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侵權
① 有人在大馬路上撞死一個環衛工人,負了全責,怎麼賠償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如果肇事車輛購買保險的情況下,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裡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閱
② 目前山東省對環衛工人交通事故死亡照成的工傷,可否先要求侵權者賠償後申請工傷賠償有沒有成功案例
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是否可以重復請求,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完備。最高法院《關於內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容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 條雖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規定了勞動者有向第三人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但沒有規定勞動者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各地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甚至沒有規定。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或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的,按民事賠償或商業賠償、社會工傷保險補償的順序處理。除醫療費和喪葬費不重復支付,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照發。因此,除了醫療費和喪葬費不能雙重賠償外,其他項目可以重復請求賠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雖已施行,但該法對這方面未無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交通事故損害是因第三人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原則上應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勞動者的傷害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用人單位亦應承擔工傷賠付責任。
順便提醒你,因人身損害請求民事賠償、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均是一年,切望勿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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