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查封房屋
㈠ 房屋買賣糾紛,多久能查封房屋
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時效應該是為三年的。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版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總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㈡ 出賣人轉讓被法院採取了查封的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版意見(試行)第八條:權「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征詢抵押權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未解押,轉讓無需銀行同意,買賣有效。未解押,無法過戶,可解除合同。未解押,不支持履行過戶。買受人解押可過戶。
㈢ 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什麼情況下能訴訟保全房屋
申請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條件
1.採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採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內容
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穢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財產、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提出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擔保
根據新《民訴法》的規定,訴訟中的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擔保不是必須的,法院在這里有裁量權。
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
現金認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認可。但是現金訴訟保全擔保的成本最大。因為按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保全申請人需要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價值多大的財產,那麼自己也要提供多大價值的現金。不動產認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認可無抵押的房產或土地。這無形中增加了申請人提供此類擔保的難度。 銀行保函,尤其是國有大型銀行保函認可度很高。由於銀行訴訟保全擔保函是以銀行的信譽作為擔保,因此,幾乎不存在銀行無法兌現保證責任的可能性。2014年6月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印發《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擔保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擔保的具體辦法。
㈣ 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院會凍結房屋嗎
1、買賣房屋發生糾紛後,原告方有權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查封爭議房產;
2、申請人需提交申請保全金額相應的房產或者現金作為擔保。
㈤ 房屋買賣過戶前,房屋被法院查封怎麼辦
王某二年前借我2萬元錢,當今年我向其索要時被他告知沒有錢償還,但可以用他的房版子作償付;經權兩人協商,我同意再向王付10萬元錢、王某將自有房屋作價12萬元出售給我,兩人立了合同,並將合同到市公證處作了公證,但現在我付過王某錢後當去房管局進行過戶登記的時候,卻有另一人因王某同樣欠錢不還而將王告上法院,法院隨即對王某的房屋進行了查封,以致於我雖然手持有王某的房產證卻不能將房屋過戶。 解答:您同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院扣押房屋的行為也是合法的。因為房屋的產權並不是在合同生效時轉移,而是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時發生轉移,因此雖然您已經將價款交付給王某,但是房屋所有權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以前,仍然歸王某所有,因此法院的扣押也是合法的。 您現在很難再進行房屋登記了。由於房屋被扣押導致您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因此您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並請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㈥ 查封後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1、被查封房屋的買賣合同當然是無效的。
2、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絕對不允許處置的內,包括買賣、抵押、出租容等行為。如果法院發現了,可能會對處置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㈦ 法院查封房子簽訂買賣合同有效嗎
法院查封房子簽訂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由第三人在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將其所有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7)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查封房屋擴展閱讀:
但是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
㈧ 查封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目前實務界復對於查封制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尚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被查封的房屋屬於法定禁止交易的物品,因此合同因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查封房屋依然屬於正常的商品,依法可以交易,合同依法有效。只是由於房屋被查封,因此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故而根據合同法規定,法院往往判決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不在繼續履行;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房屋雖然被查封,但是依然屬於可以交易的商品,依法可以交易,合同有效。對於能否履行,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錢能夠通過提存房款解除查封,如果有能力提解除查封,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2、因此,查封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很難直接判斷。但是如果可以明確具體的法院,可以讓律師去調查一下他們對這類案件的判決傾向。從而選擇是否起訴解決。
㈨ 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查封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財產案件因此按照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專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屬: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