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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1 20:19:17

1. 什麼是勞務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是農民工同包工頭之間一般就務工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約定,由此在雙方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後因糾紛到人民法院訴訟的情況越來越多,其特點也在不斷變化,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根據您的勞務合同,造成的損失最多按當月工資的20%賠付。對方強行要求賠付,可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務糾紛合同擴展閱讀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勞務合同中,僱主處於支配地位,雇員則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僱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於勞務合同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勞務合同糾紛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調整。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存在著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僱主的義務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兩類糾紛的區別注意參考勞動合同糾紛案由部分的內容。

2. 勞務合同糾紛受什麼法律調整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3. 勞務合同糾紛

答:根據勞動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以下是法條規定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補償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參考資料來源:360搜索-《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170805154

4. 委託合同糾紛和勞務合同糾紛的區別

  1. 委託合同糾紛和勞務合同糾紛從兩者基礎法律關系來看,委託合同是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對外進行一定的活動;

  2. 而勞務合同是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另一方完成勞務.

5. 勞務合同糾紛

因工作失誤復出現質量問題使公司制受到了損失,不管損失價值多大,最多隻能扣當事工人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作為賠償,勞動法有明文規定的。我於06年在一單位也是因工作失誤把公司重要的產品加工成了次品,單位私自扣了我八百元作為賠償,後我找他打了勞動官司,結果勞動局只判我賠他440元,廠方退了我360元,我當時的工資是2200、按每月21.92天算的,打工的兄弟姐妹們大家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自己擺不平建議請律師。

6. 合同及勞務糾紛

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拖欠的工資,並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補償。如有疑問可以在家律網咨詢。

7. 勞務合同糾紛通知該怎麼辦

找公司財產線索,車輛,不動產,1問下你公司同事現在公司用的那個賬戶發工資,讓那個法院查封這個賬號,肯定有錢
2裝客戶找合作讓公司提供銀行賬戶。
3公司股東財產。。。

8. 勞務糾紛、勞動合同

C公司給我們上的社保公積金是集團旗下在北京成立的D公司的,實質上你們是D公司的員工。專補償的話,應該2012年公屬司在未與員工商量的情況下將我們轉入A集團旗下C公司時。如果與重新與C公司簽的合同未到期,如果你們拒絕進入D公司,可以拿到C公司的經濟補償,如果B/C/D公司都是獨立法人的話。

估計你們人不少,建議去工作地的社保中心咨詢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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