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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08 02:04:32

Ⅰ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條 按照法定圖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等已生效規劃,土地用途已發生變化或者在滿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現有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需進行調整的,權利主體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一)申請將配套服務設施改變功能,改變後無法滿足相關配套要求的。
(二)申請將文物古跡、歷史建築、紀念性建築、標志性建築、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築物等改變功能,改變後不符合保護要求的。
(三)申請將危險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建築物改變功能的。
(四)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後,不符合建築結構安全、城市景觀設計,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的。
(五)申請建築物部分改變使用功能,但改變的部分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築物剩餘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築物由業主區分所有,未經本棟建築物內其他業主及同一宗地內其他主張與改變功能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
(七)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申請改變功能進行二次開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定不得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等材料。
建築物由業主區分所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本棟建築物內其他業主及同一宗地內其他能夠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同意申請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根據申請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築物所在區域的相關規劃及其他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功能改變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功能改變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就相關事宜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公示結束後,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文件,並通過與申請人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增補協議)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完成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後,可以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實施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項目實施涉及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由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相關權利主體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功能改變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築面積,因完善自身建築使用功能確需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規劃許可文件並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繳地價。
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築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Ⅱ 土地使用證何時更新

辦完房產證過戶復後制,憑相關資料去國土局辦理,資料齊全一般1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

國土局關於辦理土地證相關程序的答復意見集中發布如下:
一、土地證的辦理程序
①土地登記申請
②地籍調查
③權屬審核
注冊登記
⑤核發或者更換、注銷土地證書
二、所需申報的材料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各級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有效證明文件);
③圖件(徵用土地圖件,有關地籍證明);
④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明;
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土地登記發證的辦理期限
材料齊全,經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符合發證標准條件的: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土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Ⅲ 城市更新五類用地是什麼意思,有哪五類

城市更新五類指標:非農建設用地、舊屋村、私宅、國有已出讓、歷史用地。

Ⅳ 我想問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是什麼。。簽了後城市要多久舊改。。。。

在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主管部門回批准後,根據答的相關規定,項目選擇實施合作方,需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中標方為實施城市更新項目的合作方。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受單位,即股份合作公司與市場主體(中標方)簽訂城市更新單元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雙方合作開發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收地價,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時的公告基準地價標准執行:
1.項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之日起兩年內辦理用地出讓手續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照辦理用地出讓手續時的公告基準地價標准執行。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二年內辦理用地出讓合同,第三年第一期要動工開發.

Ⅳ 10年前辦的土地證現在要更新的嗎

  1. 10年前辦的土地證現在不需要更新。

  2. 根據1988年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專法》及其實施條例(1991年頒屬布)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由上級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實、注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

  3. 辦理土地證,必須先找到當初建民樓時最初的開發商,拿到房屋面積測量表,然後,相關人員才能根據房屋面積測量表所示的面積,運用相關的計算公式,測算出每家每戶土地分攤面積,進而給住戶頒發相應的土地證。

Ⅵ 拆除重建政策

自市政府頒布《深圳市城中村(舊村)改造暫行規定》(深府〔2004〕177號,下稱「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工業區升級改造的若干意見》(深府〔2007〕75號)以來,我市相繼開展了城中村和工業區升級改造工作。廣東省政府於2009年8月出台了《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下稱「省三舊改造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廣東省三舊改造的相關政策,市政府按其相關規定製定頒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市政府令第211號,下稱「更新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從「舊城改造」到「城市更新」
更新辦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舊村改造」、「舊城改造」等表述,而採用了更具綜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質和內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所謂「城市更新」是指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內(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根據城市規劃和規定程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三類更新活動。
更新辦法將城市更新的目標明確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人居環境、挖掘用地潛力、拓展發展空間、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改變了舊城改造只是簡單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質形態改變的觀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舊城區活化的內涵。更新辦法為不同現狀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區域提供了相應的選擇,未來深圳的城市更新將實行多種形式有機結合,而且盡可能以綜合整治為主。
二、兩個新概念
(一)城市更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更新辦法規定「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包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兩部分,將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和將要實施的拆除重建類及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做出計劃安排,強化城市更新的計劃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進行。
在已經完成的2010年年度計劃申報工作基礎上,市更新辦調整了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管理模式,年度計劃不再採用一年一報的形式,而是常態申報的形式。
(二)城市更新單元
在更新辦法中首次提出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度,並對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原則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規定。城市更新單元要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作為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城市更新不再以項目為單位,而是更新單元為單位進行規劃,可綜合考慮單元內的規劃和配套設施安排,尤其是對單元內存在多個更新項目的,可以平衡各項目利益,保證配套設施落地,有效避免了以前按項目進行規劃的弊端。按照以前做法,舊改規劃按項目進行,如某一片區內有兩個更新項目,按規劃需安排一所學校時,由於無法平衡項目間利益,往往兩個項目都不願意接收學校落地,造成公共設施建設困難,無法實現完善城市功能的改造目標。
三、三方面突破
更新辦法主要明確了城市更新項目的工作程序、地價繳納標准、城市更新計劃管理等內容,在保持與原城中村用地改造地價政策延續的基礎上,對特區內外的城中村地價標准進行了統一,並主要是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較大的突破:
(一)改造對象從城中村(舊村)擴大到所有符合改造條件的建成區
按照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城中村」僅覆蓋規劃國土部門已劃定的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農村住宅建成區、老屋村三類,我區大量原農村工業建成區域和舊城未納入改造范圍;而且從我區城市建設的現狀來看,原農村建成區域並未形成獨立街區,大多數地區是舊村和舊城犬牙交錯,村中有城,城中有村,城和村的界線根本就難以劃分,人為地劃分舊城舊村分別改造,不符合城市建設的規律。
因此,更新辦法把符合改造條件的全部建成區納入更新對象,並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規律進行改造,其突破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二)在改造主體產生方面充分發揮市場的配置作用,變事先確定為事後確認
更新辦法出台前,根據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和我區相關文件精神,舊城舊村改造主要由社區集體股份公司引入合作開發商、或街道選擇開發商報區政府備案確定。確定後,改造主體方可開展拆遷談判工作,拆遷補償完成後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更新辦法在改造主體產生方面充分發揮了市場的配置作用,改造主體主要通過「收購」、「協議」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由企業或個人完成補償收購後報區政府確認的方式產生。這種做法執行了廣東省「三舊」改造文件的相關規定。
(三)協議出讓作為一種可選的方式重新明確下來
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我市在城市更新項目上一開始採取的就是協議出讓方式。但由於國家規定經營性土地須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形式公開市場出讓,而舊改用地該採用何種方式出讓卻規定不明確。2008年底開始市國土部門要求包括舊城、舊村在內的所有城市更新項目都要統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南山光大木材廠地塊、我區的回龍埔舊村地塊、寶安寶城26區地塊以及福田錦龍新村地塊,在2008年底、2009年上半年通過掛牌方式進行了土地使用權出讓。考慮到城市更新項目用地的特殊性及其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可操作性,2009年9月,廣東省出台了省三舊改造意見,該意見明確可以採用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出讓合同的土地出讓形式,更新辦法重新明確可以採用協議出讓這種形式。
另外,按照更新辦法的相關規定,政府主導收購土地整備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其項目土地使用權應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
四、主要辦理程序
(一)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區政府對轄區更新項目進行篩選,根據城市規劃、業主意願等情況制定年度計劃報規劃國土委員會,並由市政府批准;單一主體的片區還可直接向規劃國土委員會申報。
(二)土地及房屋確權登記,此項程序主要是針對更新單元范圍的土地和房屋進行確權處理,具備合法登記的土地及房屋、權屬清晰的更新單元直接辦理後續手續。
根據省三舊改造意見,為完善「三舊」改造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該意見規定了簡易的特殊處理方式。但是,歷史用地手續的完善須在2012年前完成,2012年之後該簡易處理方式不再執行。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和報批,由區政府組織申報單位編制單元規劃草案,單元規劃符合法定圖則的由市規劃國土委員會轄區管理局批准,突破法定圖則的由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
(四)企業、個人協議收購更新單元內物業,收購完成後向區城改辦申請辦理改造實施主體確認手續。
(五)改造單位辦理項目用地規劃行政許可,補簽土地出讓合同或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協議,補繳地價。
(六)更新項目開發建設。
五、補繳地價標准
更新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拆除重建項目按照原有用地權屬和用途分成四類情況,分別按相應標准補繳地價。
(一)更新項目中城中村部分的用地,特區內外採用統一的地價政策,即新建建築容積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補繳地價;建築容積率在2.5至4.5之間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20%補繳地價;建築容積率超過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補繳地價。
本地價標准所稱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過程中依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二)1993年7月前已經形成的舊屋村拆除重建的,現狀佔地面積1.5倍的建築面積不再補繳地價,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補繳地價。
(三)拆除原有工業區的項目,改建為工業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原有合法建築面積以內部分不再補繳地價;增加的建築面積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50%繳納地價。
改建為住宅、辦公、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築面積以內部分,按照其改造後的功能以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土地用途剩餘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算地價;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照其改造後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以市場評估地價標准計算應繳納的地價。但市政府關於寶安龍崗兩區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已有規定的(主要是指市政府2006年的257、258號文所規定的政策和項目),從其規定按照基準地價計算應繳地價。
(四)其它情形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後的功能以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有合法建築面積按照原土地用途剩餘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算的地價。

另外,更新辦法規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土地出讓合同涉及的公共設施用地的拆遷,政府均不作補償。結合我區的城市建設實際,區政府2010年出台了《龍崗區城市更新拆除重建類項目推進若干措施》(深龍府〔2010〕010號),即按市政府161號令的標准適當補償公共設施用地上的拆遷。

Ⅶ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條 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且通過綜合整治、功能改變等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過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按照規劃需要落實獨立佔地且用地面積大於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境污染嚴重,通風採光嚴重不足,不適宜生產、生活。
(二)相關機構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准》鑒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建築質量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滿足相關規定,存在嚴重消防隱患。
(四)經相關機構鑒定存在經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區規劃功能定位發生重大調整,現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與規劃功能不符,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二)屬於本市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嚴重超出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並且可以進行產業升級。
(三)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單棟或者零散建築經鑒定為危房,但無法按照相關要求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不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包括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單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或者多個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其中一個權利主體後由其實施。
(二)市場主體單獨實施。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非原權利主體的單一市場主體後由其實施。
(三)合作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以與單一市場主體通過簽訂改造合作協議合作實施。
(四)政府組織實施。政府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直接實施。涉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擬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規定的申報主體申報更新單元計劃。
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申報指引應當包括申報情形、城市更新單元擬訂要求、城市更新意願要求、計劃申報主體要求、申報途徑、相關證明材料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 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權利主體自行申報。其中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屬城中村、舊屋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在城中村、舊屋村范圍以外形成的建成區域的,可由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申報。
(二)權利主體委託單一市場主體申報。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申報。
以舊住宅區為主的城市更新單元,應當由區政府組織開展現狀調研、城市更新單元擬訂、意願徵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報。
計劃申報主體負責申報更新單元計劃、委託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申報更新單元計劃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計劃申報主體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要求。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的權利主體具備城市更新意願且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要求。
(三)法定圖則已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或者未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確需進行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已自行擬訂城市更新單元。
(四)申報的用地功能、開發強度等城市更新訴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法定圖則等規劃。
申報途徑、申報材料等還應當符合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申報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單元內權利主體的城市更新意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用地為單一地塊,權利主體單一的,該主體同意進行城市更新;建築物為多個權利主體共有的,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進行城市更新;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權利主體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權利主體同意進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圍內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符合上述規定的地塊的總用地面積應當不小於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80%。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屬城中村、舊屋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在城中村、舊屋村范圍以外形成的建成區域的,須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的股東大會表決同意進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並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作為申報主體的,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其他申報主體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和更新單元計劃申報指引的相關要求,對更新意願達成情況及計劃申報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更新單元內的現狀建設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進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單元范圍的合理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進行更新意願達成情況認定時,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相關土地、建築物權屬資料。申報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相關要求的,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批次統籌形成更新單元計劃草案,會同區政府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10日的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區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對計劃進行公告。
第四十條 更新單元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之前,計劃申報主體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信息進行核查、匯總。
主管部門根據計劃申報主體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批復、房地產證、舊屋村范圍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測繪報告、身份證明等材料,對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土地的性質、權屬、功能、面積等進行核查,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函復計劃申報主體;並對地上建築物的性質、面積等信息進行核查和匯總。
城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和建築物需完善手續的,應當盡快按照相關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條 計劃申報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結合主管部門的土地核查結果,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並報主管部門審查。
土地及建築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報批應當在更新單元計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門可以按有關程序進行更新單元計劃清理,將該城市更新單元調出計劃。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在受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徵求意見。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產業發展的,還應當徵求市產業部門的意見。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目標及方向、配建責任、實施分期安排等進行核查,市產業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的產業現狀、產業定位是否為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等情況進行核查和認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至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已生效的法定圖則等規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相關部門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規劃草案,會同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城市更新單元現場和本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30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公示結束後,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並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函復申請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或者改變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四十四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上就規劃內容進行公告,並將相關內容函告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批准視為已完成法定圖則相應內容的編制和修改。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相關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區政府應當依據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已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組織制定更新單元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方案的落實。
更新單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單元內項目基本情況、進度安排、單一主體形成指導方案、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搬遷及建築物拆除進度安排、監管措施等相關內容。
區政府應當將其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報送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所有權利主體通過以下方式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移轉到同一主體後,形成單一主體:
(一)權利主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權利主體的房地產被收購方收購。
屬於合作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單一市場主體還應當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簽訂改造合作協議。
屬於以舊住宅區改造為主的改造項目的,區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制定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占建築物總面積90%以上且占總數量90%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與所有業主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形成單一主體。
第四十七條 多個權利主體通過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方式形成實施主體的,權利主體和搬遷人應當在區政府組織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的指導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在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回遷房屋的面積、地點和登記價格,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協議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相關事項。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對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後附著於原房地產的義務和責任的承擔作出約定。沒有約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由搬遷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可以由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搬遷人應當及時將已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
因履行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爭端解決途徑,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的單一主體,應當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確認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項目拆除范圍內土地和建築物的測繪報告、權屬證明及抵押、查封情況核查文件。
(四)申請人形成或者作為單一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收購權利主體房地產的證明材料及付款憑證。
(二)申請人制定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及與權利主體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異地安置情況和回遷安置表。
(三)權利主體以其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本身即為權利主體或者權利主體之一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改造合作協議。
第五十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申請材料的核查。
經核查申請人不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經核查申請人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區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築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的形成情況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意見的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並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實施主體確認文件應當抄送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五十二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實施主體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要求應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義務。
(二)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搬遷,並按照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履行貨幣補償、提供回遷房屋和過渡安置等義務。
(三)更新單元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採取的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者其他監管措施。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相應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並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之前向搬遷人提交被搬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委託書;沒有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的聲明書。
搬遷人被確認為項目實施主體並在區政府的組織和監督下完成建築物拆除後,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就建築物拆除情況進行確認,並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登記。申請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成果。
(五)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六)與申請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相對應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七)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出具的建築物已經拆除的確認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本細則施行前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未向搬遷人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的,其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按照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原有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注銷工作完成後,實施主體應當持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由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及地下空間,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項目建設用地後與實施主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辦理轉用報批手續。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總面積不得大於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拆除范圍內手續完善的各類用地及可以一並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零星用地的總面積。
第五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庫要求。
(二)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的建設、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要求,用於補償安置的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五)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明確及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五十六條 以下用地適用《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地價計收標准:
(一)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原農村集體已劃定紅線范圍內的用地。
(二)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根據市政府1993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發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劃定給原農村集體的非農建設用地。
(三)1993年以後,以土地主管部門核發的用地批復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形式批准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的征地返還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辦理產權轉移或者享受過城中村地價政策的用地不再適用《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地價計收標准。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中的工業區部分,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計收地價。
第五十七條 拆除重建類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升級改造為物流或者研發用途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計收地價。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工業和商業公告基準地價的平均值測算,研發用地的公告基準地價按照工業和辦公公告基準地價的平均值測算。
拆除重建類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經市產業部門認定為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測算地價,並以鼓勵發展產業地價修正系數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條 項目包含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國有未出讓用地,或者改造後劃分為多個地塊且地上建築物包含多種用途的,在進行地價測算時,應以改造後各種用途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和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分別計算各種用途建築物的平均容積率。
第五十九條 項目包含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國有未出讓用地的,改造後零星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以下標准進行地價測算:
(一)零星用地已進行轉地補償的,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准測算。
(二)零星用地未進行轉地補償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測算。
第六十條 項目改造前拆除范圍內包含城中村、舊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種類別用地的,按照以下標准和次序進行地價測算:
(一)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不大於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的,改造後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
(二)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的部分,不大於原有舊屋村用地面積的,該部分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
(三)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超出原有城中村和舊屋村用地總面積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其中,可進行地價扣減的原有合法建築面積,為拆除范圍內除去原有城中村、舊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築面積。實施主體應當配合提供相關建築物權屬資料,以進行地價扣減。
第六十一條 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第四章規定完成功能改變的建築物實施拆除重建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時,自改變功能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增補協議起未超過10年的,按照未改變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計算地價;超出10年的,按照改變功能後的土地用途計算地價。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2006年發布的《關於寶安龍崗兩區自行開展的新安翻身工業區等70個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確定的70個項目,改造後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原有舊屋村用地面積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地價測算;其餘用地根據平均容積率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改造後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准進行地價測算。
市政府對上述地價標準的適用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用地包含多個地塊的,以項目為單位測算並計收地價總額,並按照改造後地上建築物功能和面積,按比例進行地價分攤,作為確定單個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價金額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項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的基礎上,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予以統籌規劃。
項目拆除范圍內規劃開發的地下空間,未被規劃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其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可結合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一並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地價按照地上建築物地價測算規則進行測算,並以地下空間地價修正系數予以修正,納入項目整體地價計收。 第六十五條 在項目申請房地產預售時,主管部門應當就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的意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用於補償安置的房屋不得納入預售方案和申請預售。
在項目申請規劃驗收時,主管部門應當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搬遷等捆綁責任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的意見,以確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落實到位。
第六十六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立項應當予以優先安排,與城市更新項目同步實施。相關部門也可以委託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代為建設,在建設完成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回購。
第六十七條 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用於回遷的房產,應當按照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以被搬遷人為權利人辦理分戶登記。登記價格以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准,未約定的由協議雙方協商並進行補充約定。
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監管協議相關內容,由項目實施主體建設並無償移交給政府的相關配套設施,應當以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為權利人辦理登記。
第六十八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完成後,市產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的產業准入進行監管,保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落實到位。
對於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標准繳納地價的項目,實施完成後實際進駐的產業經市產業部門認定不屬於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由市產業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九條 實施主體已經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確認的項目,應當由該實施主體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並實施項目開發建設,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之前不得轉讓。 第七十條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房屋徵收、土地和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對城市更新單元內的用地進行整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成立、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具體實施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
第七十一條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規劃的要求,為實施城市規劃,由政府組織對具有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情形的區域進行城市更新,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房屋徵收。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兩年後,仍因搬遷談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確認項目實施主體,經綜合判斷確有實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且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的,可以優先納入徵收范圍。
第七十二條 政府根據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和房地產收購:
(一)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一定的標准對權利主體進行補償。
(二)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確定補償方案,通過招標方式引入市場主體,由市場主體承擔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等具體工作,搬遷補償費用和市場主體的合理利潤從土地公開出讓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底價及土地出讓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終的補償金額為補償底價和土地出讓收入分成的總額。
具體的補償形式包括貨幣補償、回遷物業補償及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通過房地產作價入股、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已取得項目拆除范圍內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90%以上且權利主體數量占總數量90%以上的房地產權益時,可以申請由政府組織實施該項目。
政府對項目實施的緊迫性和可行性、市場主體提供的收購補償方案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剩餘房地產權益取得的可實施性等因素進行統籌考慮和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組織實施。

Ⅷ 城市更新需要土地使用權國有化嗎

你好,如果原來土地是集體土地,是需要先把土地國有化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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