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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包括

發布時間: 2020-12-12 18:55:00

A. 甲乙雙方在合同里沒有說明東西的價格,事後甲方賴帳,發生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一、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合同風險一旦發生,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後果,因而一定要做好合同風險的事前防控工作。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全面准確地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於在簽訂合同時採取相應的對策,未雨綢繆,避免風險的發生。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無效。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因為從實際工作案例中我們發現有的企業由於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時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中。

2、審查合作方有無相應的從業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本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不能輕信合作方談判代表的一面之詞。

(二)做好對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做到用詞准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准文本並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於重要的合同應聘請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於未然。

1、合同標的物的約定應盡可能的詳盡。

(1)標的物的名稱、型號要准確。對於多規格產品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標的物要明確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對企業而言,如果購買的是有商標的產品,要注意對方是否合法擁有產品的商標權;如果是為對方生產、加工產品,就要注意該產品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權。同時最好要求對方做出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約定。

(3) 標的物的數量要明確。

標的物的數量應盡量細化到它最小的計量單位,因為同樣的產品,如果它的包裝方法不同的話,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例如:一袋大米,有可能是10斤,也有可能是20斤。

(4)標的物需要包裝時,應明確其包裝標准,包括外包裝、內包裝或者填充物的材質,以及對防潮、防火、防撞擊的要求等,同時還要確定包裝費用的承擔方式。

(5)注意列明每項商品或每種商品的單價,而不能只列一個總價。

(6)標的物的交貨時間應明確。

2、交付方式條款應明確。

如果貨物送往本地,要明確約定送貨地點,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寫明是代辦托運,這關繫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姓名。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防止對方否認經辦人是其工作人員而造成訴訟中的舉證困難。

3、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合同糾紛中,因為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很大的比例,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明確的質量檢驗標准。此外,在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承擔質量責任的時間和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5、付款條款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甲方收到貨物後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後10日內付款。」

6、約定違約責任時的注意事項。

(1)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

(2)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否則就可能與法律相抵觸而導致無效。

7、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應具體明確

(1)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本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2)如果選擇了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時,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該條款無效。

8、對於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注意審查修訂,不能完全適用其條款,以免損害本企業利益。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雙方可能會對合同進行變更;一方可能會違約;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必須積極地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受損失。

(一)、合同履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文件,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供貨方在送貨時,應注意送貨單讓對方接貨人員簽收並加蓋公司收貨章,如果沒有加蓋收貨章,則每月應進行結算,並讓對方公司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確認。否則,一旦因對方賴帳起訴到法院,由於只有送貨單,對方又否認送貨單上的收貨人是其公司員工,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敗訴。

2、開出發票時如果對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在實踐中,經常是供貨方先開出發票給對方公司,讓對方做好帳後再去收款。但在把發票交付給對方公司時,往往未註明該發票的貨款還沒收到。這種情形下,如果對方公司以收到發票作為已付貨款的憑證,在供貨方舉不出相反證據證明對方公司未付貨款時,就可能會輸掉官司。

(二)、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遇到法定條件或者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三)、積極化解糾紛,依法捍衛企業的合法權益。

1、出現糾紛時應以友好協商的態度來處理問題,這樣有利於收集到有利的證據。一旦引起沖突和爭執,對方往往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從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簽訂還款協議時,條款要全體明確。在協議中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和還款的具體時間,可以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未依約還款,則全部欠款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果對方未依約付款,則由本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3、尋求司法救濟時應注意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舉例說明:在購銷合同簽訂後,若有一方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就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訴訟。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才來主張合同權益,就會喪失勝訴權,致使原本合法的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7.合同交易主體的風險

(1)代理人(比如銷售人員)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風險。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代理稱之為表見代理,對很多企業都存在替在威脅。這主要表現在企業的銷售人員離開企業後因為手裡還有原來企業的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工作證等能夠讓人覺得他還是企業員工的材料,然後利用這些材料以企業的名義和他人簽定合同;還有就是企業中的員工利用手裡面有這樣的一些材料,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和他人簽定合同,最後這些合同產生的後果,都會由企業來承擔。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這就說明公司內部對法定代表人的約束文件,在法律上對外並無約束力,其後果最終還是應由企業承擔,但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內部的管理中,有限製法定代表人的許可權時,一定要對法定代表人違約後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以此達到徹底約束的目的。這是由法定代表人產生的風險。

產生以上兩類風險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強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這類風險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條款

簽約時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約條款,違約條款等都應當准確,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內容,任何的歧義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標的條款

標的條款中主要包括標的數量和標的質量,在標的數量中應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式、數量以及其它可能影響數量的內容;標的的質量保證條款應包括權利性保證(既對標的物有完全處分權的保證),完整性保證(保證標的以及其配套設施完整、齊備)包括效能性保證(保證標的符合事先約定的指標參數、能夠達到預定的用途與目的),質量檢驗(檢驗質量的機關、方式、方法)維修保證及保證期等,對標的條款應盡可能的准確,具體以確保不發生歧義為原則,最好能根據行業特點提供格式標准合同,在以該合同為基礎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整,這樣可以減少合同簽定過程中的隨意性。

2.價金條款

在簽訂價金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金額的大小寫應當一致,且不能發生塗改以避免產生歧義;

(2)金額中涉及稅金的應註明稅金的承擔方式;

(3)對貨款的支付條件應明確,以降低交易風險;

(4)支付的方式應當明確。

3.履約條款

在合同的履行條款中應明確合同履行的地點,合同履行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義務人及合同履行的內容;對於合同履行的時間應當明確,是時間點還是期限,並且要力求精確,並明確時間的計算方式;對於合同履行的地點則應盡可能詳細,寫明城市,街道及其號碼,甚至可能時要明確到房間的號碼;履行內容則要求義務人應當做什麼,如何做,達到什麼標准等是履行條款的核心內容,由於履行條款與違約條款、風險分擔分割點以及糾紛管轄間都聯系。因此在簽訂時應該力求准確,並應系統考慮,綜合衡量後才能確定。履約風險是合同風險中最為多見的一種,這源於兩點:一是對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種是對方利用履行條款中的漏洞或者雙方對履行條款的理解產生誤解導致最終的風險。

4.質量條款

現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賺錢,其利用的最多的一點就是質量條款,在合同里約定質量條款時一定要注意質量保證的能力,不要為拿下合同簽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終的質量無法保證,可能會帶來各種形式的索賠。在質量條款中:

(1)要約定質量的達標標準的;

(2)約定質量檢驗期限。在實踐中應學會在檢驗期及時檢查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准,以防給自己造成損失。

5.違約條款

一個沒有違約條款的合同是履約沒有保障的合同,是沒有約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須對違約條款明確化。違約的表現形式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此情況下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裡面最要緊的是約定好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的數額或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雙方在產生分歧時在違約金上糾纏不清。這里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雙倍返回的問題,其他的都只有返還本金的義務。

6.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了分清交付過程中的滅失風險,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把履行的時間、地點、履行的標准明確化,以避免產生意外滅失時無法確定責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無效主要出於以下的幾種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定一個無效的合同會給善意履行方帶來很大的風險,也會給惡意方很多隨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風險是非常大的,故在簽定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有無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無效給自己帶來風險。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約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約定解除應以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應在法律規定(一般為一年)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要求解除,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合同過程中最容易產生風險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條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解除合同時一定要特別的注意,隨意的解除合同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在解除合同時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的手上,並留有證據。以免在是否已經解除的問題上發生爭議。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七、可撤銷的合同

(1)重大誤解:既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背景、目的、內容產生重要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了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違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種類型合同是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以上情況之一的那時起一年內要求撤銷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幾種特殊情形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如果存在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

2.不安抗辯權

先行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否則可不予履行合同。

3.後履行抗辯權

在後履行一方發現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則在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造成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

5.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財產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

以上五種是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債權可能存在損害時常見的補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損失,減少法律上的風險。在上述的前三種履行方式中,爭取在合同承擔後履行義務,因為這時合同中風險最小的,如果實在不行,可爭取同時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種)。對於採用第二種,既先履行義務時,則應建立在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既對方是自己的老客戶,資信非常好,而且並無履行不良的行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應慎之又慎,謹防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九、情勢變更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對此申請求變更價格條款。這裡面最常見的是材料價格的巨大變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引起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效的對此加以利用,也會極大地減少企業的損失。

十、後合同義務

企業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這對保護企業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簽定合同時還應注以下的細節

1.保留好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可以證明身份的材料。

2.蓋公章時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蓋章確認。

總之,廣大中小企業在簽訂、履行過程中,應牢固樹立風險防範意識,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B. 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用英文怎麼說

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英文翻譯
The pric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are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C. 如何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 論文

①、議論文的論點考點:第一,分清所議論的問題及針對這個問題作者所持版的看法(即分權清論題和論點)。第二,注意論點在文中的位置:
(1)在文章的開頭,這就是所謂開宗明義、開門見山的寫法。
(2)在文章結尾,就是所謂歸納全文,篇末點題,揭示中心的寫法。這種寫法在明確表達論點時大多有。所以,總之,因此,總而言之,歸根結底等總結性的詞語。
第三、分清中心論點和分論點:分論一般位於段首或有標志性詞語:首先、其次、第三等
第四、要注意論點的表述形式:有時題目就是中心論點。一篇議論文只有一個中心論點。
第五、通過論據來反推論點:論據是為證明論點服務的,分析論據可以看出它證明什麼,肯定什麼,支持什麼,這就是論點。

D. 招投標合同中的價格調整條款是否有效

案例

2015年10月,甲公司(國有獨資)對其開發的住宅小區所需採暖設備對外招標,招議標文件載明「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合同執行期間的市場風險和政策性調整,並將風險系數計入投標報價」,丙公司致投標承諾函,表示對此完全接受並嚴格依約履行合同。丙公司中標後,甲公司為業主方、乙公司為承建方、丙公司為採暖設備供應方簽訂物資采購合同,對所供採暖設備的單價、數量、質量標准、供貨時間作出了約定,並約定「產品價格如需調整,必須經三方同意,五個工作日內調整」。供貨三個月後,丙方以上游原材料漲價為由要求依據合同調價條款的約定,將價格總體上漲30%。三方即達成合意,對合同的總價款上調30%。

對於以招投標方式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價格調整條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事行為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條款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根據合同約定對於合同價款變更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於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約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

法律分析

小編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前段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按照前述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招投標中,價格是決定能否中標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標、投標、議標、中標、簽訂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標行為,均圍繞著價格條款進行競爭和選擇。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簽訂與招投標文件主要條款相一致的合同,實質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通過簽訂合同的行為,保證通過競爭形成的價格條款的確定性和不可改變,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的立法目的。

所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是指招標人與中標人在簽訂與招投標文件一致的合同後,又簽訂其他協議對已經確定的合同主要條款作出實質性的改變,或者允許雙方以協商的方式對前述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從而變相地改變已由招投標確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招投標模式下價格確定的方式是「競價方式」,價格調整條款的價格確定方式是「議價方式」,「議價方式」背離了招投標程序的競爭性原則和立法本意,在招投標程序及其相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應存在「議價方式」這一「後門協議」的適用空間。

「後門協議」不僅使招投標程序流於形式,也因招標人與投標人惡意串通而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出現了當事人無法預料且對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響的外部事件,應依據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亦不得允許當事人以「後門協議」自行解決。

本案中,表面上看將合同總價款上漲30%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實質是惡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行為,與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人應當考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風險」明顯相悖,構成對其他競標人實質性的排擠和損害,系「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E. 物資采購合同中,各條款可能發生哪些問題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主體,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終止,8、違約任,9、爭議解決方法。

而法律顧問主要的審查任務應該是:1、主體,2、合同解除、中止、終止,3、違約責任,4、爭議解決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風險的防範如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標的物滅失風險問題。

像標的、數量、質量等一般應屬采購所要審查事項,因為標的的規格、數量是比較專業和細致的,法律顧問接觸的機會少,不夠專業,由公司采購審查對方的貨物,則有利於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於降低公司交易風險。

物資采購合同常見問題解析

合同是明確供需雙方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一、合同主體

問題:合同主體不明確,導致合同當事人在尋求法律保護時,被法院駁回

解析:合同主體必須是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親筆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公章不得用業務、計劃、財務專用章代替;戶名應用全稱,且與公章名稱一致。

二、價格約定

問題:對貨物價格約定不明確,在市場價格波動頻繁的情況下,容易引起糾紛。

解析:市場價格呈上漲趨勢時,合同應註明:「供方嚴格按合同約定價格供貨,不隨市場變化而調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供貨,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和需方由此而產生的損失」。在價格變化趨勢不明顯時,合同中可註明:「供方按合同約定價格供貨,如遇特殊情況需做調整,必須經需方書面確認同意。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供貨,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和需方由此產生的損失」。

貨物所對應的計量單位應准確,合同金額應明確是否含稅金和運費等、運費及卸車費用的承擔方、運輸過程和運輸方式的責任方。

三、質量驗收標准

問題:質量驗收標准欄中填寫「按國家標准執行」。實際上很多材料的驗收標準是根據使用范圍來進行規定的。例如,無縫鋼管的標准有四種,《結構用無縫鋼管》、《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低中壓鍋爐用無縫鋼管》、《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如果沒有約定明確,供貨商可能以低標准供貨。

解析:合同中應明確物資質量驗收標准。由於標准更新較快,合同中還應註明「質量驗收不限於以上標准,其中未包括的內容,執行現行的適用於該物資的國家和行業最高標准。」

四、貨物驗收

問題:合同中不註明貨物的材質和生產廠家,供方可能以次充好。

解析:貨物驗收時間、地點應明確。貨物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材質、生產廠家、單位及總價格在合同中應准確、詳細。對技術性能參數較多、較廣的貨物,應另外簽訂技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避免型號不詳或材質不清等因素造成發錯、用錯材料,影響工程進展和工程質量。

五、驗收方式

問題:忽視驗收方式的約定。特別是鋼材,容易給供應商鑽空子:如果按理論重量計算,則供應負偏差材料;如果按重量驗收,則供應正偏差的材料。

解析:驗收應按合同中明確的數量,由雙方在現場共同清點計量。如簽訂鋼材采購合同,則須約定是過磅驗收還是檢尺驗收。

六、交貨日期

問題:「合同生效後一個月交貨」,這種約定比較模糊,交貨日期缺乏限制性,存在因材料供應不及時而影響進度的風險。

解析:對交貨日期作出明確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則應在合同中註明「按需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交貨」,供方不按時按量供貨時,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七、質保期限和質保金

解析:工程合同中,業主一般扣留施工方一定額度的進度款作為質保金,為了轉移和分擔風險,供應商應向需方按同等比例留出質保金。質保期的約定應與工程合同保持一致或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質保金的額度應不低於合同總額的5%,質保金的支付應註明「無息支付」。簽訂大額、重要的采購合同(特別是與初次合作的供應商簽合同)時,為了更有效的督促供方完成履約責任,雙方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供方在簽訂合同後*日內,必須向需方提交*萬元的銀行履行保函,如不按時提交,需方有權拒付預付款或解除合同,且需方不必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後,需方將銀行履約保函原封退還給供方。」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

問題:提貨前全額付款。這樣的條款增加了需方風險,降低了對供方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及違約責任的約束,不易維權。

解析: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應控制在30%之內。雙方確定預付款、進度款、提貨款、驗收合格款和質保金的支付條件和比例後,還應明確貨款支付方式(如轉帳、承兌匯票、現金、支票等)。付款時應謹慎:如帳號、戶名等與合同上的信息不相符時,應要求供方出具相關證明,經確認無誤後,再辦理付款手續。供方提供發票的時間、開具的發票種類(如普通稅務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每次分期付款前,應要求供方開具與收款額度相等的單位財務專用收據,不得用白紙條代替。

九、違約責任

問題:有些合同的「違約責任」為「按《合同法》執行」,這樣過於籠統,不便執行;另有一些合同只對單方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這是不公平的。

解析:供方的違約責任主要體現在貨物質量、數量、交貨時間和售後服務是否完全履行合同;需方的違約責任主要體現在付款、提貨和驗收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合同中明確違約金標准,應能有效維護守約方利益,降低違約行為的發生概率。如材料供應商在價格波動頻繁的時候簽訂供貨合同,而合同對遲延供貨或不供貨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那麼,供方可能在材料價格上漲時停止供貨。

十、爭議解決

問題:有些合同對爭議的解決只是「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而當雙方真正發生糾紛時,往往因為解決方式和地點的爭議而變得難以協商。

解析:①明確合同簽訂的時間和地點。②提出異議的期限:對外觀驗收,可約定到貨後幾天內提出異議;對需安裝調試的設備,則要約定試運轉正常、整體驗收合格後幾天內提出異議。③解決爭議的辦法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4種方式,但是,仲裁和訴訟是採取或裁或訟的原則。合同中應盡量約定糾紛解決地為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這樣便於我方處理法律事務,降低維權成本。

十一、合同生效與失效期限

問題:一份合同同時約定了合同生效或失效的多項條件,無法確定合同的真正有效期限。

解析:合同生效有以下幾種約定:①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生效。②預付款付出之日起合同生效。③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期限必須大於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質保期限)。

合同失效有以下幾種約定:①貨、款兩清後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的質保期責任。②在特殊情況下,合同無法繼續履約時,經雙方協商,書面簽字蓋章確認後,合同失效。③當一方拒不履約或毀約,也不積極協商解決問題,給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時,守約方可書面通知違約方,提出終止合同的要求。此時,守約方可以不繼續履約,且不必承擔此期間的責任,但違約方並不能消除其違約責任。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滿後。

十二、其他約定

1、質量證明資料的約定:貨物的材質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必須隨貨同行,供方不能提供生產廠家的材質證書原件時,應在復印件上加蓋供方公章。

2、售後服務承諾:應要求供方在合同中承諾接受問題的響應速度和處理問題的最長等待時間。如:接到客戶投訴後兩小時之內予以回復,如需現場維修,*天之內安排工作人員上門解決問題等。

3、合同中信息的填寫應真實、准確、全面。如單位名稱、委託代理人、電話、帳號、稅號、開戶行等。

4、對合同雙方的簡稱應統一標准。如供方與需方、賣方與買方、甲方與乙方,在一個合同中只能體現其中一組。

5、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合同的傳真件、復印件均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要時,還可將供方的投標資料及其他書面承諾等資料作為合同附件,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技術協議(或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在合同中應註明「供方確保所供貨物的性能、原材料等在安全、環保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標准、規范和規定」,需方在采購時,應優先選擇通過了安全、環保資質認證的供應廠(商),倡導健康環保,安全生產。

8、當需方駐廠監造或供方工作人員到需方施工現場進行作業時,應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費用和應盡的義務。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1、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對供方的資質進行評審:供方是否具有所供貨物的資質;供貨范圍是否在其營業許可范圍內;代理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權委託書;提供的評審資料是否在有效期內;所簽合同金額是否低於其注冊資本等。若采購特種設備等特殊物資,供方還必須提供相應的專業生產資格許可證。

2、采購合同必須經會簽後才能正式蓋章簽訂。大宗材料采購必須實行招標,對市場進行充分調查,選擇性價比最優的供應商。

3、物資管理人員應了解材料的性能、規格和質量標准等,熟悉《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招投標合同中的價格調整條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情】
2015年10月,甲公司(國有獨資)對其開發的住宅小區所需採暖設備對外招標,招議標文件載明「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合同執行期間的市場風險和政策性調整,並將風險系數計入投標報價」,丙公司致投標承諾函,表示對此完全接受並嚴格依約履行合同。丙公司中標後,甲公司為業主方、乙公司為承建方、丙公司為採暖設備供應方簽訂物資采購合同,對所供採暖設備的單價、數量、質量標准、供貨時間作出了約定,並約定「產品價格如需調整,必須經三方同意,五個工作日內調整」。供貨三個月後,丙方以上游原材料漲價為由要求依據合同調價條款的約定,將價格總體上漲30%。三方即達成合意,對合同的總價款上調30%。
【分歧】
對於以招投標方式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價格調整條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事行為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條款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根據合同約定對於合同價款變更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於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約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前段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按照前述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招投標中,價格是決定能否中標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標、投標、議標、中標、簽訂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標行為,均圍繞著價格條款進行競爭和選擇。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簽訂與招投標文件主要條款相一致的合同,實質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通過簽訂合同的行為,保證通過競爭形成的價格條款的確定性和不可改變,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的立法目的。
所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是指招標人與中標人在簽訂與招投標文件一致的合同後,又簽訂其他協議對已經確定的合同主要條款作出實質性的改變,或者允許雙方以協商的方式對前述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從而變相地改變已由招投標確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招投標模式下價格確定的方式是「競價方式」,價格調整條款的價格確定方式是「議價方式」,「議價方式」背離了招投標程序的競爭性原則和立法本意,在招投標程序及其相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應存在「議價方式」這一「後門協議」的適用空間。
「後門協議」不僅使招投標程序流於形式,也因招標人與投標人惡意串通而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出現了當事人無法預料且對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響的外部事件,應依據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亦不得允許當事人以「後門協議」自行解決。
本案中,表面上看將合同總價款上漲30%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實質是惡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行為,與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人應當考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風險」明顯相悖,構成對其他競標人實質性的排擠和損害,系「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G. 合同中沒有約定好價格條款,那麼如何確定呢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專、履行地點屬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所以本案中,你公司應就價款問題首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按合同訂立時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可到當地工商機關或價格主管機關查詢取得)履行,從你提供的案件材料來看,合同訂立時的履行地是湘潭,所以應按照今年3月5日湘潭的桔子的市場價格確定你們的合同價款.

H. 返點和折扣如何在合同中表述

名稱可以是:《****年度****(公司名稱)經銷協議》在合同中寫明甲乙雙方義務和權利(包括銷量任務,市場建設:客戶月度進貨量小於二萬,不計銷售返利客戶月度進貨量大於等於二萬合作最好是簽定正式的合同,業務團隊建設,發貨退貨規定,經銷區域等等)返點可以在合同中單獨一點寫:銷售獎勵(利潤返還),按當月銷量8%計銷售返利,在次月沖減貨款客戶月度進貨量大於等於五萬,按當月銷量15%計銷售返利,小於三萬,按當月銷量5%計銷售返利,在次月沖減貨款客戶月度進貨量大於等於三萬,小於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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