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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相鄰法

發布時間: 2020-12-13 12:47:55

❶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一條( )。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一條(B)。
A. 單邊沖突規范
B. 雙邊沖突規范
C. 選擇性沖突規范
D. 重疊性沖突規范
如果是明確規定適用國內法或者國外法就是單邊的,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連接點來確定適用法律的,就是雙方的。
雙邊沖突規范,其系屬既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志(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

❷ 民法通則對相鄰矢系侵權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通則》來第八十三條規定:源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❸ 法律上怎麼判定抄襲和雷同

判定抄襲有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雷同指與他人的一樣;也指一些事物不該相同而相同。

拓展資料:

1、目前沒有法律對「抄襲」作出明確的定義,在實務中會引用國家版權局的「權司[1999]第6號」對抄襲行為的答復中的相關內容。

2、該答復中對「抄襲」的解釋: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

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❹ 侵權要符合四要素條件,請問在哪部法律上,第幾條

侵權責任法。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則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根據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權行為為例具體分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1)加害行為,即行為的違法性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加害行為就是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可認定為違法,但有違法阻卻事由的,比如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則應排除其違法性。違法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2)損害事實,即具有客觀存在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如人的死亡、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痛苦、疼痛)等。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須具備以下特點:損害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具有可補救性、損害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事實。依侵權損害的性質和內容,大致可分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失,民法理論認為是指一切財產上的不利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積極損失,如人身傷害的費用支出,也包括消極損失,如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當然廣義上還包括法人的商譽損失等。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司法實踐也只是補償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理論上認定因果關系具體有三種方法:根據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來認定;根據事件的客觀性來認定;根據原因現象是結果現象的必要條件規則來認定。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仍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必要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繫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根據民法原理,過錯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而實施行為的,為故意。行為人根據一般人的見識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為過失。一般認為一個專業人士違反了普通預見的水平的即構成重大過失。衡量行為人對其作為和不作為是否有主觀故意或過失,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確定,這也是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應當考慮的因素。
2、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個因素,主要包括: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職務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且造成了實際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產品侵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根據侵權主體和損害事實的法定關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是根據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因此,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結合侵權主體、損害事實和法律的明確規定,參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責任承擔原則。
三、侵權行為的分類與歸責原則
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求、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等,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原理,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個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了該原則作為我國侵權法一般歸責原則的地位。過錯推定是在某些行為人的過錯無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所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變通方式,它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方可免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25-126條關於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建築物等致人損害的規定就是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責任范圍通常有限額,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明文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承擔的責任原則。因此,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然是該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且加害人的主觀上不能有過錯。對於此歸責原則的適用,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根據民事法律規定,對於一般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對於造成的損害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法律又未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平觀念,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四、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時,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定,部分事由也可以約定。民法理論上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的同意等;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等。
五、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侵權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❺ 法律規定侵權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內稱民事權益,容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❻ 《侵權責任法》這一法律法規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內容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❼ 侵權法律條款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❽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專妨礙;
(三)消除危屬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❾ 《民法通則》 《物權法》中對相鄰的法則和義務。對於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關於相鄰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以及規范相鄰權人的義務主要體現有《民法通則》、《物權權》、《侵權責任法》中:

《民法通則》第83條,「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4條至第92條進行了相應的法律約束與規范;《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也進行了規范。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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