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① 補貼與反補貼主要內容
補貼Subsidies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徵如下:
1) 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幹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
2) 補貼是一種財政行為:即政府公共帳戶存在開支。
3) 補貼必須授予被補貼方某種利益:一般認為這種利益是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補貼計劃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場中不能取得的價值。
4) 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
反補貼:指一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實施與執行反補貼法規的行為與過程。其中的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向本國的生產者或者出口經營者提供的資金或財政上優惠措施,包括現金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待遇,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比未享受補貼的同類產品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
世界貿易組織反補貼協議將補貼分為三種基本類型: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和不可訴補貼。
針對前兩種補貼,一是向世界貿易組織申訴,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機制經授權採取的反補貼措施;二是進口成員根據國內反補貼法令通過調查徵收反補貼稅。
[編輯本段]特點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是WTO規定的三大貿易救濟措施,屬於合規性貿易壁壘。與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補貼作為新型貿易壁壘對一國外貿出口和經濟發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點如下:
1.反補貼的應訴主體為政府。補貼是政府行為,反補貼的調查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威脅主要針對企業和特定行業,而反補貼則會影響被調查國的貿易和產業政策、宏觀經濟政策甚至總體經濟戰略。
2.反補貼的調查范圍更廣泛。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僅涉及特定企業或產品,而反補貼的涉及面更加廣泛,調查范圍可能接受政府補貼對象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危害更大。
3.反補貼的影響時間較長。相對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反補貼對一國經濟的影響更加廣泛和持久。為應對反補貼調查,一國政府必須逐步調整相應的貿易和產業政策,這種調整將在長時間內對一國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4.反補貼具有更強的連鎖效應。在一成員方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反補貼調查中援引。在當前WTO的其他成員國對反補貼是否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原則模糊不清時,美國的判例可能會成產生很強的連鎖效應。歐盟等其他WTO成員國可能會效仿美國,重新修訂反補貼法,使之適用於中國出口的產品。
[編輯本段]種類
(1)臨時措施。是為順利進行繼續調查而採取的預防性措施,也是進口國調查機關決定是否最終徵收反補貼稅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調查機關採取臨時性措施,表明其對補貼的存在和補貼進口產品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已經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結論,但採取臨時措施並不表明一定要採取最終的反補貼措施。
(2)承諾。承諾主體包括產品的原產國政府或出口國政府,自願承諾的情形一旦出現,則可以中止或終止調查,而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補貼稅。反補貼調查中承諾的形式不僅限於價格上的承諾,還包括補貼的取消或限制等情況。
(3)反補貼稅徵收。是指調查機關在仲裁時最終確定徵收反補貼稅。如果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存在補貼和產業損害,調查機關便可決定對手補貼進口產品徵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不得超過經確認而存在的補貼額。反補貼稅的執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補貼所造成的損害所必需的時間為准,執行期限不得長於5年。如調查機關通過調查確認有「充分理由」,可適當延長期限。
② 保障措施 、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的區別
第三,依據的國際規則不同:
反傾銷制度:1994GATT第6條WTlO《反傾銷協議》;
反補貼制度:1994GATT第6條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
第四,實施范圍不同:
反傾銷制度:屬於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反傾銷;
反補貼制度:發球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反補貼;
保障措施制度:屬於非歧視性的,應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保障;
第五,發起調查不同:
反傾銷制度:必須有國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的;
反補貼制度:申請必須有國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請可以有企事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查;
③ 在《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涉及的補貼主要有哪三種
協議對補貼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把補貼分為禁止性的補貼、可訴的補貼、不可訴的補貼,並規定了反補貼措施的調查程序。
④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有什麼區別
第三,依據的國際規則不同:
反傾銷制度:1994GATT第6條WTlO《反傾銷協議》;
反補貼制度:1994GATT第6條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
第四,實施范圍不同:
反傾銷制度:屬於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反傾銷;
反補貼制度:發球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反補貼;
保障措施制度:屬於非歧視性的,應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保障;
第五,發起調查不同:
反傾銷制度:必須有國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的;
反補貼制度:申請必須有國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請可以有企事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查;
⑤ 反傾銷,反補貼 和保障措施條件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以及我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能夠使用
反補貼措施的實體性條件有以下幾項:
(一)進口產品存在補貼。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
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補貼應當具
備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要件:第一,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第三,補貼使得行業或者企業
獲得了利益。
(二)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補貼的專向性是指政府將補貼只授予其""""管轄
范
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即有選擇、有差別的對某些企業提供
補
貼。專向性是《反補貼協定》的一個重要概念,只有具有專向性的補貼才受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約束。
(三)受補貼的進口產品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
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國
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產量占國內同類產
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
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使用保障措施的條件
保障措施的實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 一 ) 某項產品進口激增 , 且進口激增是由於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方履行 WTO 義務的結果 ;
( 二 ) 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
( 三 ) 進口激增與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進口激增
指產品進口數量急劇增長 , 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絕對增長指產品實際進口數量增長 ;相對增長指相對進口方國內生產而言 , 進口產品所佔市場份額上升 ( 實際進口量並不一定發生改變 ) 。
2、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
所謂「嚴重損害」指「一國產業狀況的重大全面減損」。「嚴重損害威脅」指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或者說是危急且顯而易見的威脅。
3、因果關系
調查機關必須根據客觀證據證明有關產品進口的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未預見的發展
根據 GATT 第 19 條 , 只有發生了 ( 在當初關稅減讓談判時 ) 不能合理預見的情況 , 即 「未預見的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締約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無歧視
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 , 而不考慮其來源 , 即必須在無歧視( 最惠國 ) 待遇的基礎上實施。
⑥ 保障措施協議與反傾銷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本質區別有什麼
這三者本質區別是:保障措施在性質上完全不同於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不公平貿易,而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產品。
另還有下列區別:
1.反傾銷針對的是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存在傾銷行為產品;反補貼是針對某種由一成員方境內政府或任一公共機構給予的財政支持的產品;而保障措施僅針對特定產品,而不針對具體國家、地區和公司;
2.當一成員方限制進口以保護其國內產業而採取保障措施時,保障措施實施方與相關產品的出口方應就保障措施實施對貿易產生的不利影響,磋商任何貿易補償的有效方式,不能達成協議時,受影響的成員方還可以採取報復措施;而當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進口產品採取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時,不必給予相應的補償。
3.在調查程序方面,保障措施只需對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調查;而反傾銷、反補貼則要從多個方面進行調查。
⑦ 為什麼要制定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
小珺珺呀、不知道。
還是自己寫吧。
⑧ 保障措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目的有什麼差異
第三,依據的國際規則不同:
反傾銷制度:1994GATT第6條WTlO《反傾銷協議》;
反補貼制度:1994GATT第6條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
第四,實施范圍不同:
反傾銷制度:屬於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反傾銷;
反補貼制度:發球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反補貼;
保障措施制度:屬於非歧視性的,應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保障;
第五,發起調查不同:
反傾銷制度:必須有國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的;
反補貼制度:申請必須有國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請可以有企事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