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案例
1. 關於著作權法的案例!急啊!
1.修改權是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未經作者許可同意,別人不能侵犯。因版此,「本刊對來稿有權修改的權利」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聲明,屬於無效聲明。
2.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來稿不退, 從來稿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收到本刊錄用通知的,請自行處理。」也違反了著作權法規定。
2.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麻煩大家幫幫忙!
針對你提的問題,分別作如下回答:
(1)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文規定,作者享有的人身權如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全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且不得轉讓。因此,本案中畫家只是把《南昌起義》油畫部分財產性的權利轉讓給了博物館,該畫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作者死後這些權利由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
(2)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具體到本案中,畫家已經將油畫原件轉讓給了博物館,則博物館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公開展出,而不需要畫家或其繼承人的授權或事後追認。至於博物館將油畫提供給集郵協會刊印紀念冊的行為是否侵權則要作具體分析:首先要看作者享有的財產性權利是否過了法定的保護期(《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財產性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本案的情況沒有超過保護期的話,則需要進一步考察作者當時許可博物館使用是否僅限於收藏,若僅限於收藏使用的話,則博物館在上述保護期內未經作者(或繼承人)許可擅自將其油畫提供給集郵協議刊印發行,構成對復制權、發行權的侵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的法律責任;若當時作者沒有對博物館的使用方式以及期限作出限制的話,則可視為作者以500元的轉讓費將所有的財產性權利都轉讓給了博物館。不過,基於常識判斷,以500元的轉讓費將所有財產性權利永久性地轉讓出去的可能性不大。
(3)博物館作為油畫《南昌起義》原件的所有權人,有權買賣該油畫原件(僅指油畫原件,事實上,博物館不得將自行復印的復印件出賣,否則構成對復制權及發行權的侵犯),因此,有人打算收購該幅油畫則需要同博物館方面商談。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博物館作為油畫原件的所有人有權處分物權意義上的油畫原件,但其不能處分作者對該油畫的著作權,也即作者享有的著作權不會因為油畫原件所有人的改變而受到損害,但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油畫原件所有人享有該油畫的展覽權。
3.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4. 著作權的侵權案例
2人制售游戲外掛半年,非法經營額逾18萬元,因侵犯著作權獲刑。
5.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一個案例
先從排除法的角度來說: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改編權便是作者著作財產權的一種,第三人若想改編作品,須經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因此,電視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編權和支付報酬權,排除B和C,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侵犯了改編權當然就侵犯了著作權,因此排除B,所以選A。
為什麼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呢?發表是指將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該電視台雖然將該作品改編成題為《乾柴烈火》的情景喜劇已具備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這項條件,但是電視台發表的只是經過改編後的作品,並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沒有侵犯作者對其作品的發表權。
6.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7. 著作權案例
1、是。甲的題字元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復制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8.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
9.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10. 中國和日本著作權法規定有何異同
隨著著作物跨國使用的增多,世界各國通過簽訂種種國際條約,相互保護著作物。許多回國家制定的「答著作權法」對著作物的各種權利作出了明文規定。在這些權利中,著作權通過「伯爾尼公約」和「萬國著作權條約」,著作鄰接權通過「表演者等保護條約」和「唱片保護條約」得到了國際性的保護。另外,在1994年還制定了WTO(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協議,該協議從1995年開始生效,它的附屬文件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為TRIPS協議。除了著作權以外,該協議還適用於著作鄰接權。除此以外,從1996年開始,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了建立順應世界數字化和網路化潮流的著作權保護體制,制定了《WIPO著作權條約》與《WIPO表演與唱片條約》。著作權等世界性的知識產權通過這些條約與協議等得到約定,加盟國在國際上必須互相保護這些權利。受這些條約保護的著作物在各國還受到國內法律的保護。例如,韓國的著作物在中國受到中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中國的著作物在韓國受到韓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