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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的責任人

發布時間: 2020-12-13 12:48:45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確立了哪幾種歸責原則分別的各種情況下使用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了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1)醫療侵權的責任人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診療義務」主要是指診療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此外,醫務人員還有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判斷是否盡到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上述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⑵ .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中的法律適用關系

《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屬於法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屬於行政法規內,根據《立法容法》規定,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故醫療侵權中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的,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⑶ 醫療侵權責任與醫療損害責任的關系或區別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專法規、規章和屬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當承擔責任時該責任即為侵權責任

⑷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4)醫療侵權的責任人擴展閱讀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僱傭活動或僱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行為

⑸ 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你好,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會用到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等詞,那麼這兩個詞的概念是一樣的嗎?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區別嗎?如果有,我們該怎麼去區分這兩者?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什麼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三、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並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系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葯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並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區別嗎的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託華律網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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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里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4)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里所說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如果出現醫療事故,則侵權賠償主體是直接責任人員還是醫療單位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出現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作為賠償主體。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就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⑻ 關於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適用中的幾個問題

作為對人的生命健康進行救治的醫務人員在對患者診療時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相關的規定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條例第五章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賠償。可見條例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這項司法解釋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能產生等同於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效果。

⑼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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