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拼車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3 13:14:56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對於單方規定內的免責條款的效力容,法律視不同情況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對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合同法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B. 我上班騎摩托車,同事每天都坐順風車,我想簽個免責協議
出個承諾書就好。
因上下班期間搭乘XXX摩托車而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版損害的,本人承諾不權管XXX有無過錯,一切損害後果皆由自己承擔。
承諾人:
年月日
不過提醒你,這種協議並非絕對有效。對於你輕過失造成的,基本沒責任;對於你嚴重過錯造成的,這協議則有可能被撤銷,你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C. 同事要搭順風車,我覺得有必要和他們簽協議,主要內容就是萬一有事故我不承擔任何責任不給予任何賠償,還
您好!私家車是不允許載客的,您說的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屬於無效協議,一旦出了事故,您該承擔的責任一點也不可以免責。所以,正確的做法是不接受同事要搭順風車的請求。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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