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戶主權力
① 使用權房子,戶主不願意分戶,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嗎
沒有權利分!~他爸爸也不給我們使用!~難道我們只能這樣了嗎?他爸爸不聽勸和調解的!~我們名義上是有住房的,可是我們享受不到!~
② 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否歸戶主
農村土復地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制應該沒有房產證,該房屋是你老公的父親為了你們結婚而給你老公建造的,繼母(無論是誰的)的女兒「出資」2萬的事實,應被認為是借款。該房屋目前是你和你老公的共同財產(按照你說的)。
③ 對於使用權房,非承租人的戶主一定擁有居住權嗎而且此戶主沒有在房中居住過一天。 事情是這樣的,我有
您好。
由於當時公租房的政策與現在是不同的,但是你們一直在使用該公租房,因此若發生糾紛,個人認為沿用的是現在的法律制度可以對該糾紛進行處理。
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我國目前公租房存在的問題設立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在全國適用的(當然您所在地區的政府應該會有相應的實施細則)。若該《辦法》的規定與地方法規不同的,建議您向當地政府咨詢適用何種法規。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申請公租房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第七條)。如果發生以下情況的,則應當將公租房退還給政府:(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第三十一條)。結合《辦法》的規定,可以得出您外公的該公租房已經存在是否適租的問題。個人認為,就您的描述而言,若您的外公在其他地方有個人所有的房屋,則他已經沒有權利使用該公租房,這也就是當年他為什麼要將房屋的承租人改為您母親的理由。由於您母親現在已經過世,根據法律規定,該公租房應當已經收回,對於現在還在使用那麼就有疑問了。您父親和您已經搬出去住,而且有了自己的房產,根據《辦法》的規定已經不符合續租的情形,因此嚴格來說除非您的戶籍獨立與您的父親,您名下沒有房產且符合申請公租房的條件,那麼可以繼承您母親對該房屋的承租權,不然您現在的承租狀態也是存在問題的。
總結上述言論,您是否擁有該公租房的使用權存疑。但可以肯定的是您的外公無該房屋使用權,自房屋承租人變更後便無使用權。若他強行對您的傢具、家電等進行搬遷導致您財產受損的,您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而對於公租房使用權的問題,您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您的情況進行比較。若您的條件已經不符合續租公租房的,建議您還是早日將該房屋返還給當地政府,以免發生其他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若您對自己的公租房的承租權有疑問的,您可以咨詢當地律師。
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網路:公共租賃房http://ke..com/view/2555570.htm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④ 房屋戶主有什麼權力
如果房產證的名字是你,那你的家人是無法買賣該房屋的,也就是說你家人與你二叔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房子的所有權還是屬於你的,你當然可以回去住了,並屬於該房子的全部權利。
⑤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上戶主有什麼權力
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些糾紛時,一般應當堅持宅基地「誰申請批准誰使用」的原則,依法保護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這房子是你爸的,你媽、你和你爺爺奶奶有權繼承。
⑥ 關於戶口和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的繼承權問題。
一般情況上是沒有的,因為使用權的房子只有承租權,不是財產,不能財產繼承與分割。
如將來您的父親去世,變更承租人一般情況下會是你的母親或者是你。
但有一個小問題,最早的承租人是您的父親還是爺爺?
如果是爺爺的話,法律上講還是按照上面講的沒有問題,但是奶奶的其他子女可能會阻撓你的順利變更承租人。
⑦ 關於使用權房戶主變更的情況
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當按遺囑進行繼承,遺囑是有效的。
如果沒有遺囑的,這回應當按答照法定繼承方式,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取的繼承財產的所有人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能夠排除他們的干擾而對所有物享有絕對的支配權,也就是說,所有人能夠排除其他人對其財產的使用,即你所說的「趕出去」......當然了,這個權利僅僅屬於所有權人!
⑧ 宅基地使用權誰是戶主誰就有使用權嗎
他當然有,但是他的家人也有,在法律上也就是是一家子的,不要講一兩個人,那樣沒有意義
⑨ 使用權房戶主可以把裡面人名字踢走嗎
使用權房戶主不可以把裡面人名字踢走,只要是在一起的有同等權力。
⑩ 使用權房子 戶主
房子所有人所說的話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