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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動車所有權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1 21:12:33

A. 關於機動車所有權問題,急求法律專家幫助

關於車輛權屬歸屬從目前狀態下,所有權應為你所有(產權登記你名下),但估計購車內發票等年度審驗票容據不在你手裡,所以訴訟解決將車變為你實際控制很缺德也較難,正如你所說真是情況是你朋友的車,你也不會開車也在當時沒能力購車。
建議:將車輛所有權登記在你朋友名下,自己名下的車的變更其實主動權就在你手裡,你可以自己去變更在你朋友名下(有你朋友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去派出所調取);為保障你自己的權利還可向派出所及刑警隊報案,調解解決你的顧慮(如果你朋友不是受賄得到的車除外);還可以訴訟解決產權變更;起訴書的寫法去法律服務所或律師所讓別人代書。

B.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物權法》第24條登記對抗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似有矛盾。
機動車買賣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在保險單批改後出險的,買受人作為所有權人應當有權獲得賠償。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機動車尚未交付,但已經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此時買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賣人已不是合同當事人,出賣人自不可請求賠償。(對其保險利益可解釋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買受人基於合同仍享有保險利益,似乎可以請求賠償。
對於出賣機動車後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已經交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出賣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已經喪失了對機動車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讓出賣人承擔責任至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復也矛盾重重。
(對此問題,對保險利益的理解應當包括佔有、合同等,而不應簡單的理解為所有權關系,同時還要考慮保險合同關系人以及危險增加的因素來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C. 車輛所有權如何確定

目前沒有所謂的機動車產權證,只有由車管所在車輛上牌時核發的登記憑證。但登記證書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但實則不然。
《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綠本」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那麼,實踐中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誤解「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呢?這可能是因為,「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多為實際車主,二者發生不一致的情形限於少數特定場合。在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可初步推定為實際車主。
當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車主發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車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掛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場景中)時,應如何判定車輛真實所有權的歸屬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並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並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
因此,應根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所有權歸屬。在確定車輛真實所有權過程中,可以考慮汽車公示網提供的所有權公示服務,一方面對所有權證明資料進行數字存儲,另一方面對外公示,明晰車輛所有權。

D. 車輛所有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有關答復,機動車所有權應從交付時起轉移。因此,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是歸你妻子所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 如何證明車輛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還是機動車登記證書主體所有

一般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所有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一、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如下: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中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為車輛權屬認定的依據。

二、其他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5)關於機動車所有權規定擴展閱讀:

車輛應當歸屬雙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關於家庭關系財產的規定,結婚時,如果是婚後(登記結婚後)那麼岳父的贈與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車輛就雖然登記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權其實是你和你媳婦共有(注意,因為車輛不動產 ,所以不以登記認定所有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該車輛應當認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那麼車就跟你無關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機動車所有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F. 如何判定車輛的所有權

以登記行為確定車輛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關於機動車所有權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G. 車輛產權有哪些相關權益是不是代表車輛所有權

您好。


車輛的產權如同房屋的產權,是車輛在注冊登記時形成回的所有權。

對於車答輛的產權,即車輛所有權,包括如下權益:1、對車輛佔有的權利;2、對車輛使用的權利;3、對車輛收益的權利;4、對車輛處分的權利。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H. 物權法,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別亂扯,機動車屬於動產,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這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內、《道理交通安全容法》還有公安部門的規定都是統一的,絕對沒有沖突,公安部的意見也很明確,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只是為了方便車輛管理而已。

I. 機動車所有權啥意思

就是車屬於誰的意思,車主對車子有所有權,但是把車租借出去的話,就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了。

J.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過戶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於變更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 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第十四條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檔案。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唯一性認定,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唯一性認定。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獲得方式;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四)轉移登記的日期;

(五)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應當登記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應當登記機動車登記編號;

(七)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登記使用性質;

(八)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現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應當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未被海關解除監管的;

(四)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五)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隨車交給現機動車所有人。

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提交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作廢,在辦理轉移登記同時,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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