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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受害人

發布時間: 2020-12-11 22:47:06

1.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內因為受害人明知自己容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這種行為是非正確、非正常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條規定對行為人免責,是指損害完全是因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為是其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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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

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殺,乙駕駛的機動車已經超速,發現甲後也沒有採取任何避讓或者制動措施,反而加速沖向甲,造成甲的死亡。

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乙的行為是故意的,則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乙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如醉酒駕車,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車主和車輛使用人對受害者如何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各地法院後期執行的不一致,比如江蘇省高院在1999年規定,出租、出借車輛,在借用或者租用人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借用人或者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借用人或者租用人不具備使用車輛的資格和能力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與借用人或者租用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3. 醫療糾紛和侵權責任法那個對受害人好

《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明確了醫療侵權的基本類型、舉證責任及賠償標准,更好的保護了受害患者的合法權益,但《侵權責任法》並不是救世主能解決到全部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新的問題也在不斷涌現,《侵權責任法》也將不斷的得到補充和修訂。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分類及歸責原則。
按照《侵權責任法》法律條文,可將醫療損害責任分成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醫療管理過錯,其對應《侵權責任法》第54條內容。在該種醫療糾紛侵權責任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規范或者管理職責,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所承擔的責任,院方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管理規范和管理職責為標准確定的醫療管理過錯;第二種類型是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對應第55條內容。指的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因未向患者隱瞞病情,未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患者病情隱私,或私自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造成患者精神或經濟損失,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第三種類型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對應第57條條文內容。它指的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行為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存在不符合當時的醫療水平的過失行為,從而造成了患者的損害。該類型的醫療損害要求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第四種類型是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應第59條內容。在該責任也是產品責任,是特殊的產品責任。如果使用不合格的醫療產品給患者造成的損害,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
上述四種侵權責任類型,更好的平衡了受害者、醫療機構及全體患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通過對損害責任的不同類型採取不同的歸責原則,科學的處理了不同的利益關系,在司法實踐中為患者維權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武器。
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民法中的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有兩種舉證方式:第一種是「誰主張,誰舉證」即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有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的責任,當其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時,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另一種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將本屬於原告方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方來承擔,當被告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時,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對於這種舉證責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才可適用。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院方掌握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的全部治療方案等資訊,處於優勢地位,讓患者承擔全部(尤其是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是不現實,也是無法實現的事情。按照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施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負責就原告提出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責任的主張提供相反證據,否則將承擔由於舉證不能所帶來的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利後果。
但《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患者舉證難的問題,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舉證責任緩和問題。作為原告即患者在起訴要求院方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就院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最基本的證明責任,但對於證明的程度和標准並未做具體規定。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規定,只有存在條文中的三種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不需要患者列舉其他證據證明。因舉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處理方式,所以很多法院因患者無法舉證院方的醫療行為與自己的損害存在基本的因果關系而不予立案或駁回其訴訟,因此對於患者的舉證責任,仍需要相關的司法條文或司法解釋加以確定,既不能無限降低患者維權的門檻,又不能無視患者維權的困境。
三、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賠償標准問題。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患者受損害的利益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等損失。人身損害主要指患者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及身體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則指因利益損害導致的醫葯費、護理費等損失;而精神損害則指的是患者因身體或隱私等受到侵害產生的精神痛苦等,對於因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精神損害,應當列入損害後果,侵權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患者的賠償標准也基本趨於一致,患者損失的計算標准得到了統一,最大限度的維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新《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對於醫療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依據條例的規定,只有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才可能獲得部分賠償,而該賠償卻是少之又少,明顯違背法理和顯示公平的。《侵權責任法》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上位法、新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發生的醫療損害糾紛,對於患者的損失賠償標准有了統一的規定,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其賠償的范圍和標准都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更為合理和公平。
四、關於醫療司法鑒定問題
在無法確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關於醫療機構過錯程度的大小則需要權威司法鑒定機構做出鑒定意見確定,但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諸多的問題:
第一、關於鑒定程序啟動或重新問題。鑒定程序的啟動取決於舉證責任的歸屬,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作為診療資料匱乏的受害者要想證明院方存在錯過,除了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3中情形外,只能藉助於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因此更多實際案例中,啟動鑒定程序的是受害患者。但目前鑒定規則的不統一和鑒定標準的混雜,即便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鑒定程序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但作為院方總是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要求重新啟動鑒定程序,法院為了謹慎態度也會同意院方的重新鑒定申請。多次鑒定程序的啟動,最大的受害者是患者,急需救命的賠償費用因為鑒定程序的重新啟動而被延長拿到賠償的時間。因此要更好的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規則、鑒定標准等應得到一致和統一。
第二、關於鑒定程序依據的標準的問題。新法實施前以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為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依據,而按照現在的司法實踐,需要通過專門的司法鑒定部門確定醫療機構過錯的大小從而確定其承擔的責任大小。目前這兩種鑒定體制並存,如何取捨及如何適用並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這一程序問題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鑒定體制進行規范,造成目前多種鑒定程序、鑒定依據並存,如何適用問題有待於司法解釋的統一規范。
所謂「人無完人、法無完法」,《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推動了醫療損害救濟制度的改革,但不得不承認在司法實踐的應用上因立法上的不足,受害人在維權方面存在著問題,即侵權責任法並未一次性、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但隨著法律的實施,新問題的出現,會有越來越多的司法解釋來補充,那麼侵權責任法也一定會發揮其應具有的社會功效。

4. 侵權責任法有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民法上的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使受害人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因此,對於超出損害部分的請求數額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對於某些情形,法律規定了加重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進行懲罰。在《侵權責任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前,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存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食品安全領域、商品房買賣領域。《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故,對於存在缺陷的產品,被侵權人有權向明知該缺陷並生產、銷售的侵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於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准,《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5.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過錯責任中,受害人需要證明哪些

無過錯責任中,受害人需要證明是第三人的過錯,或是不可抗力的 。

6.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為什麼只起訴車主,不起訴司機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與使用人非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交強險所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險應賠償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車主)對損害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7. 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受害人有過錯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受害人有過錯的,只是確定賠償比例的問題。如是加害人賠償受害人70%,或者判處50%。
不會影響賠償數額的確定。受害人的賠償數額該怎麼確定就怎麼確定,與受害人有過錯無關。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8. 道路施工未設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是誰承擔責任

道路施工未設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施工方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侵權責任法受害人擴展閱讀

近期,一位西安的網友留言說,由於道路施工,致使路面中間出現個洗衣盆大小的凹坑,導致騎車的時候摔了個跟頭,下門牙被拌掉,身上還有輕微劃傷。希望有關部門能給個說法。

收到網友的留言後,西安市建委立刻要求施工方對施工現場狀況進行整改,並要求施工方與市民聯系並協商賠償事宜。施工方計劃在三天內完成道路破損區域的修復工作,並保證在以後的施工作業中,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盡量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道路施工緻網友磕掉門牙 當地:施工方需索賠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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