產生了空前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同時,美國以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制定為契機,加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執法力度,保持其在世界知識產權規則制定中的領導地位,在全球范圍推動建立知識產權新秩序,並藉助在二戰後形成的國際霸主地位,進一步鞏固了其超級大國地位。
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今天,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發揮知識產權對於科技創新的杠桿作用,成為後發國家崛起的必然選擇。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日本企業曾是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被訴重點,如TDK、索尼、東芝、日立等跨國公司,經常是美國「337調查」的對象。但是,日本企業依靠技術引進吸收消化再創新,經歷了從最初的缺席訴訟,到之後的積極應訴,再到後來積極主動地在美國申請專利以防止或避免被調查。時至今日,日本企業已開始憑借知識產權實力,反過來頻頻起訴仿冒其產品的美國企業。藉助於知識產權保護,日本沖破了美國的知識產權封鎖和制裁,逐步成為了知識產權強國,實現了從製造業的底端向附加值較高的價值鏈頂端的嬗變。近年來,韓國作為成功進行技術追隨的典範,業已躋身知識產權強國行列,逐步實現了跟隨者向引領者的過渡;印度也正在以建設全球一流國家為目標,實施全球知識產權戰略,主張建立知識產權國際新秩序,在發展中國家中嶄露頭角。
目前,我國正處於從「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的轉型。在這一關鍵時期,我國勞動力、資本和土地資源等傳統生產要素對經濟增長的邊際貢獻率出現遞減趨勢,創新日益成為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因素。但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緊迫要求相比,我國自主創新的現實情況遠不盡人意,關鍵技術自給率低,高新技術產業在整個經濟中所佔的比例不高,雖在少數科技領域達到了國際領先水平,但在整體上仍屬於技術引進國和模仿國的事實不容忽視。缺乏自主創新的核心技術是我國經濟的最大軟肋。總結世界大國崛起經驗,依靠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活動,從而引領經濟增長轉變為主要依靠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上來,是這一時期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任務。
三、從國情出發加快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總體來看,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該體系既基本符合我國國情,也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相適應。但要成為知識產權強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從知識產權保護這一基礎性制度建設做起。
加快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體制機制。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當前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創新實踐的需要完善各項制度,以發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的制度效能。要充分發揮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際聯席會議作用,進一步完善部門間高層會商機制,加強知識產權政策協調。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競爭政策之間的平衡,著力構建專業化、系統化、公正化相結合的新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形成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市場主體分工協作的多層次保護途徑,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要從制定知識產權基本法入手,強化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著力改善知識產權環境,使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提高保護政策的協同效應。
著力促進知識產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必須與國家產業、科技、財稅等政策緊密結合,才能促進創新投入和創新回報的良性循環,使全社會的創新活力迸發出來。因此,要深刻理解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對自主創新的內在要求,依託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以創新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要加快知識產權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引導各級政府更加重視專利信息的利用,在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科技活動中注重加強專利工作,增強知識產權對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要通過稅收、財政、金融等政策引導,推動企業建立現代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鼓勵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多種方式全面運用知識產權,提高專利布局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公共服務能力。大力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是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基礎工作。要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鼓勵發展各類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向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識產權信息;積極構建公正有效的知識產權交易秩序,逐步實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標准體系,強化知識產權交易平台建設,活躍交易市場,提升交易功能,服務實體經濟;大力發展知識產權金融,推廣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幫助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指導企業制定貫穿開發、生產、經營、管理、運用、保護全過程的知識產權工作規劃,引導企業將知識產權與企業管理、技術創新、市場開拓、資本運作、經營戰略緊密結合,全面提升企業知識產權制度運用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品牌。
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與修改。現行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主要體現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利益訴求,某些方面不利於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要深入研究現行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以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為根本目標,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擴大影響力,增加話語權;完善我國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盡快制訂和實施相關具體規則和措施,加快形成知識產權境內保護、邊境保護和境外保護的統一協調機制,盡最大努力為我國商品出口創造更有利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立足於維護我國企業的海外權益,積極推進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在雙邊及多邊的貿易與投資談判中增強話語權,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的調整和完善。
加快構建知識產權海外維權體系。近年來,隨著「走出去」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等問題暴露無遺,屢屢在國際競爭中遭受重大損失。為此,要加快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中心,形成政府、駐外機構、中介組織、企業、專家學者有效聯動的維權機制,及時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加強與國內外權利人的溝通協調,從建立企業海外維權熱線入手,加快建立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網路服務平台,引導我國企業在海外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戰略布局;推動設立海外知識產權保險,建立知識產權海外訴訟風險基金,對專利訴訟在內的法律費用進行保險,提高企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加強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培訓,為中小型企業在海外開展業務提供便捷指導,幫助其克服法律障礙,避免遭遇專利陷阱。
C. 除日本外,還有哪個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戰略
自己在網路搜索或多跑圖書館
D. 怎樣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提問者,謝謝你關心知識產權國家戰略!!
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是個系統工程,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改革創新 奮發有為 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努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摘要部分:著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努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提問者也可以參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64號指出:
二、主要行動
(一)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支撐產業轉型升級。
——推動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更加註重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優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創新,促進產業提質增效升級。面向產業集聚區、行業和企業,實施專利導航試點項目,開展專利布局,在關鍵技術領域形成一批專利組合,構建支撐產業發展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專利儲備。加強專利協同運用,推動專利聯盟建設,建立具有產業特色的全國專利運營與產業化服務平台。建立運行高效、支撐有力的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完善企業主導、多方參與的專利協同運用體系,形成資源集聚、流轉活躍的專利交易市場體系,促進專利運營業態健康發展。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發展態勢報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區域特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構建優勢互補的產業協調發展格局。建設一批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集聚區,在產業集聚區推行知識產權集群管理,構築產業競爭優勢。鼓勵文化領域商業模式創新,加強文化品牌開發和建設,建立一批版權交易平台,活躍文化創意產品傳播,增強文化創意產業核心競爭力。
——服務現代農業發展。加強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創造運用,促進農業向技術裝備先進、綜合效益明顯的現代化方向發展。扶持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以知識產權利益分享為紐帶,加強種子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協作創新,建立品種權轉讓交易公共平台,提高農產品知識產權附加值。增加農業科技評價中知識產權指標權重。提高農業機械研發水平,加強農業機械專利布局,組建一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大力推進農業標准化,加快健全農業標准體系。建立地理標志聯合認定機制。推廣農戶、基地、龍頭企業、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緊密結合的農產品經營模式。
——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大力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擴大服務規模、完善服務標准、提高服務質量,推動服務業向高端發展。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市場,形成一批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標准規范,加強對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管。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行業自律。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廣泛參與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鼓勵商業銀行開發知識產權融資服務產品。完善知識產權投融資服務平台,引導企業拓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范圍。引導和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提供重點支持。通過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給予風險補償。增加知識產權保險品種,擴大知識產權保險試點范圍,加快培育並規范知識產權保險市場。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扎實推進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震懾違法者,同時促進執法者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將案件信息公開情況納入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統計通報范圍並加強考核。探索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信用標准,將惡意侵權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向徵信機構公開相關信息,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水平。
——加強重點領域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積極開展執法專項行動,重點查辦跨區域、大規模和社會反響強烈的侵權案件,加大對民生、重大項目和優勢產業等領域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執法協作、侵權判定咨詢與糾紛快速調解工作。加強大型商業場所、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督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落實相關責任,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完善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探索加強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的知識產權監管。加強對視聽節目、文學、游戲網站和網路交易平台的版權監管,規范網路作品使用,嚴厲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優化網路監管技術手段。開展國內自由貿易區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探索在貨物生產、加工、轉運中加強知識產權監管,創新並適時推廣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模式,依法加強國內自由貿易區知識產權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進出口貨物侵權行為。
——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88號),鞏固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工作成果,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軟體正版化。完善軟體正版化工作長效機制,推動軟體資產管理、經費預算、審計監督、年度檢查報告、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實處,確保軟體正版化工作常態化、規范化。
——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和司法保護。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對重點案件掛牌督辦。堅持打防結合,將專項打擊逐步納入常態化執法軌道。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依法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剝奪侵權人再犯罪能力和條件。加強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按照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為知識產權法院的組建與運行提供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推進知識產權糾紛社會預防與調解工作。探索以公證的方式保管知識產權證據及相關證明材料,加強對證明知識產權在先使用、侵權等行為的保全證據公證工作。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依法規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行業調解機制,培育一批社會調解組織,培養一批專業調解員。
(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強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促進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落實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明確責任主體。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全過程管理,建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完成後的知識產權目標評估制度。探索建立科技重大專項承擔單位和各參與單位知識產權利益分享機制。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
——加強知識產權審查。完善審查制度、加強審查管理、優化審查方式,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效率。完善知識產權申請與審查制度,完善專利審查快速通道,建立商標審查綠色通道和軟體著作權快速登記通道。在有關考核評價中突出專利質量導向,加大專利質量指標評價權重。加強專利審查質量管理,完善專利審查標准。加強專利申請質量監測,加大對低質量專利申請的查處力度。優化專利審查方式,穩步推進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建設,提升專利審查能力。優化商標審查體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標審查協作機制,完善商標審查標准,提高商標審查質量和效率。提高植物新品種測試能力,完善植物新品種權審查制度。
——實施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針對重大產業規劃、政府重大投資活動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加強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產業主管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制定發布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指導手冊,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評議服務能力。推動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明確評議內容,規范評議程序。引導企業自主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規避知識產權風險。
——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引導企業提高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水平,加強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促進企業提升競爭力。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標准認證制度,引導企業貫徹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價值分析標准和評估方法,完善會計准則及其相關資產管理制度,推動企業在並購、股權流轉、對外投資等活動中加強知識產權資產管理。制定知識產權委託管理服務規范,引導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委託管理服務。
——加強國防知識產權管理。強化國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組織管理,加快國防知識產權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推動知識產權管理融入國防科研生產和裝備采購各環節。規范國防知識產權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促進形成軍民結合高新技術領域自主知識產權。完善國防知識產權解密制度,引導優勢民用知識產權進入軍品科研生產領域,促進知識產權軍民雙向轉化實施。
(四)拓展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推動國際競爭力提升。
——加強涉外知識產權工作。公平公正保護知識產權,對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加強與國際組織合作,鞏固和發展與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多雙邊知識產權交流。提高專利審查國際業務承接能力,建設專利審查高速路,加強專利審查國際合作,提升我國專利審查業務國際影響力。加強駐外使領館知識產權工作力度,跟蹤研究有關國家的知識產權法規政策,加強知識產權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知識產權應對工作。建立完善多雙邊執法合作機制,推進國際海關間知識產權執法合作。
——完善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則。追蹤各類貿易區知識產權談判進程,推動形成有利於公平貿易的知識產權規則。落實對外貿易法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定,研究針對進口貿易建立知識產權境內保護制度,對進口產品侵犯中國知識產權的行為和進口貿易中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開展調查。
——支持企業「走出去」。及時收集發布主要貿易目的地、對外投資目的地知識產權相關信息。加強知識產權培訓,支持企業在國外布局知識產權。加強政府、企業和社會資本的協作,在信息技術等重點領域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場化運作的專利運營公司。加大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建設,鼓勵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幫助企業在當地及時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高海外知識產權事務處理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專業服務。
E.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F. 最早提出知識產權戰略立國的國家
日本國,小泉純一郎 首相 2002年內閣會議提出,建立知的財產本部 提出知識產權立國內的容方略 同年建立知識產權立國戰略大綱.只是歷史上第一次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
但是很遺憾很明顯這個觀念雖然時髦但是錯誤,只有製造業才是一國的經濟根本,知識產權立國無疑會導致產業空洞化和技術外流是一種非常危險的經濟形態,這一方略的確定和實施會把日本人民和國家帶入歧途,出現另一個失去的十年。
G.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淵源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為何立法
⒈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⒉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⒊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⒋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H. 中國要建立知識產權強國.晶方有多少專利受國家
商標注冊流程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准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注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2014.05.01實施新的商標法,商標實質審查期9個月。)1、商標查詢。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以下幾種情況在此說明:1)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屬於商標法律禁注禁用的詞語不能通過查詢來判斷其申請注冊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查詢時還未進入商標局資料庫,因兩者時間相近會使查詢結果無法反映;3)如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代理人只是通過一般審查標准和經驗來做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並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4)對於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它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整體被駁回;5)委託人在查詢時僅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時所提供的商標設計稿中由於字體、色彩、結構或排列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2、商標審查。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①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中國商標注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書對於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放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證書②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在此期間,在該商標未獲准注冊以前,請不要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如:「注冊商標」、「?」等),可以標記「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冊以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及包裝物,或商標標識不宜一次製作過多,以防因注冊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I.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的什麼制度
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外商投資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法律更有效地實內施和操作,日容前,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國家擬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9)知識產權立國擴展閱讀
對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照中國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納稅後,可依法自由匯出。
J. 中國是不是知識產權國
中國當然是知識產權國。自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內今,中國先後加入了《容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製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為專利程序目的進行微生物存放的國際承認的布達佩斯條約》、《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國際公約。就算保護措有不到位的地方,但絲毫不影響中國作為知識產權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