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協議
㈠ 民法老師說監護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協議監護,委託監護 請問協議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
協議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而協議監護是指由同一順序的監護人之間進行協商一致,推選出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
其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2、主要適用群體不同
委託監護又叫意定監護,主要適用群體是老年人,通過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而協議監護適用群體是所有人。
3、監護人不同
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委託監護的監護人可以是所有人,而協議監護的監護人受法律規定。
(1)委託監護協議擴展閱讀:
關於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我國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范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從《民法總則》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監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護
㈡ 委託監護人協議怎樣寫
授 權 委 托 書
委託人: XX 身份證號: XX
被委託人: XX 身份證號: XX
委託事項:說明委託的專事項
委託權屬限:把許可權列清楚
委託時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備註: 本委託書一式三份。簽字生效。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電話:XX
被委託人簽名:
被委託人電話:XX
委託日期: 年 月 日
㈢ 委託監護的法律性質是代理嗎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這條,協議確定可以不按監護人順序嗎
1、依照《民法通則》確定監護人時,應依據監護人的監護順序、監護能力、對被監版護人有利等因權素認定。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應是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相互有爭議時(即都想做監護人、或者都不想做監護人)、又能對誰做監護人相互協商一致時,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
3、「若《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可以取得監護權的人都有監護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允許。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條:「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應該是
㈣ 監護權的轉移而要什麼手續
1、辦理轉移委託監護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監護人、被監版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權戶口本等);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2、委託監護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託監護人、委託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等);
(2)被監護人需要委託轉移給他人監護的原因;
(3)受託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4)受託監護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監護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要有其接受監護的意思表示;
3、辦理監護權協議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周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㈤ 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遺囑、遺贈與遺囑信託均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從性質上均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達成合意,從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2、生效時間不同:
遺囑和遺贈均是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要件,但是,遺囑的受益人除非明確表示放棄接受遺產,否則視為接受;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撫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後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撫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撫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
遺囑信託的生效需要同時滿足遺囑生效和信託生效兩個要件,即同時滿足立遺囑人死亡和受託人承諾信託時才成立並生效。立遺囑人設立信託遺囑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遺囑信託協議以及管理信託遺產、處理信託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3、受益主體不同:
遺囑的受益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
遺贈的受益主體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撫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撫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信託的受益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
遺囑、遺贈屬於無償的。
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有償且附義務的。
遺囑信託中的受益人是無償的,但是立遺囑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5、功能不同:
遺囑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撫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遺囑信託的具體功能可以歸納為:避免後人遺產紛爭、替代遺囑優化遺產分配方式、增強遺產規劃的可變性與個性化、使財產避免破產法影響、對所負擔供養者作適當生活或教育上安排、合法地避免繳付高昂遺產稅等。
意定監護的功能在於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及死亡後的喪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或者遺贈。
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
㈥ 監護權如何協議公證
申請與受理 第二條 辦理監護權協議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委託監護人: 1.公民作為委託監護人的慶提交: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周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委託監護人的提交: (1)法人資格證明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歲以上的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二)受託監護人: 1.公民作為受託監護人的應提交: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員同意發行監護職責的書面意見;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託監護人的應提交: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2)委託億人代為辦理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一)該監護協議公證屬本公證處管轄; (二)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本規范第二條規定; (三)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四)協議雙方已就協議內容達成一致。
㈦ 父母一方死亡,委託外公外婆監護協議書 範文
父母一方死亡,那麼另外一方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回人,另外一方也可以委託他人答監護未成年子女,但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主要還是由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受委託監護的人並不必然承擔責任,除非其有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