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特徵
A.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其特殊之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權利取得的方式,因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屬於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權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礎上,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權利的交易限制,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劃撥土地用於交易,一是要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應當上交國家。
B.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范圍和特徵
土地使用權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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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劃撥抄土地使用權的特點
(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
(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區別之一;
(3)使用的無期限性;
(4)權利的受限制性,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缺乏處分權能。
D. 房地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是什麼意思啊
出讓土地,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專種方式的土地有使屬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一些公共設施用地就是這樣。
(4)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特徵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權劃撥-360網路
E.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對象有哪些不同
轉讓是通過市場方式按等價補償的原則將土地的使用權讓度給他人,劃撥則是通行政手段無償把土地使用權讓度給企事業單位。
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土地使用權的讓度,不涉及所有權。不同點是,轉讓的方式不同;轉讓的對象不同;補償的方式和數額不同。轉讓是通過市場等價交換得到足額補償的,劃撥則是再交換時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得到適度補償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劃撥土地就是國家無償將土地劃撥給某企業或事業單位用以建造獲得規劃局批準的建築(可以是廠房,也可以是住宅或鋪面)。劃撥土地沒有土地權證,只有房屋權證,原則上劃撥土地是不能交易的,因為國家隨時都可以收回土地用於其他政府需要。
F. 土地使用權劃撥有哪兩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包括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為。這種形式的劃撥,具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徵:第一,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土地使用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第二種形式的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它也具有二個最基本的特徵:第一,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第二,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其它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