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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用地使用權是年

發布時間: 2021-02-11 10:33:04

① 各位朋友幫我看看這不動產權證,聽售樓員說是綜合用地,,使用權限怎只有38年,那到期能自動免費續簽嗎

圖上顯示的「使用期限」一欄記載:2056年10月25日止。
也就是說法定有效期截止至:版2056年10月25日止。
「面積」權一欄顯示,該房屋面積包括在宗地總面積當中。應該是「綜合用地」。使用年限就到2056年10月25日止。

② 綜合用地的商品房土地年限為40年,到時候辦房產證和土地證是記多少年相對於70年的有什麼影響

40年或70年的這個期限是固定的。辦理產權證是以竣工驗收,開發商申請辦理房內產證為基點容。如: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權,40年或70年的是2049或2079年到期,但是開發商2012年辦理房產證,那麼業主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都分別在2049年或2079年到期。

③ 我買了套商品房,地用途為「綜合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自2008年09月至2054年09月,我才發現不是70年,……

聯系其它業主,不可能只有你一人受騙,集體的力量是強大的,這樣開發商就會來找你們談判了,到時候一定要錄音下來

④ 行政劃撥綜合用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權為無期限或70年情況

你的問題里其實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土地用途以及使用年限,一個是國有土地取得方式。一專般情況下,土地使屬用證上沒有登記使用年限的國有土地大多都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不排除沒有記載清楚),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是沒有使用年限的。目前已經沒有綜合用地這個概念了,出讓時土地用途是綜合用地的會被區分為具體的,(比如是商住綜合的,會記載成商業40年、住宅70年,這個要看原來土地出讓時是怎麼綜合的),因此,你的土地是劃撥的話,在轉讓並補交土地出讓金時,會具體記載明確的用途和使用年限。

⑤ 商住用地使用年限多少年

國有土地出讓的時候,因為規劃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劃分為居住用地(專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屬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主要區別是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同,開發商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多少也有區別。

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四十八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5)綜合用地使用權是年擴展閱讀: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

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住用地

⑥ 什麼是綜合用地綜合用地的分類產權拿限多少

1、住宅的土地使來用權年限為自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2、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
3、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房地產公司買地的時間開始的,購房合同上會寫明,比如該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購買房屋的時間是2006年,那麼您的土地使用權只有61年,但你擁有永久房產權, 到2067年你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能繼續居住下去,因為在我國土地是不允許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二、房屋產權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⑦ 綜合用地還剩30年新蓋樓是多少年

綜合用地剩來下的30年是土地使用權自的年限,蓋樓一般的建築物使用年限有15年、25年、50年和100年之分,是根據建築物的類別來區分的;建築物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是分開計算的!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續期,各地的相關措施hai沒有具體統一,可能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所以綜合用地蓋樓可以認為新蓋樓也是30年,畢竟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不續期的話就相當於違建了,土地被收回地上建築也要拆除!

⑧ 綜合用地及其年限該如何確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 55 號令)第十二條明確綜合用地出讓最高年期為 50 年,但對什麼是綜合用地並未進行界定。 2001 年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國土資發 [2001] 255 號),其中也沒有綜合用地類別。 2000 年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國土資發 [2000]303 號)明確: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全國土地分類(試行)》頒布後,應按《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的土地三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面積比例。 因此,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關於綜合用地的出讓年限,國務院 55 號令規定了各類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居住用地 70 年,工業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 50 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40 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 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應當明確其中商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攤的土地面積,並明確商業用地部分出讓年期為 40 年、居住用地部分為 70 年。如統一按 50 年計,就會出現商業部分實際出讓年限超過 40 年,而居民購買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又明顯小於 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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