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探視
Ⅰ 分手及孩子的探視權協議該如何寫
協議人來:(姓名、性源別、出生年月、民族、單位、住址)協議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單位、住址)協議人某某某與協議人某某某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孩子某某的撫養權歸女(男)方某某某。
二、男(女)方某某某對孩子某某享有探望權。
三、探望時間及方式:凡雙休日、節假日,如無特別事宜,男(女)方均可對孩子進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須先經與女(男)方電話聯系。探望期間,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於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議人:(簽名)協議人:(簽名)年月日 : 年月日:
Ⅱ 離婚協議書只寫有探視權,沒寫具體時間,兩人立協議寫明探視時間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在協議上約定一方無探視權的條款屬無效條款,因為探視權是法定權利。
如果沒有約定具體時間,因法律也未明確約定具體探視的頻率,那麼在實踐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視,撫養小孩的一方就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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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離婚後探視權協議怎麼寫
【婚姻法抄】第三十八條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Ⅳ 離婚協議書 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探望權雙方協商一致書寫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版姻法》第三十八條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內容參考如下一、男方有權隨時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撓。二、女方對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雙方均應尊重孩子意見。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時間可達到36小時,男方有權把孩子帶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應積極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應有一半時間與父親共同生活。四、男方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但為了順利實施,男方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或拒絕。五、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女兒,如果男方要帶女兒離家,必須提前告知女方並徵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證平均每周跟女兒共處至少三個小時的時間。
Ⅳ 對孩子的探視權要寫在協議里嗎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 況,更好的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於單親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對孩子的探視權要寫在協議里嗎
這個是沒有強制性要求一定要展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如果沒有特意約定排除,默認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有探視權。不需要特別約定。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以下是一份離婚協議中的關於子女探視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xx(1999年4月3日出生離婚協議書中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六上午十點到女方處接小華,在次日周日下午六點前將xx送回。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上面案例中的約定,也可能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問題。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帶孩子出國旅遊,但女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氣之下利用探視機會將小華帶走,女方即使報警,警署也不好處理,居委會不能起到關鍵作用。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協議中再約定男方將子女帶出女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男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在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Ⅵ 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如何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Ⅶ 超過協議中規定時間的探視是否可以拒絕
可以拒絕的。
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而如內果雙方對於子女的探視達容成協議的,雙方都應該按協議履行,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等進行探視,而如果對方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外要求進行探視的,這實際上屬於要求變更探視協議,如果雙方另外協商不成的,有權按協議約定予以拒絕探視。
另外,如果雙方雖達成了協議,但一方要求對協議內容進行變更,而雙方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新的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決確定如何進行探視。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Ⅷ 協議形式放棄探視,是否有效
1、探望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放棄無效。
2、關於探望權的版條款應受婚姻權法調整,<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Ⅸ 離婚協議上隨時可以探視權是什麼意思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內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容,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於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X 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