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若干規定
Ⅰ 1.<最高法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中的擔保,是特指票據還末付款時提起的訴訟嗎
第38條和第8條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第8條針對的是對票據的訴訟保全或執行,就是強調即便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對哪些票據才可以採取訴訟保全和執行措施;而第38條強調的是失票人起訴的前提問題。
Ⅱ 什麼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願,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有效
《最高抄人民法院關於審襲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截止目前仍然有效。
下邊是中國法院網法律文庫里對於該司法解釋文號、發布日期、生效失效日期的標注,證明目前仍然有效: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0]32號
【發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2000-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Ⅳ 最好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票據糾紛的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嗎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規定,解釋,決定批復等屬於司法解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形式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