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給員工
⑴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把合同給員工算違法嗎
公司已經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裡面有規定每個月多少號按時發工資,那麼,簽了合同公司不給員工違法嗎,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網友咨詢:簽了合同公司不給員工違法嗎?
用人單位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公司違法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關系訂立要遵循的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平等自願。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願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
4、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規定,先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⑵ 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卻不給員工合法嗎
現實困惑
黃某與一家化學醫葯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公司以勞動合同統一管理、防止公司資專料外泄為由,規定屬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管理,公司員工手中不能留有合同。該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嗎?
律師答疑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公司也無權將屬於勞動者的合同文本扣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理薈萃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就自己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其享有福利待遇等直接的證明依據。
⑶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拓展資料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把合同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⑷ 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可否視同未簽
1會被視為成立事實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應該有的內容會存在爭議,勞動版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適用集權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的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有關規定。
2工作如已滿一年,可以要求11月或者12個月(北京)的補償金,一年後自動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