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勞務合同怎麼寫
❶ 我已經有工作簽訂了勞務合同我還可以開店嗎 個體戶招人給我看店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
你屬於在職的員工了,你要有兼職或者副業
那是需要你的公司同意才可以的
❷ 個體工商戶需要和員工簽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版起即與勞動者建權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❸ 個體戶勞動合同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區別
個體戶勞動合同與公司勞動合同沒有區別,僅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兩者勞動合同簽訂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相同,合同都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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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部分規定
1、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❹ 個體戶與工人是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動
個體戶如果用工七人以上的,屬於用人單位了,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個體戶如果用工七人以下的則適用於簽訂勞務合同。
❺ 個體戶沒有給我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主張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因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仲裁時效只有一年,且各地對仲裁時效的計算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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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差額並非勞動報酬,而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懲罰性,應屬於賠償金範疇,不管勞動關系是否存續,均應適用一年的時效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仲裁時效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勞動爭議的一年仲裁時效,一類是拖欠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特殊時效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提出仲裁申請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二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屬於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並非基於勞動者的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爭議不應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其仲裁時效只能按一年的普通時效來計算。
❻ 個體招短工需要勞務合同嗎
答:個體招短工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
法律法規依據:依《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❼ 個體戶用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須要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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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❽ 公司以下屬個體工商戶跟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❾ 個人開勞務發票怎麼開
帶個人來身份證明、與接受勞務源單位簽訂的合同(或接受勞務單位的證明)、足額稅款直接到地稅服務大廳開具。
稅務機關採取「先繳稅、後開法票」辦法,普遍採用一窗式服務,即,一個窗口完成繳稅、代 開發票事項。
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因為沒有發票所以由稅務部門代開勞務發票,實際就視同個人為一個可以營業提供勞務的獨立體,因為這個獨立體不是公司或個體戶,所以需要代開發票。
拓展資料
勞務發票指服務業統一發票務應稅項目寫明的是提供勞動。個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是個人主動到稅務機關納稅同時稅務機關給予開具發票,憑發票就可到支付單位領取報酬。而單位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也是幫付出勞務的個人來開票,納稅義務人還是付出勞務而收到報酬的個人。