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Ⅰ 什麼是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根據《勞動法抄》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兩大原則: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平等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完全出於自己的真實意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意志強加於對方,也不允許第三人非法干預。協商一致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經過充分協商,完全取得一致意見。
合法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些法規包括:
訂立合同的主體合法。
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標准,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用人單位具備僱傭勞動者的合法資格。
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條款。
如勞動時間、勞動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等。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過要約承諾程序,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需要經過審批、公證、鑒證手續的,應履行審批、公證、鑒證手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備案的應提交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Ⅱ 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法律准則。它是勞動合同訂立的指導方針和總的精神,是勞動合同本質的反映,貫穿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全過程。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對於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具有指導和統帥作用,是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指導意義的法律規則,是衡量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和基本標志。《勞動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平等自願的原則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是以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出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都要以法律為依據,進行充分協商。協商時,雙方都有平等的利益要求的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關系。平等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的表達自己意願的機會,有利於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達了意見,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自願的含義包括:勞動合同訂立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獨立自主決定,他人不得強制命令,當事人一方不得欺哄對方,也不能採取其他誘導方式使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接受對方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容的確定,必須完全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志相符。
在平等自願原則中,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前提,自願則是平等的必然體現,不平等就難以真正實現自願。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
所謂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討論、協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後確定。協商一致的要害是一致。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雖然經過充分協商,但分歧仍很大,沒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不能成立。協商一致表明,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都符合當事人的意願,能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協商一致的原則是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
(三)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是勞動合同有效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合法原則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所謂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後果的意圖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勞動者來說是為了實現勞動就業,獲得勞動報酬,以維持生活和生存。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不法意圖的內容,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目的合法往往是當事人內心的行為動機,一般不易從外表上體現出來,這就要求當事人必須自覺遵守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對用人單位來說,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於勞動者來說,必須具備法定的勞動年齡,具備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合同。
第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到國家的用工、工資分配、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勞動合同在約定這些內容時,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確定,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更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比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高於8小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勞動合同中就不能約定勞動者不休息和不休假的條件,更不能剝奪勞動者享受每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
第四,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要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在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規范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的規定前,應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和合同制度的一般法則來訂立勞動合同。比如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後當事人協商,協商一致後簽約。形式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就是說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書面協議。如果當事人以口頭形式簽定勞動合同,則屬形式上的違法合同。
程序和形式是勞動合同生命的表現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是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和內容合法的保證。如果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違法,就難以保證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比如用口頭形式簽定勞動合同,由於沒有文字記載,就無法鑒別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無顯失公平或其他問題,因而無法確認和保證勞動合同的合法性。
第五,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所謂行為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用自己的實際行動體現勞動合同合法。訂立勞動合同不是簡單地簽署一項書面協議,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政策。比如,國家在勞動用工方面廢除了「內招」和「子女頂替」,而企業招工時,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形式、內容都是合法的,但其行為不符合國家政策,其不合法的行為被合法的形式及其他現象掩蓋了。行為違法是當事人雙方事先串通好的,所以盡管是自願的、平等的,甚至其他條件是合法的,也屬於違法合同
Ⅲ 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它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協議,勞動者加入某一用人單位,承擔某一工作和任務,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成員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行政,不能是企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組織。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職業上的從屬關系,即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後,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范圍內的任何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系,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5.勞動合同的訂閱、變更、終止和解除,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和變更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講,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以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包括:<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營戶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2>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程式條款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分割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3>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須合法。
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平等,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服從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干涉勞動合同的訂立。協商一致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各項條款,只有在雙方充分表達自己意志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成立。凡是違反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Ⅳ 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