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糾紛
1. 租客擔心會與房東有糾紛怎麼辦
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解除條件等。
2. 跟銀行有糾紛調解解決有意義嗎
沒有,要是堅信自己是對的那就走法律程序最好。
3. 與民警有糾紛
民警可以對雙方打架行為制止,並按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對其中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民警可以進行調解,但調解協議並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的調解和裁決、判決才具有法律強制力。
4. 與拼多多賣家有糾紛怎投訴
魚拼多多買家有糾紛怎投訴?這種情況你也可以直接在平台上投訴他或找他客服都可以的。
5. 責任跟常識有沒有沖突
責任跟常識有沒有沖突沒有任何的沖
突
責任就是對自己所擔負使命任務的忠誠和恪守,責任就是對自己工作的出色完成,責任就是忘我的堅守,責任就是人生的升華
履行好責任,我感到要把握以下三方面:
①不要為自己找借口,任何借口都是推卸責任。「沒有任何借口」是美國西點軍校200年來奉行的最重要的行為准則,是西點軍校傳授給每一位新生的理念。它強化的是每一位學員想盡辦法去完成任何一項任務,而不是為沒完成任務去尋找借口,哪怕是看似合理的借口。秉承這一理念,無數西點畢業生在各個領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在每一個借口的背後,都隱藏著不好說出來的心理活動,借口有時暫時的逃避了困難和責任,獲得些許的心理安慰,但付出的代價和危害是巨大的。記住,「永不為自己找借口」、「永不向別人講因為」。
②有人負責我服從,無人負責我承擔。有人負責我服從,就是上級和領導部署的任務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別人牽頭負責的工作你要無條件地服從;無人負責我承擔,就是當某一件事情沒有明確有誰負責,也要主動地承擔起來,並能夠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好。
③做正確的事請,把事情做正確。就是善於分析判斷哪些是對的哪那些是錯的,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積極向領導提出意見建議,當好助手。同時,還要積極主動地去做事情,並要把事情做好做正確。
常識是人們日常生活當中應該具備的知識和懂得的道理,當然可以懂,也可以不懂這個,沒有強制性的作用
6. 銀行和百姓有哪些糾紛
銀行和百姓有哪些就很?實際上,銀行和百姓也沒有什麼糾紛的。
7. 遇到與公司社保有糾紛應找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這里主要討論以下三方主體間的關系:1、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動者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同時也負有繳納義務;而依法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險金則是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2、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負有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收繳社會保險費是社保機構的法定職責。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而非直接向勞動者履行支付義務,雙方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社會保險糾紛的種類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勞動爭議。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一)行政處理方式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二)司法救濟方式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其次,判決難以執行,由於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再次,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並無損害。最後,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調。勞動法雖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險統籌問題,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在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我們在開展社會保險費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尊重這些歷史和現狀,但由於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議時,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無法顧及政策的靈活性。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上便是關於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8. 與公司有糾紛,這種情況下怎樣可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
只有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主動辭職才能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你能證明單位答應加薪沒實際支付,可以以單位拖欠工資理由通知單位辭職,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