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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開庭

發布時間: 2020-12-11 19:49:23

㈠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到開庭要多少天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訴訟期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內,下達判決書。

一般情況下從立案到開庭,普通程序需要三個半月左右。

㈡ 民間借貸糾紛開庭前調解好嗎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開庭前調解好還是不好,這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內分析,還容要看從什麼角度來分析。
如果在庭前調解成功的,對原告而言,可以省去在開庭時進行舉證的過程,比較省事,但可能會在調解時作出一定的讓步,而且約定的還款日期可能較長。
作為被告而言,因自願償還債務,就失去了進行抗辯的權利和機會,但可能會因此得到對方的讓步,並可難爭取到分期還款的機會。
另外,如果在庭前自行調解而 不是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的,則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仍需通過向法院起訴處理;如果由法院出調解書的,則如果一方違約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㈢ 民間借貸糾紛,明天開庭,作為原告怎麼寫寫陳述

被告缺席,法庭無法質證,也無法開展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那麼被告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即使原告陳述不符合常理,法官也只能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綜合裁判。被告的缺席多半會導致敗訴。

㈣ 請問民間借貸糾紛案開庭後多長時間 才有判決書,法院有相關規定嗎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作出判決;人回民法院適用簡答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作出判決。
相關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㈤ 借貸案件開庭法官一般會問什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詢問重點:
1、詢問借款用途,對借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則需詢問、查實債權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在實踐中,賭博者之間的違法借貸比較常見,但都學會了規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難以對借款進行合法性審查。
2、當借款憑證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時,一定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特別是放貸人主張逾期利息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3、審查利息約定,當無利息的書面約定時,詢問有無利息的口頭約定。一方面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利益有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關涉當事人有關資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借貸利率高於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實踐中,高利貸者在如下方面進行法律規避:一是主體方面,即使是在調劑行借的款,借條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調劑行,而是該調劑行業主或其家屬個人,並以個人名義參加訴訟。二是證據內容方面,借條上不會出現明顯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條的時候直接扣除高額利息,然後再寫上受法律保護的利率或不約定利率。如借條上載明借款10萬元,期限一個月,月息1角5分,而實際付給借款人的只有8.5萬元,其中1.5萬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審理時,被告雖然口頭辯解該借款為高利貸,但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而原告提供的證據並未超過法定保護的利率限額,使法院在證據認定上存在很大困難,從而可能導致合法形式掩蓋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護。
4、若有利息約定,詢問提供借款時利息是否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則應該以實際提供的借款為准還本付息。
5、是否實際提供借款。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自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成立。在審理實踐中,只要放貸人有借款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爭議不大,法官很少會問及此問題。在借貸實踐中,書面借款憑證一般都採用「今借到......」或者「今欠到......」的表述方式,但也有直接在借條或者欠條上僅書寫借款金額的情形,此情形下就有必要詢問當事人是否實際提供借款。
民間借貸案件的疑難點便在於合法性審查,高明的法律規避手段往往使得法律為違法者提供了保護傘,辯稱借款具有非法性的借款人往往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筆者認為,放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有時應成為審查要點,如果當事人之間關系平淡、疏遠,卻發生數額較大的借貸,要麼高利貸、要麼賭博的幾率較大。

㈥ 民間借貸庭審時原告要注意什麼

注意提供證據進行舉證,必要可委託律師協助。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6)民間借貸糾紛開庭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㈦ 關於異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傳票本人已經簽收,如果開庭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訴訟當事人不參與開庭審理,就是放棄對對方的事實進行抗辯的機會,法院一般會進行專缺席屬判決。就您所說的這種情況,對擔保人是很不利的,如果確實有可以抗辯的理由,建議你還是出庭,或者至少提交書面答辯狀。

-------------回答補充----------------
1、參加開庭進行答辯可以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防止對方亂提沒有事實依據的證據;
2、您有沒有錢還和法院作出怎樣的判決沒有必然聯系;
3、您不去不會影響案件的進展,一般來說法院會做出缺席判決,不出意外的話擔保人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
4、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後,原告申請執行,這涉及到一個執行效率的問題,如果法院對在外地的執行業務能認真履行責任,擔保人名下的存款賬戶可能會被扣劃、車、土地房產等有可能會被查封拍賣(但您說的如果和家人一起住也僅有一套房子的情況下不會拍賣您賴以生存的住宅,豪宅除外),即使現在沒有錢,法院可以在您的賬戶上有錢的時候隨時劃走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債務。

但,以上所說都是理論上的,實踐中法院很少會到外地去認真執行,擔保人如果懷有僥幸心理也完全可以消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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