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給別人
⑴ 現在的版權到底是給誰了
您好!關於版權的歸屬,我國著作權法有如下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⑵ 幫別人寫的書著作權歸誰
你編輯的三分之一和他自己寫的三分之一的作品的著作權是屬於董事長自己的。版至於你寫的那三分之一,權由於是董事長提供素材,屬於委託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如果對於這部分作品的著作權你們沒有事先的約定,那麼著作權是屬於受託人的,也就是屬於你的。
⑶ 將自己的作品版權賣給別人了,那買的人就可以隨便改作者名字嗎那樣算不算侵權
可以拿去宣傳,版權一旦轉讓便不再屬於自己,只擁有作品署名權,所以無權再賣給另一個人。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買賣雙方簽過著作權轉讓合同後,除甲方外,乙方此後除享有該作品的署名權外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並且不得再授權任何第三方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項下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還有權自行決定許可第三方按照與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權根椐市場需求對作品的歌名及詞曲內容作適當修改。甲方發表該作品時,乙方享有作詞/作曲署名權。
(3)版權給別人擴展閱讀:
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
比起適用范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
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⑷ 版權出售給別人自己還能生產嗎
不能除非生產的樣式不一樣。如果一樣就是侵權
⑸ 版權可以同時賣給多個人嗎
關鍵看你賣的是什麼,如果是全部權利,那麼就不能賣給多個人,如果只是賣授權,比方說播放權,那麼就可以賣給多個人。山東省版權服務中心
⑹ 如果是用別人的版權,該怎麼合作比較合理
版權購買的一般流程:
一、購書意向
購書意向與出版社所獲得的信息、出書規劃等緊密相關。初涉外版書引進的出版社可以通過互聯網瀏覽國外出版商的主頁,了解他們的出書結構。一年一度的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和法蘭克福國際書展也是了解國外出版商的好時機,一些世界知名的出版機構都會親臨現場,如培生教育、麥格勞·希爾教育、湯姆森學習集團等等。外版書引進的老手則會定期收到國外合作夥伴的出版目錄(有的是從代理商那裡得來的),從中選取本社感興趣的選題。
二、版權購買提議書
呈交版權提議書,是在出版社認定某本書之後報給外方出版社的材料,其中包含本社對此書的市場反應預期、本社對此書的大致打造方案等等,目的是提高外方出版社對該書中文版市場的信心。具體要素一般包括中文版預計定價、首印量、預計銷量、推廣方案等。
三、協商
在外方出版社衡量後,雙方就預付金、版稅、出版日期等要素進行協商。不同重點級別和領域的圖書,相應的預付金亦有所區別。一般在1000~5000美金之間,當然也有一本書的預付金達到幾萬美元的情況。預付金為不返還支付,即只要合同簽訂,不管該書市場反響如何,都不予以退還。版稅率則有不同的幾個級別。比如有些外方出版社規定某類圖書的版稅率為0~5000本(售出部分),收取其中文版定價的7%,5000~10000本(售出部分),收取8%,10000本以上的售出部分收取9%。這一數字並非定式,各家出版社略有差別。
四、簽約
簽約即合同生成階段。一般是用英語成文,合同中的基本要素為簽約日期、授權、翻譯事項、付款、版權生命、期限、版稅報告、殘余書、附屬版權等。
五、付款和出版
在合同簽訂並支付預付金後,出版社即開始其出版活動,在此不加贅述。
六、結算、版稅報告
出版後一般都需要將中文版寄送給原出版方(6-8本)。由於我國海運的時間為3個月,而若收件人不明,國外郵局會將樣書按原地址寄回來。返還時間同樣為3個月,因此雙方就寄送樣書的方式和時間上需要互相體諒。建議將一本樣書空運至外方出版社,其餘樣書走海運,這樣做,一來我方的出版社寄送費用沒有大幅度提高,國外出版商也可以及時看到翻譯版的情況,有利於雙方順暢合作。
⑺ 我沒申請版權但作品被別人用了算侵權嗎
網站中涉及版權相關的內容可以申請版權登記。
網站的名稱、原創文字等這些屬於版權保護的范圍,而網站本身屬於域名與這些版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計算機程序代碼等)的共同組合。網站的所有權人以及原創文字的作者可以到版權中心進行登記。
⑻ 原創歌曲版權賣給別人對方可以修改嗎
如果是把歌賣給對方,那版權當然是對方的,只保留你的署名權,其他的事情就和你沒關系了,如果侵犯了你的署名權 你就可以用之前你們簽署的合同去法院起訴他
⑼ 版權能受理別人使用嗎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可以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著作權人利用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被稱為著作權許可證貿易,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貿易。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權利內容
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
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於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於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採用雙方具有共識並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
至於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為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為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著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
通說認為,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於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時間、地域范圍
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
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系,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范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為界限(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費
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
使用費的標准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准
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 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
至於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於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於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 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於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為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
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後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