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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用工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2 14:50:10

㈠ 勞務用工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勞務用工合同協議內容有∶

  1. 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證號,健康狀況 聯系電話 職 業 單位,家庭住址。

  2. 勞務時間和作業內容安排

㈡ 單位與職工簽訂的用工協議書是勞動合同嗎

用工協議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回具備以下條款答: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㈢ 勞務用工協議的規定

根據13年7月1日修改的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特做出了修改。
修改如下: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㈣ 用工協議書和勞動合同一樣嗎

就業協議書:
1 法律依據 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
2 內容與目的 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
3 時效 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後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
4 簽發部門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
勞動合同:
1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2 目的 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 內容、時效 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4 與單位發生勞動關系開始。
5 簽發部門 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後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因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通過各級人事調配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來落實的。畢業生持學校發放的《畢業生報到證》和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到用人單位所屬縣、市人事局辦理報到手續,並憑其開具《行政介紹信》到具體的用人單位報到,此時的畢業生具有幹部調動性。否則,畢業生就不具備幹部調動性,對今後的技術職稱評定、晉升、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限造成一定的影響。

㈤ 用工協議可以視同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單位工作。
勞務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該用工合同即為勞務合同。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鑒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
其主要區別是「用人」與「用工」的區別。 具體講: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第一個區別,首先從性質上看,勞動合同是受到勞動法調整;而勞務合同是一個類似於提供勞務,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第二個區別,勞動合同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它是一個等價交換。
第三個區別,勞動合同它的內容是由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這兩部分,法定條款其中就有要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而勞務合同,不存在上保險。
第四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一些違法的情況,勞動部門是有權利管的,比如勞動局的執法大隊。而勞務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訴,勞動合同需要一個勞動仲裁,如果通過這個勞動仲裁之後對結果不復,再到法院去起訴,從這個程序上來看是這樣的。
第五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違法的情況,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賠償責任,還有一個是刑事責任,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進了工廠以後不讓你出去,有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而勞務合同一般只發生民事責任,就是勞務費的支付問題。

㈥ 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單位工作。
勞務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該用工合同即為勞務合同。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鑒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

其主要區別是「用人」與「用工」的區別。 具體講: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第一個區別,首先從性質上看,勞動合同是受到勞動法調整;而勞務合同是一個類似於提供勞務,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第二個區別,勞動合同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它是一個等價交換。

第三個區別,勞動合同它的內容是由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這兩部分,法定條款其中就有要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而勞務合同,不存在上保險。

第四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一些違法的情況,勞動部門是有權利管的,比如勞動局的執法大隊。而勞務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訴,勞動合同需要一個勞動仲裁,如果通過這個勞動仲裁之後對結果不復,再到法院去起訴,從這個程序上來看是這樣的。

第五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違法的情況,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賠償責任,還有一個是刑事責任,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進了工廠以後不讓你出去,有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而勞務合同一般只發生民事責任,就是勞務費的支付問題。

㈦ 電工 用工協議

臨時用工協議書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1 根據有關規定, 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協議, 共同執行。

2 本協議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工作任務: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 崗位,從事該崗位職責范圍內的

工作;

3.2 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3 乙方應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4 因甲方生產(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或乙方不能勝任崗位時,乙方應

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4 勞動報酬: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守按勞分配原則,結合工作價值

,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依法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為 元(

人民幣)/月(大寫: ),其它各種福利、津貼均含在當月的勞動

報酬中而不再另行計發。

5 勞動紀律:

5.1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操作規

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

項規定和要求。同時,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

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 甲方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直至按有關規定

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或解聘。

6 協議的終止、變更、續簽和解除:

6.1 本協議期限屆滿時即終止, 由於生產、工作需要, 在雙方同意條件

下, 可續簽協議, 並應提前 1 個月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6.2 經雙方協商同意, 可以變更協議有關內容並辦理協議變更手續。

6.3 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

6.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 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6.4.1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 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

身體健康, 企業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行政法規, 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協議, 均應提前 15 日通知對方。

7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 給對方成經濟損失, 應視其後果和責任

大小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8 協議如有未盡事宜, 凡屬國家有規定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

家沒有規定的, 甲、乙雙方可協商修訂、補充。

9 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㈧ 用工協議怎麼簽

新員工入職簽訂的用工協議部是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有何法律特徵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以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一些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通常為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相對性。沒有隻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的。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點。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二、試用期未簽訂合同違法員工在試用期未簽訂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其實,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僱用員工時就產生勞動關系,就應當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規定的,那麼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辦理。三、試用期的期限確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期限應該符合下面的要求: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 (2)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4)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均應在六個月以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如用人單位於小李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㈨ 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由於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規依據不同,聘用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相關規章中,而勞動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中。因此具體比較起來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一、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於聘用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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