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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詳解

發布時間: 2020-12-13 04:57:25

Ⅰ 一道關於《合同法》的題目,求詳解~~

C:甲發出的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諾了。如果是邀約的話應該詳細列明相關價格、規格等內容。「欲購者請速與本公司聯系」指明廣告性質為要約邀請

Ⅱ 合同中通常所說的不可抗力准確的定義是什麼,合同法中有詳解嗎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相關解釋並未對不可抗力做出具體規定,一般情形下,下列行為會被認定為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災害,比如海嘯、泥石流;2重大社會非正常事件,比如暴動、示威;3、政府行為,比如突然的徵收決定等。

Ⅲ 2013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詳解關於勞務派遣和同工同酬

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於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改的內容主要是圍繞勞務派遣這個話題展開,並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找法網小編昨日從省人社廳了解到,近半年來,通過開展專項調研、陸續開設培訓班並出台相關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廳不斷強化監管力度,規范勞務派遣,確保新的《勞動合同法》順利實施。新政亮點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人社部勞動關系司副司長趙國君表示,調查發現派遣機構存在經營資質低、皮包公司多、異地派遣難以管理等問題,而派遣人員涉及了國民經濟的大多數行業,勞務派遣人員總規模可能達到4200萬人,十分龐大,為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出「重拳」整頓勞務派遣亂象。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新政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並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並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作為補充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用工主要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工作崗位作了具體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法修改的具體內容: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Ⅳ 新勞動合同法專項培訓費用的詳解

企業要求你們簽訂「補充協議」,實際上是要求變更原勞動合同內容,即合同專期限。屬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從法律角度講,企業想要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並達成一致,也就是說,你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與企業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你不同意,勞動合同內容就無法變更。如果企業認為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提出解除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從情理上講,企業的要求是合理的。企業沒有投產,為你支付培訓費用和工資,培訓期滿你還沒有為企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終止,對企業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企業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企業可以與你們協商,求得你們的理解,從而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而無權通過其他強迫或威脅的形式來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
當然目前企業還沒有觸犯勞動法律,企業雖然有強迫的意思,但是畢竟沒有造成後果,你們原來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企業因為你沒有簽訂「補充協議」而採取了「措施」,那時才違法。如果將來企業採取了違法手段強迫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

Ⅳ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詳解

是的,兩者滿足一種,但是都還必須加上「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個條件。另外「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都是包含但不僅限於基本工資,是正式期的正常工資。

Ⅵ 經濟法中合同法的一道案例題,求詳解!!!在線等啦~~

一、4份協議,未生效1份(借款協議) 無效協議1份(轉讓協議)
二、王告孫(借款協議未生效內,被告不承擔容責任),
李告王(約定條件已出現生效,故被告王某履行支付義務),
趙告王和楊(轉讓協議無效,王不具備養豬場的所有權,故轉讓無效)
三、涉及合同法下述法律知識: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Ⅶ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抵消一般情況下可以附條件和期限嗎 答案請詳解!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專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Ⅷ 合同法問題,希望給出詳細解析,謝~ 急!!!

由甲公司承擔。甲公司違約,乙公司與之解除買賣合同。雖然與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沒有約定風險何時轉移,這樣就按照一般的理解,在誰手裡,誰承擔風險。

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詳解與適用的圖書信息

平裝: 344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條形碼: 9787503688461
尺寸: 20 x 13.8 x 1.4 cm
重量: 281 g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及疑難問題詳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專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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