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糾紛
① 上海產權房拆遷後糾紛!達人進!
有的。10萬是獎勵費么?獎勵費帶有人身屬性,和物權關聯不緊密,版應該屬於家庭成員個人所有權,由所有權人取得後再進行分配。
如果你認為拆遷方認定你後奶奶是被安置人有問題,那10萬也只是多發了,而不是屬於你的,對你沒有實際意義。
你爺爺去世的時候,你爺爺的財產份額要發生繼承,後奶奶同樣有份。所以她的遺產份額應該在這個范圍內,子女有權要求繼承。
② 上海宅基地糾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回區、直轄市規定的標答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眾應該知道政府能夠依據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批准宅基地,也能依據此條規定取消批准,收回宅基地,目的就是為了使宅基地處於依法使用狀態。這一條規定指出了群眾使用宅基地需要符合的兩個條件1.本村群眾2.一戶一地,宅基地是指符合規劃的宅基地。法院不可能判決你婆婆獲得一間宅基地,法院工作人員沒有這么大膽子,不敢公然公開違反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要麼就是你描述錯誤。不是糾紛,是存在違規違法行為而且法院工作人員也違法
③ 上海市土地房產管理局受理動遷協議糾紛嗎
租賃土來地合同到期,合同要求房屋源拆除。按合同約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④ 上海虹口區舊改(提籃橋街道)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案件
1、案情介紹
2012年底,被告金某代表公平路某弄某號公房承租人及原告等共同居住人與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依照上述協議,被告獲得補償款及各項獎勵共計230餘萬元。原告兩人主張應分得50餘萬元動遷補償款項。被告金某等稱兩原告數十年來一直在無錫上班生活,且在江蘇南通享受過福利分房,現拆遷房屋系其母親(承租人)的房屋,她如今無處居住(協議約定屬於全貨幣補償)需要買市區內商品房,拒絕原告50萬元的請求。經提籃橋街道司法所、拆遷辦扥更多次調解,被告等願意拿出5萬余元補貼原告。原告遂找到上海申之春律師事務所陳強律師,委託代為訴訟維權。接受委託後,代理律師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序凍結了動遷部門尚未發放的50餘萬元款項。
2、法律分析
一、 本案三原告屬被徵收公有房屋利益的共同共有人。
首先、三原告在被拆遷公有房屋中有合法的居住權,依法屬於共同居住人。此公有住房使用權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51條,上海高院關於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條)。
本案系爭房屋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居住面積只有27.40平方米,根本無法滿足12人共同生活居住。原告系68屆知青,從出生到下鄉時就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內,戶口因知青上山下鄉的原因遷出至黑龍江,退休後一直有著回上海家中居住的心願,其與另一原告均系按國家知青返滬政策落戶在系爭房屋內,擁有本市戶籍分別已滿15年和2年。原告無力在上海市場上購買商品房居住,加之系爭房屋居住困難,故在外借房居住。
被告出示證明指出原告在江蘇省南通市享受過動遷,但是當時南通市的動遷屬於宅基地上的私房動遷,並非上海市公房動遷,更非在上海市(本市)獲得的福利性房屋。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的明細規定毫無沖突。另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明確了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解答同時確定了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因此,同住人的認定並非必須以實際居住為條件,原告是因系爭房屋居住困難而在外居住的,且原告在上海市他處均未取得過福利性房屋,也未在上海市公有房屋動遷中獲得過補償,因此依法應當認定為同住人。
其次、三原告之公房使用權還得到了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書面承諾保證(承租人變更時,被告人金某作為新的承租人承諾原告在系爭公有房屋中的永久居住權),因此三原告確屬被拆遷公房之同住人。
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中的解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可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由此可見,承租人身份的取得必須基於戶口內所有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被告金某在變更承租人時作出書面承諾保障原告在該公房中的永久居住權。
最後、依照本次動遷法律文件《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本案中所涉動遷利益應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二、三原告依法應當分得所在公房拆遷利益。
首先、原告均已退休,作為知青返滬,生活拮據居住困難。上海高院關於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中明確: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
其次、被告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均沒有法律規定的酌情多分的情形。本案原告作為上海人,不論是父母還是子女,都想在上海有一安身之所安居樂業。作為親屬,原告並未對被告之子不屬於公房同住人提出異議,也未堅持要求承租人依法申報困難戶以多得補償款,希望能保持家庭和睦。但本案被告憑承租人身份提出要原告放棄法定份額,具體補償由其隨意決定。原告堅決反對,堅持依法分割。
最後、知青下鄉是一段艱辛的經歷,本案被告金某也是兩年前才落戶返滬的知青,對此應有同感。我們認為,基於特定的歷史事實,法院應該充分保障返滬知青及其子女法律和國家賦予的合法利益,不要使他們成為權利上二等公民,再遭受不公正的侵害!因此,代理人懇請法院認定被告與原告在拆遷利益的分割上具有相同的權利並依法分割相關款項。
三、 公有房屋拆遷利益的具體分割主張:
本次拆遷房屋補償類費用計1760014.40元,原告應分得440003.6元;
自購房補貼382175元,原告應分得104229.55元;
各項簽約搬遷獎勵小計339870元(包含未認定建築面積獎,徵收面積獎,簽約獎,按期搬遷獎,集體鼓勵獎,簽約超標鼓勵獎,額外獎勵,但裝潢補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原告不參與分割)原告應分得84967.5元;
上述三類款項44天的銀行利息(440003.6+104229.55+84967.5)*5.6%/360天*44天=4306.53元。)計4306.53元。
3、判決結果
因被告金某等人隨著訴訟對抗的深入,對訴訟結果的預判越來越悲觀,在開庭審理3次後,提出調解。原告方同意調解,結案。
4、律師建議
上海市虹口區舊改法律咨詢志願律師提醒:不論私有房屋還是承租公房,在2012年起的虹口區舊改新一輪動遷中已經按照俗稱的「三塊磚」加補貼獎勵的形式進行簽約履行,極少數托底的按照人頭進行處理。基於以上原因,簽約後,家庭內部極易出現糾紛,各當事方必要時咨詢舊改地懂法律懂政策有實務的專業律師,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合理分配利益,不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維持家庭和睦。
⑤ 目前上海法院在判決承租房動遷的案子,法律己據是什麼
這個問題你要去查一下,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等各項規章制度
⑥ 推薦一下上海好的動遷糾紛方面的律師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的高軍律師專門辦理房產糾紛、動遷拆遷糾紛案件。
⑦ 冠領的律師打上海的拆遷糾紛案子怎麼樣
中國太大, 不了解(自問自答吧)
當地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師事務所。
可以就地咨詢委託,方便溝通辦理。
避免異地委託,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⑧ 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的,首先是要由當事人都有調解的意願的,那麼可以請系爭房產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派出所申請調解。如果調解沒有意願的或者調解不成功的,那麼可以向系爭房產所在的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系爭房產租賃糾紛金額不超2.3萬的、也沒有其它復雜爭議的,那麼法院就會議「小額訴訟」案件立案,除了訴訟費僅為10元以外,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立案一個月就是規定結案的案件。
⑨ 上海動遷家庭成員內部糾紛如何找律師打官司
盡量自己家人協商解決,家庭矛盾找當地的律師就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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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本人在上海,無錫祖屋拆遷分到安置房,但現在碰到兄弟房產糾紛,那律師找上海的還是找無錫的
找哪裡的律師沒有限制,你找哪裡的律師都可以,到律師所辦理手續,按規定或協商繳納費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