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的手機所有權
❶ 以單位名義的手機號,返費算誰的
你好,你所提的兩個問題可以一起回答,返利和消費券的問題是誰使用版誰受益,誰就權用處置權利。
預存話費贈手機的行為是企業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雖然企業未將贈送手機作為資產管理,而是按照預存的話費一次性計入費用,但不 影響手機的權屬,手機的所有權屬於公司。從業務鏈考量,電信服務商作 為收取方在收到預存話費時,盡管開具發票,但此時並未實際提供勞務,其應未確認收入,作為支付方此時確認扣除欠妥,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 但不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將手機給員工作為開展業務使用,盡管手機未在企業賬上體現,計人「管理費用——郵電通訊費」的金額為預存的話費, 但實際也是取得手機的對價,有合規票據,後續支出也能取得合規票據, 發生的話費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❷ 我們對學校或者單位發的手機有所有權嗎難道僅僅只是使用嗎
要看這是提供的勞動條件,還是單位福利.
如果只是為了方便工作,作為一種勞動工具(如電腦),當然是單位具有所有權.
如果是對員工的福利,一般應視為是員工的個人財產.
❸ 此手機所有權屬於誰為什麼
一、由於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行為已經切斷了甲對該手機的所有權,因此內,所有權不屬於甲;容
二、丙從寄售商店購得該手機,依法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三、丁採用非法之方式侵害丙的所有權不構成對所有權的取得;
四、綜上,現在手機的所有權屬於丙。
❹ 單位領導違規給職工發放手機,應該如何處理
什麼叫違規呀,作為一個廠領導連這點小權利都做不了嗎,這完全屬於人家職權范圍內的事,別人最好不要干涉。這也是人家的工作手段呀,把人都捆綁起來了,人家還怎麼大展拳腳呀。
❺ 關於手機的所有權問題
1、學校有權利暫扣。如果你不服該處理,可以由你的朋友申請復議。
相關法條如下:
《國專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屬法》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❻ 關於那種單位下發的手機的問題!!!
單位發的一般都是鎖卡機,不可以隨意換卡的,你可以去刷機,就可以用了
❼ 單位發下來的手機還可以要回去嗎
既然是單位發給你的手機的話,他是完全有理由要回去的,所以這種東西只能屬於公共財產。
❽ 退休了單位發的手機需要上交嗎
正常不需要,除非是保密性單位。手機發放屬於單位福利,服務年限到了不需要上交。
❾ 集團公司統一發手機是否違法八項規定
看情況。八項規定針對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如果是私營企業,是不違反八項規定的,如果是不是,則違反。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5] 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8]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