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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發布時間: 2020-12-13 09:23:16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為什麼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專律約束力。合同部屬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㈡ 撤消的合同和無效的合同在法律後果上有何區別

合同的無效、撤銷及其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 訂立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不僅不能起到訂立合同的目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無效合同就是雖經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法定事由,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只要採取了這兩種手段中的一種,並且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法律規定就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採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僅僅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則不能直接將合同作為無效合同來處理,而應該作為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法律賦予受害方以合同撤銷權,由受害方根據自己的利益考慮,是使合同繼續生效還是使其因撤銷而失效。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就是互相勾結,共同作弊,主觀上牟取私利,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如甲為某單位業務員,受單位委託與乙簽訂一份商品購銷合同,甲、乙互相串通,將等外品按一等品計價,再給甲一定的回扣,甲乙的行為損害了甲單位的合法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合同形式上合法,實質上違法。如某機械廠私自裝配汽車出售,與買方簽訂一份收割機購銷合同,表面上由機械廠作為賣方將收割機銷售給買方的購銷合同是合法的,但實質上機械廠將私自裝配的汽車賣給需方才是此合同真實的目的。再比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就屬於以贈與這種合法形式來達到逃避債務的違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合同,除了不得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外,也不得違反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侵犯了這些道德規范,就是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條文中明確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做、不得做、禁止做的規定。當事人自己不能選擇,強制性的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排除地方法規的效力。
合同法特別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該條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規定為無效。這一規定僅指該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
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也無須經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此類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出現法定事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審理後根據具體情況准許變更或者准許撤銷的合同。合同的變更和撤銷,不是任意情況下隨意發生的,需要在法定條件下並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發生。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應該具備條件是:第一,合同存在法定條件,即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條件。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因為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合同。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在重大誤解情況下,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真實情況不符,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一般歸責於誤解人,對方當事人對此一般無責任。對此,法律對誤解人的保護是有限度的,法律只承認重大誤解為可撤銷的原因。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該行為的特點是,顯失公平集中體現了其行為的後果方面。這一行為造成了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平衡,突出表現為經濟利益上的非等價性。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這一原則的實現。乘人之危,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迫使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中的危難狀況是由於合同當事人自己的原因而處於其中的,不是合同對方蓄意製造的,這一點與脅迫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第二,必須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示權。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會主動審理此類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請求,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效力。第三,必須是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變更、撤銷權。而不能由當事人行使此項權利。其他機關行使這項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四,必須是產生變更或者撤銷的結果。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一,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而且是確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不過是不確定的有效。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來主張或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要成為確定的無效,必須是有權人作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均有權主張,同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主張的主體只能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沒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申請是不能主動撤銷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說明該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於該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撤銷。
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法律後果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返還財產。財產返還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返還財產必須是以原物依然存在為要件,若原物已滅失,返還原物已不可能或返還已沒有實際必要。則返還請求人可要求就原物或其他財產標的折價補償。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尚未開始履行或者財產尚未交付,則不適用返還財產。二是賠償損失,這是過錯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過錯方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以及該財產取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過錯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按照責任的主次、輕重來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三是追繳財產。這是處理無效經濟合同最嚴厲的措施。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除合同無效外,還要追繳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產。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予追繳。追繳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或返還第三人,並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㈢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包括哪些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但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只是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即不發生合同履行的效力,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不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可引起三種法律後果:(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一方是否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履行了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根本沒履行,或者財產尚未交付,就不適用財產返還原則。(2)折價補償。合同法規定了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合同法規定「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並且該原物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並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二是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利的,由於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3)賠償損失。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凡是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不管是因主觀上故意或者過失,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而非賠償。如何賠償在五十八條下一項中有規定。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准算,以錢款返還。(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於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和被撤銷後,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產生。首先如果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此種類型的條款包括:1、仲裁或訴訟條款;2、選擇管轄法院條款;3、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4、法律適用條款。另外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和被撤銷後,還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因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返還對方,如果雙方取得,則雙方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除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後果以外,如果無過錯方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此處「雙方取得的財產」包括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合同法第56條--59條規定了合同無效或撤銷後的法律後果。(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4.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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