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
1.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內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容 (註:新民事訴訟法是第二十三條)
【釋義】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准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定標准有兩個,分別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相對復雜的問題,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專門的規定,此處不贅述。
2. 發生合同糾紛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因合同糾紛發生的訴訟應該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版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權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法院管轄權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關於民事訴訟法中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問題。
最高院關於民訴法的意見是1992年頒布的,而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擔保法》第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是法律,而最高院關於民訴法意見是司法解釋,效力低於法律;且最高院關於民訴法意見頒布時期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對來說屬於舊法,也應被新法的效力所替代。故當上述二者之間的內容有沖突時,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綜上,如果一份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沒說是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債權人有權僅起訴保證人,法院不必通知被保證人參加訴訟。
5. 勞動合同糾紛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
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前置,應先經過勞動仲裁,內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才容可訴諸法院,或者勞動仲裁部門下達不予受理決定書的,才可起訴。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受理後歸屬於民事糾紛范疇,因此,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范,但與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較,稍有不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查的對象不是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裁決的對錯,不對仲裁裁決正確與否置評,不像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有權依據自己查明的事實並依據法律規定作出採納與否的表決。
6.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其管轄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 )
選擇C。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依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於「標的物」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第一百七十一條合同糾紛管轄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不是合同糾紛管轄地的規定,合同糾紛管轄地是23條。
專《民事訴訟法》第屬23 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第18 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
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3 條:(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 民事訴訟法合同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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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種契約或協議,是由平等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但在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總會產生合同糾紛。那麼,合同案件由誰管轄?現在,的小編將為您解答民事訴訟法合同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問題。
民事訴訟法合同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都有明確的說明,的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就是在實踐中如何進行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民事訴訟法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所以要記得雙方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中書面協議選擇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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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中被告人配偶為什麼也列為共同被告
您好,這是因為被告的配偶也跟這一案件有利害關系。
在民事訴訟中,共同被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申請,許可追加。但此種追加新被告必須要經過被告和擬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實踐中發生爭議的較少。另一類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法院依照職權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請或建議,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職權追加被告)無須各方同意。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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