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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發布時間: 2021-02-11 20:28:55

Ⅰ 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違反土地法哪一條

1、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2、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1)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擴展閱讀:

土地的分類及性質

1、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權屬性質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我國土地所有權性質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樣,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Ⅱ 房產證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土地國有是指開發商是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這種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2)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

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Ⅲ 政府收回土地改變土地性質的許可權

在限制條件下可以的
變更後的土地用途應當符合土地規劃的要求
如果不內改變土地所有容權性質,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及申請,報有批准權部門批准
如果改變所有權性質,即由農民集體所有權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由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政府及以上部門批准。由國家進行徵收,對原土地所有者進行補償,轉變為國有土地。
請採納

Ⅳ 國有建設土地(各類性質)如何收回

中國土地買賣是違法行為!區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又細分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遇到徵收土地徵收方需要賠償房屋(等),土地補償費不需要賠償,因為當初是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給你建房。

Ⅳ 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出租方要收回我還能想租用土地嗎

一、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回,用作商業用答地或居住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Ⅵ 違法改變用地性質,國土部門是否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可以收回使用權

Ⅶ 哪些情形,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Ⅷ 什麼是土地性質及使用權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錶行使。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為住宅建設,出讓的使用年限為70年。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為住宅建設,出讓的使用年限為70年。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Ⅸ 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須具備什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鄉村級道路,鄉村級行政辦公、農技推廣、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公安、郵電、防洪等,及公用事業設施建設,也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衛生所、防疫站、敬老院、福利院等公共設施建設,經過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即原用地單位撤銷、遷移的原因,造成土地無人使用管理,使土地閑置和荒蕪,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按第一項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第二項屬於處罰性質,第三項屬於閑置、荒蕪土地,這兩種情況,收回土地使用權時,都不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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