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實施地
❶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嗎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侵權行為既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基本准據法,那麼明確侵權行為地自然至為重要,因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來支配侵權行為的責任問題,首先要涉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如果侵權行為的有關因素主要指加害行為和損害事實都發生在同一國家或法域,那麼確定侵權行為地並非難事。如果加害行為發生地相損害發生地不一致,那問題就麻煩了。尤其在現代科學技術和通訊交通的條件下,一個侵權行為始發於一國,損害的發生涉及數;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國為加害行為地,哪一國為損害發生地便更為復雜和困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各國歷來分歧很大,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統一。一般說來有以下幾種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准或觀點。
1、加害行為發生地標准,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標准。這一觀點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而不問其損害結果發生於何地。因為加害行為對侵權案件有極為重要的聯系,而損害發生地常有多處,不易確定,或者常出於偶然,當事人對之不能預見。[2]歐洲大陸有許多學者贊成這一理論,並有許多國家持此主張,如奧地利、波蘭等。
2、損害發生地標准。此說認為,民事責任之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要件。只有加害行為而沒有損害發生,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地的社會公益影響最大。因此應以損害發生地法作為侵權行為的准據法。這是美國過去的傳統理論和實踐。
3、最有利於受害人標准。這種觀點主張凡與侵權事實發生有關的地方,包括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都可作為侵權行為地,在二者不一致時,允許受害人自由選擇已發生的整個不法行為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要他認為該地法律對自己有利。美國學者庫克是這一主張的鼓吹者。聯邦德國、捷克、匈牙利等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對此持肯定態度。
以上觀點雖各有見地,但均有偏頗。就加害行為地說而言,其理由並不能完全成立。例如,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可能不止一個,而且,以非屬行為人所能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有失公允為由拒絕損害發生地法的適用也並不足以解決行為發生地與損害發生地之爭,因為即使損害發生地出於行為人的預見,但損害發生地是侵權行為人應負擔責任的最後事件發生地,其與侵權行為的成立當然有密切關系。對於損害發生地說,其理由也不乏含糊之處。例如損害也可能發生於一個以上的國家,而且有的損害如侵害名譽是無形的,除了通過擬制是難以確定其發生地的。[3]至於庫克主張的第三種理論,即侵權行為地為最有利於受害人的法律所在地,如果毫無限制地適用,將會過份地有利於原告,從而造成明顯不公的後果。因此,如果機械地適用上述標准,在理論上是不妥的,在實踐中也難以完全行得通。比如有這樣一個情況:被告a將其在甲國購買的有毒葯物在乙國境內行使的火車上交給原告的利害關系人b,而b未當即服用,直到火車進入丙國境內才服下。之後丙紅丁國發病,在戊國死亡。這里,根據以上前兩種理論,對加害行為地和損害發生地究於何國實難確定,而根據第三種理論,原告可以選擇五國中任何一個對其有利的一國為行為地,但這又會增加判決結果的不可預期性,並引起「挑選法院」的現象發生。[4]鑒於此,有的學者又提出另一種主張,認為要依有關法律的不同目的來確定侵權行為地:如果法律規定在於保護個人利益,則應以損害發生地為准;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些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則應以行為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5]這一觀點看起來頗具新意,較為合理,其實卻難以實現,因為它是以法律的目的作為區分的標准,而侵權法的目的和功能一般都兼具防止不法行為發生和維護公民、法人正當權益這兩方面的內容,二者是很難截然分開的。
❷ ①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有哪些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可以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❸ 請問侵權行為地通常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什麼
你好來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自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人民法院,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❹ 侵權民事訴訟侵權行為地法院是否優先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依據訴訟來管轄的規定:因侵權行為自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❺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嗎
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侵權行為既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基本准據法,那麼明確侵權行為地自然至為重要,因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來支配侵權行為的責任問題,首先要涉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如果侵權行為的有關因素主要指加害行為和損害事實都發生在同一國家或法域,那麼確定侵權行為地並非難事。如果加害行為發生地相損害發生地不一致,那問題就麻煩了。尤其在現代科學技術和通訊交通的條件下,一個侵權行為始發於一國,損害的發生涉及數;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國為加害行為地,哪一國為損害發生地便更為復雜和困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各國歷來分歧很大,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統一。一般說來有以下幾種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准或觀點。
1、加害行為發生地標准,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標准。這一觀點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而不問其損害結果發生於何地。因為加害行為對侵權案件有極為重要的聯系,而損害發生地常有多處,不易確定,或者常出於偶然,當事人對之不能預見。[2]歐洲大陸有許多學者贊成這一理論,並有許多國家持此主張,如奧地利、波蘭等。
2、損害發生地標准。此說認為,民事責任之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要件。只有加害行為而沒有損害發生,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地的社會公益影響最大。因此應以損害發生地法作為侵權行為的准據法。這是美國過去的傳統理論和實踐。
3、最有利於受害人標准。這種觀點主張凡與侵權事實發生有關的地方,包括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都可作為侵權行為地,在二者不一致時,允許受害人自由選擇已發生的整個不法行為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要他認為該地法律對自己有利。
❻ 在我國,侵權行為事實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不一致時,由什麼確定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這兩個地點的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❼ 侵權行為實施地如何認定
首先你對這個法律關系的定位錯了。發生車禍後,消費者可以以消費合同或產品質量侵權提起訴訟,如果以產品質量侵權提起訴訟的話,則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詳見法律適用法)
❽ 被告住所地何種情況下優先於侵權行為地
您所述情況,依據訴訟管轄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內所地法院管容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❾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什麼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