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的糾紛
公司變更你的工作崗位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與你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未能達成一致,應該按第40條第3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第46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 公司強行調換工作崗位不同意怎麼辦
分兩種情況:
1、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你的工作崗位,那麼,公司將你調離做其他工作崗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你有權拒絕。因此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如果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工作崗位,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工作做相應調整是公司的權利,並無不當。無論你是否同意,你都得接受調整,否則,公司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同時,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2)換工作的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辭職時與單位有糾紛換工作後怎麼轉社保
國家政策復,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制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的12%,其金額是單位交納金額的60%;
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4. 辭職時與單位有糾紛,換工作後怎麼轉社保
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內可以完成。容
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的12%,其金額是單位交納金額的60%;
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5. 關於換工作的問題,十分困惑
1)將來你不會一直做文員工作,你要做管理的,人力資源或其他職位的管理。如果你去看了這家公司覺得公司規模比較大,管理很正規、你能夠學到東西,你就去。感覺不好就先不去,再繼續找滿意的。提醒你兩點,金融危機對於服裝出口影響是很大的,你這家外資服裝公司到底會受多大影響?不會哪天關門了吧?另外就是一般正規外資企業,試用期後就會給員工上三險的,不會有半年那麼久!
2)遠期的承諾你不要考慮,會不會做董事長助理是個未知數,但他們招聘總會這么說的。一切要看你以後的工作能力、EQ、與公司高層的工作默契程度,也要看機會。
3)你主意已定的話,就該盡早去新單位報道,不要考慮半個月的薪水。但應該好好把工作交接清楚,盡職盡責地站好最後一班崗。大氣的老闆不會對你跳槽有什麼想法的,人往高出走,人之常情。但你可以委婉一點,說是一個朋友介紹的新工作,幫朋友的忙之類的話。同時別忘了感謝,謝謝原公司的老闆及夥伴,你從他們那裡學到了很多東西,也非常不舍,大家以後一定要常聯系,以後還會有很多問題需要向他們請教等等。
最後,我覺得你的不滿足現狀、求發展的想法是對的,這家公司不合適,還該繼續尋找合適的,總之,別怕吃苦,學到新東西是主要的,只要公司好,剛開始薪水不高也無所謂,等你能力突現的時候,是金子總會發光!
6. 離職 交接糾紛
如果是員工故復意不交接工作而制直接離職,那麼公司應當通過各種方式(特別是單位可以留下證據的書面性的比如簡訊、電子郵件等)通知其讓其回公司進行工作交接並在完成交接後領取工資。
如果是因為單位的原因(比如單位沒有安排人員和該員工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不同意該員工離職而迫使該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在一個月通知期滿了之後,勞動者可以離職而不再有工作交接的義務。單位必須如期發放工資。
7. 想換工作怎麼辦
我們通常喜歡換工作,從這個團隊到那個團隊,從這個單位到那個單位。
無論你到哪個單位哪個團隊,去了之後能不能給這個團隊這個單位帶來效益?你是讓單位提升還是原地踏步沒有改變?
如果你到了一個新的單位沒有推動發展,而且還和以前一樣,那麼你去了,是不會受尊重,不會被重視的。
我們到任何一個單位,都應該推動這個單位,改變這個單位。如果你去了以後只是從這個單位裡面索取,是沒有意義、沒有價值、不會受人尊重的。
萬行大和尚簡介:
東華禪寺方丈萬行大和尚,一位用生命在踐行佛法、體證生命本源的智者。
15歲信佛、18歲出家、29歲證得生命本源,30歲復建東華禪寺、4年佛學專業、7年閉關、18年建寺安僧、1萬多場開示演講、千萬言著述、13部著作出版多國語言……
2000年創立東華家風:信教先愛國,學佛先做人,修道先發心;2008年倡行每月1次升國旗;2016年創立中國首座佛教愛國館;2000年至今,東華禪寺18年間向社會捐款捐物數千萬元,並多次榮獲省市「模範和諧寺觀教堂」稱譽。
從童真入道、閉關證悟,到建寺安僧、講經說法,歷經三十餘年,總結出一條能讓人類證悟本源的解脫之道——《東華禪》
本著普度眾生的使命,萬行大和尚將《東華禪》修行法門無私奉獻,殷切期望天下眾生通過學修《東華禪》融通人生四大關系:我與家庭的關系,我與社會的關系,我與國家的關系,我與自然的關系,從而獲得幸福圓滿的人生。
8. 單位離職糾紛
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第三方居中調解,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
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 公司突然提出給我調換工作崗位,我不同意該怎麼處理
公司提出給當事人調換工作崗位,當事人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
單位要給當事人換崗位,沒有當事人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可以的。
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崗位,一方不得隨意要求變更的。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 民事糾紛中被執行人不在原來單位上班了、換了新的單位,還能繼續執行嗎!
是以被執行人為個體單位,所以可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