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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濟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13 07:11:31

A. 關於房屋經濟糾紛

這個情況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這棟房子,它的產權是誰的?如果產權明確是你的,回即使是他在還貸款,那隻答能算是你欠著他的錢而已,不能說房產有它分割的權利,所以這種情況一旦產生經濟糾紛,那麼房屋的所有權和處置都應該由你經手

B. 關於房產經濟糾紛,請各位幫忙

你的表述前後矛盾
完全看不明白
你這方到底是賣方還是買方
實際上你們簽訂的是租版賃合同
你方是權出租人還是承租人
合同系雙方合意,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不違背公序良俗即有效
雙方需要解除
可以合意解除
即協商解除
也可法定解除
需起訴
具體需要結合實際情況
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違法
或者無權處分
或者存無效條款的情況
結合實際提起撤銷之訴
或者確認無效之訴

C. 經濟糾紛加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解決復經濟糾 紛的途徑和方式制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 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 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 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 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 院 起 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 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 紛作出最 終裁決。

D. 因經濟糾紛房屋被查封可以解封嗎

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內措施之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容的,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一、據以保全的條件和原因不復存在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如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放棄請求權。
二、在訴前財產保全中,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申請人應當盡快起訴。15日屆滿,申請人還不起訴的,表明利害關系人不想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分歧,從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三、被申請人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如果被申請人或者第三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包括保證人擔保、實物擔保、現金擔保或有價證券擔保後,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保全措施。

E. 請問借款人有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屬於被告方,這樣可以做房屋抵押貸款嗎

實踐中多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但理論上這並不是不動產糾紛,而是擔保合同引起的擔專保債權實現牽涉屬的擔保物是不動產,不動產本身的權屬是沒有任何糾紛的,只要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在民訴法34條范圍內,都應該以約定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每個省級別管轄標的金額是不一樣的,沒有統一規定。500萬在西部那可能夠了,在北京5000萬以上才夠進中院。

F. 如果房屋因經濟糾紛被凍結,拆遷會有什麼影響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而只是規定對被專執行人及其屬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2、什麼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a、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G. 民事經濟糾紛是否影響房屋買賣

你好
要看復具體的糾紛如何。
一般制來說不怎麼影響的,如果被認定是通過買賣房屋來逃避債務就比較麻煩。
你所得價款可以先用於清償債務的。
跟人家商量好就行,皆大歡喜。
要是房屋本身產權有糾紛,那麼買賣就是有問題; 、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H. 與房屋中介發生經濟糾紛如何處理

要不報警,要不找所在地的中介行業協會或者消費者協會解決,跟這樣的小的中介公司打交道很麻煩.

I. 房屋裝修的一些經濟糾紛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建議以你們之間的裝修合同為依據,律師需要看合同確認。
同時,確認對方是否有裝修的資質。
祝福!

J. 房產常見的經濟糾紛有哪些

房產常見的經濟糾紛有哪些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六是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到哪兒說理呢?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可有如下具體辦法解決:
其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其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其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在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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