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合同糾紛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專受害人實屬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符合上述條件的,都是電信詐騙。
對於電信詐騙的,你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㈡ 我在電信公司辦理業務其中有一份合同不是我簽的字我要投訴應該聯系那裡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仲裁解決糾紛的優點在於當事人可自行選擇仲裁員,這有助於增強當事人對仲裁結果的預判。且仲裁為一審終局,可以節省更多的時間及人力、物力。但另一方面,仲裁的主要缺點是仲裁機構不具備國家強制力,財產保全或執行都需要藉助於法院才能實現。且仲裁一裁終局制導致當事人敗訴後很難推翻仲裁裁決結果,而法院大多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如果要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必須在事先合同中明確約定,並規定所選定的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都不能要求仲裁。發生糾紛後當事人雖然可以約定仲裁,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關系比較緊張,不太容易達成提交仲裁的一致意見。沒有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上就認為是當事人默認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不過,無論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都較為費時、費力、費錢。當事人即便勝訴,仍需要為此付出大量的費用及時間成本。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發生糾紛後及時溝通解決,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才是最好的辦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㈢ 該電信合同案中證據真實性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並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行動電話用戶申請卡、乙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話費清單等證據。被告乙否認其曾辦理過上述電話使用手續,提出行動電話用戶卡上的簽名並非其所簽。
判決:一審法院以「被告主張該行動電話並非其辦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為由,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甲、乙之間是否存在電信合同關系。甲主張存在電信合同關系應當舉證證明。行動電話用戶申請卡是甲移動公司提交的證據,甲對該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負有舉證義務。乙對申請卡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提供了本人的簽名進行反駁。根據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因甲不能證明申請卡的簽名系乙所簽,故申請卡不具備證據能力,應被排除在證據體系之外,不具有證明力。故由於甲不能證明電信合同關系存在,應當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點評:一、二審法院之間的意見分歧集中於對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上。正確理解該條規定,必須首先掌握本證、反證(相反證據)、反駁證據的概念。
證據法上,以主張某種事實或承擔舉證責任為標准,將主張某種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稱為本證,第七十二條中所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即特指本證。與本證相對的概念為反證,即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所述的「相反證據」,指對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與「相反證據」相關的概念是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中所述的「反駁證據」。反駁證據又稱「證據抗辯」或「證據反駁」,是指通過指出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存在瑕疵,使該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發生動搖,從而否定其證明力,達到間接否定主張事實的目的。本證與反證都是針對案件爭議的法律要件事實的,只不過作用相反,而反駁證據僅涉及證據事實,只要能證明某證據的確具有難以克服的瑕疵,並且該瑕疵致命地影響了該證據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認定該瑕疵證據無相應的證明力,或者其證明力受到部分消弱。
舉例而言,在上述的電信合糾紛案中,甲移動公司主張與乙之間成立電信合同關系,拖欠話費,並以用戶申請卡與話費清單為證據。則乙可能進行下列抗辯:
1、認可與甲移動公司之間成立電信合同關系,也認可話費清單上的話費記載,但主張話費已交清,並提交繳費單據作為證據,則繳費單據為乙主張話費已交清的本證。因為繳費單據並不否定原告主張的成立電信合同關系及話費應當支付的事實,而旨在證明應付的話費已支付了,所以該證據不是反證,而是一方當事人為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而提出的一個新事實的根據。
2、否定與甲移動公司之間存在電信合同關系,提出合同無法律拘束力的證據,如實質上不是電信合同糾紛,僅為租賃手機,並提供雙方的一份協議;或該電信合同無效的證據等。此時,乙提供的證據為反證(相反證據),因為這些證據均旨在證明不存在電信合同關系的事實。
3、對甲移動公司提交的申請卡、話費清單本身提出異議。如主張申請卡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話費清單系偽造等,並提交與之對照的本人真實簽名、其他的真實話費清單等為證據。則乙提交的證據為反駁證據。
一般而言,當事人在訴訟中主要是通過以上三種途徑來抗辯對方主張的。審查本證,對方當事人僅有異議而無相反證據證明或相反證據不足以抗衡,則本證證明力應予確認。反之,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則反證證明力應予確認。因此在通常情況下,這兩種證據不能並存。當本證成立時,反證就應當被推翻;相反,如果反證成立,本證就應當被推翻。而在當事人提出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如果提供本證的當事人不能推翻該反駁,則本證因存在瑕疵而喪失證據能力,不能被接納為證據。所以,在乙提出申請卡上簽名的情況下。不能適用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相反證據」的規定,申請卡的證明力需進一步確定。
本案還涉及如果對申請卡上的簽名進行鑒定,應由哪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問題。由於證據的證明利益歸屬於應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則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確定的該方當事人當然應對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負責。在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提供證據的該方當事人為取得肯定的利益,有義務澄清爭議,應當申請筆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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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剛辦的電信校園卡,沒說合約不合約,後來發現跟原來的卡沖突,想辦注銷可以嗎,裡面的錢給退嗎
您好
如果您簽訂了在網協議,在協議期內一般是不能退訂的,具體可以登陸電信網上營業廳查看或撥打10000號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