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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11 20:34:28

合同的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4、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5、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1)合同履行規則擴展閱讀: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

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❷ 合同履行規則的合同履行規則的內容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合同法第 60 條第 2 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①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②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③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④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損失擴大 - ,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⑤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①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②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③履行時間正確;
④履行地點正確;
⑤履行方式正確。 ①質量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1 款: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②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2 款: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3 款: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⑤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6 款: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實際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就是說,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定是什麼,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麼。
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 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而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以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並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借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與這種客觀環境相適應的。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是就該環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後,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適應,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
(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系。這里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作為判斷標准。
(二)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後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情事變更發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後發生情事變更與合同無關。
(三)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四)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義務,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也體現經濟合理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❸ 合同履行的規則是什麼

1.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專常標准或符合屬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價格、報酬條款約定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約定不明的,有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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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合同履行具體規則是哪些

合同履行,是指債務人通過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問權利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要守信用、講實話、辦實事,要有善意。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協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這就要求當事人要根據不同合同的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有的需要協作;有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做好准備;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疏忽,有的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以公平合理的原則,採取補救措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加以解決;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就應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就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❺ 合同履行的規則

對於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屆滿以後,債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實施履行行為。債務人在履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❻ 合同履行規則的介紹

合同履行規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 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1)主體適專當;(2)履行標的屬適當;(3)履行期限適當;(4)履行方式適當。(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❼ 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哪些規則

(一)有關履行主體的規則

履行合同可以由債務人進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代為進行,依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除外。在特定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但該第三人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僅僅是協助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第三人。

(二)有關履行標的的規則

合同的標的指的是債務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實施的特定行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標的的數量和質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有關履行地點的規則

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有明確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在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義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補充協議來確定履行地點。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據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履行地點。通過上述方式仍然無法確定履行地點的,如果履行標的是給付貨幣,在接受履行的當事人所在地履行;如果是交付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標的,在債務人所在地履行。

(四)有關履行方式的規則

履行方式有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內容。債務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確定履行方式。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據有關的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無法確定履行方式的,通過便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義務。

(五)有關價款或者報酬支付的規則

如果合同中對價款和報酬約定不明確,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的,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六)有關履行期限的規則

合同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期限屆滿未履行合同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在上述情況下仍然無法確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留出必要的准備時間。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提前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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